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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渎职犯罪案源渠道的拓宽.doc

1、1论新形势下渎职犯罪案源渠道的拓宽摘 要 渎职侵权犯罪危害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近两年来,中央纪委、最高检、最高法连续出台一系列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文件,表明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被重视。一直以来,在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中, “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已成为长期困扰渎检工作的突出问题,而又以“发现难”是其中的关键。发现难是办理渎职案件的第一步,因此,渎检部门应着力研究建立发现案件线索的新途径,以拓宽渎职犯罪的案源渠道。 关键词 原因 被动接受 主动出击 作者简介:邱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 中

2、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59-02 一、渎职犯罪“案源少”的原因 造成渎职犯罪案源少的的原因较多,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渎职犯罪的发案特征 渎职犯罪属于一种“隐形犯罪” ,行为极其隐蔽,大多数渎职犯罪又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验,因此渎职犯罪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2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办这些工作人员往往不仅牵涉到自身的利益,还关系到单位的或集体的利益。实践中有些单位由于过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和单位荣誉等方面,特别不愿意将本单位的渎职侵权类行为公开,对于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的调查不愿积极配合,这在无形

3、中增加了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难度。 (二)一般群众对渎检部门的职能不知,同时对线索的奖励不高,使得群众对于举报缺乏积极性,导致渎职类案件线索的匮乏 虽然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然而渎职类犯罪人在主观目的上对于结果的发生均为过失,所以该类罪的危害性不会立即显现,这就导致一些人对渎职犯罪的性质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不准。实践中有些已经是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只是被认为是一般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检察机关的宣传力度欠缺,渎职侵权大要案也比较少发生,对渎职线索的奖励也不重视,使得渎职类犯罪在公众的视野中认知较低,导致一般的群众不愿到检察机关报案也不知道如

4、何来报案,使得渎职线索比较匮乏。 (三)办案人员侦查思路广度不够,办案方法严重落后 渎职类案件基本都是结果犯,目前侦查思路也基本上采用以供到证以及以人立案的侦查方法,对发生在新领域和新罪名的渎职类案件的办案能力太差,思路也局限,同时又由于没有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可供借鉴,导致侦查活动始终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二、拓宽渎职犯罪案源的路径 分析案件的线索信息需求,首先要确定线索的来源和线索发现的困3难点,这是线索获取的前提和基础,在线索获取的问题上,目的是需要能够产生自然而然的寻找线索的意识和线索需求,继而引发自觉地获取线索信息的行为。从广义分类来看,案件线索信息来源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被动接受其他主体

5、传递的线索信息;二是主动获取案件的线索信息。因此,要拓宽渎职犯罪的线索来源,结合目前案件线索发现难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这两个方面着力。 (一)被动接受 被动接受线索重点是提高举报渎职线索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此,必须注重以下措施的完善。 1.提高举报奖励标准 虽然有些检察机关现在已经建立起奖励举报的制度。但目前的奖励标准还是太低,由于完善奖励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鼓励握有渎职犯罪线索的人民群众踊跃报案,以达到激励的目的。但就现在老百姓的收入水平来看,单单一千以致上千元不能很好的起到激励的目的。也许有人会认为,在奖励举报的问题上还是要靠自身的觉悟,不能有所图。笔者认为,除非牵涉到自身的利益,一般人是

6、不会凭借思想觉悟高而去举报犯罪线索。因此如果适当的提高奖励补助,对于渎职类案件的举报应该会有很大的帮助。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探索提高群众举报渎职线索的奖励标准,例如对于举报都查证属实的应该最少给予奖励 1 万元,而对于是大要案的线索,奖励的标准应至少在 3 万元以上,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予以提高。对于在侦查中扣押或缴获涉案账款赃物的按案值的 1%-3%进行奖励。 42.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 2010 年下半年,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这是拓宽案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渠道,笔者认为,可以

7、从如下人员中挑选信息联络员: 首先在行政执法机关中挑选担任反渎联络员。从办案的实践来看,渎职类案件的主体包括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从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可以由行政执法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联络员。其次是可以从党政机关中挑选担任反渎联络员的人员。具体可以从党政机关中挑选从事纪检、法制、信访及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本身就是他们的工作职责,发挥他们将他们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同时反渎部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邀请这些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创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方式。三是公证、律师等与法律打交道部门的人员。公证员等

8、人员工作中接触面较大,对法律认识比较深刻,因而由他们担任联络员比较合适。四是新闻媒体工作人员。 “房姐” , “微笑表哥” 、 “房叔”等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案件大都是记者首先发现,由新闻网络进行曝光后才得以被查办的,这表明新闻媒体具有发现渎职类犯罪线索的能力,聘请这些认识加入联络员的队伍比较适当。 3.促进单位线索移送 实践中许多单位将把不发生案件放入对单位领导业绩考核的标准,一旦单位内部发生违法行为,则直接关系该单位领导的上升空间和提拔。5这使得一些单位在发生有人涉嫌渎职类犯罪案件时,单位的领导的第一反应就是隐瞒,十分担心检察机关的介入。如果检察机关来取证,也大多不太愿意去配合。

9、要改变这种状况,应该废除这样的考核标准,同时对于那些勇于提供犯罪线索的单位应该给予相应的奖励。 4.畅通线索内部移送 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这使得渎职类案件线索在单位内部就流失。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建立一整套以主管检察长主抓的渎职侵权线索信息网,其中应有反贪、批捕、公诉、控申等业务部门参加,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渎职案件线索应该积极移送给渎检部门,对于其中成案的应该给予相应的奖励,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机制。同时,可以在这些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增设“有关人员是否涉嫌渎职”一栏,提高这些部门办案人员发现线索的意识。 5.发挥信息中心情报优势 根据

10、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中心工作会议的精神,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初步建立起信息中心部门。在以后的工作中,信息部门应该将相关部门已经形成的信息系统集中管理,重点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管理系统、网上办案和侦查指挥系统、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数据系统及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以各种数据库为载体,形成上下级院互联互通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网络,逐步建立起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平台,充分发挥自身“情报信息”收集职能,不断拓宽反渎部门的线索来源。 6(二)主动出击 主动出击重点是加强自身发现渎职线索的敏感性和主动性。基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创新的侦查工作方法,依托“前案”来发现渎职犯罪线索

11、渎职类犯罪中的“前案” ,是指刑法分则关于渎职的相关规定中,某些罪的构成要以他罪的存在为前提,要认定该类渎职罪,必须以存在其他刑事犯罪。即“前案”为认定条件的渎职侵权类犯罪。根据“前案”的特殊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制定侦查措施。 一是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大部分“前案”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以外的职能部门等部门来查办,比如公安、工商、城管部门,因此完善线索移送机制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要完善内部的线索移送机制,着力提高侦监等部门干警发现渎职类案件线索的能力,一旦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后应马上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并与渎检部门一起讨论审查,对有成案可能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并协助渎检部门开展初查取证工作

12、。其次要完善外部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全案件线索的外部移送机制。 二是大胆采用并案查处的侦查办法。该类案件一般隐藏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背后,他们利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疏忽实行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可以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在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进行并案查处。目前很多检察机关以及利用此方法突破了一系列的大要案。 2.大胆采用“以事立案”的侦查方法 7在具体工作中,渎检部门往往采取先明确人后查事的办案方法,只用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明显的犯罪犯罪证据后才进行立案侦查,即以人立案。这种侦查方法立案精准,不会产生错案,但弊端是往往工作效率比较低,使得一

13、些好的犯罪线索因为贻误了最佳时机而流失。 而以事立案是一种由事到人的侦查方式,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范围,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举报、控告、报案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案件,所依法做出的立案决定。这就意味着办案人员要改变以前办铁案抓准犯罪嫌疑人的保守侦查办法,从已经发现的犯罪事实出发,充分运用各项侦查措施和手段,以危害后果来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这种以事立案的方式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渎职犯罪线索的成案率。 3.提高干警素质,建立一支善于办案的侦查队伍 在业务能力上,笔者认为应该重点是侦查人员形成以下四种意识。第一,敢于碰硬的意识。渎职侵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大都为单位或者部门的领导人员,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敢于碰硬,否则将一案难成。第二,勇于办案的意识。闭门造车办不了案子,反渎干警应该积极走出去,多多出去走访调查,这样才能发现案子。第三,吃苦的意识。刑诉法修改以来,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办案中遇到的程序问题越来越复杂,因此每一名干警应该要有吃苦奋斗的精神,这样才能办好案,办成案。第四,对渎职类案件的敏感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留意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中出现的渎职线8索。 注释: 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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