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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上级检察院领导与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doc

1、1浅论上级检察院领导与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摘 要 在我国检察系统检察一体化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系统的“上命下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司法独立的原则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的处理案件。在正确认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制度设计限制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权,保证下级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关键词 检察机关上下级关系 检察一体化 独立办案权 作者简介:王书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89-02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

2、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要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也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尤其是行使检察办案权的过程中,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鉴于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如何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检察一体化改革成败的关键问题。 2一、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宪法赋予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权力,已经为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3、理论界关于检察一体化和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研究则为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一)检察一体化的改革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 检察一体化,根据我国学者的观点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指挥灵敏、配合密切、统一行使检察权的运作机制。 ”豍虽然理论界的学者们对于我国推行的检察一体化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检察一体化改革的理论依据学者们却基本上能够达成共识,认为“检察一体化反映了由检察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检察权运作的内在规律,是运用检察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理,因而也是整个检察制度构建的基本点。 ”豎而检察一体化的特征或要求也就是要做到上命下从,检察机关作

4、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以确保法律、法规在同一地域的普遍实施,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防范下级检察机关滥用检察权的情况的发生。二七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全国范围内存在的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和部署执行不力、敷衍了事的情况,在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中,重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要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适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并贯彻规定案件的备案、审批制度,通过多项措3施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二)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符合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向择选同志在研究

5、检察权运行机制与检察权配置的问题时,指出虽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现行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是在长期的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过程中探索建立起来的,能够实现各项检察权的基本内容,确保各项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在总体上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要求,能够反映和体现出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 ”豏同时,在研究检察权的宏观运行机制的过程中,他还指出正是在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保证检察权的宏观运行,应该进一步的明确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的职权,以更好地推动检察权的宏观运作。豐 因此,就当前的情况而言,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符合我国检察权宏观运行的要求,能够确保检察权各项职能的落实。 二、上级检

6、察机关的领导对下级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下级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影响 司法独立的原则对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内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甚至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法律在上级检察机关如何实现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问题上缺少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导致下级检察机关不受上级4的指挥,不能保证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的落实,不利于检察权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部分地区过分强调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使得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随意地干涉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案件,在一定程度

7、上存在滥用司法权、违背司法独立原则的情况。因此,为了保证司法独立的实现,保证下级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需要对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司法独立的原则要求对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其所进行的每一项程序、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是在认真核实案件的证据、综合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过层层审批而最终确定的。只有承办案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说检察机关才能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其他未参与案件实质审查的承办人或检察机关都不能越俎代庖,决定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结果。但是在赋予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的同时

8、,我国法律对领导权如何行使的规定却过于笼统,无法维持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与下级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的平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中,相对明确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权的范围问题,但是对领导权具体行使的程序及其他细节问题仍有疏漏。为了保证下级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办案,参考学者们关于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研究,笔者认为在下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办案权的过程中,有必要对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限制豑。 51.明确领导权的主体。现有的规定中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基本上都是以“上级检察院”为主体来进行领导。但是,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基本一

9、致,下级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其他决定究竟是由上级检察院同一部门进行审查还是由专门部门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正确的划分权力的主体一方面能更好地将上级检察院的领导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能防止现阶段存在的上级院多个部门介入同一案件的问题。 2.明确上级检察机关行使领导权的时间。除了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交办、督办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检察院主动请示的特殊情况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案件办结后发现案件有错误的方能够进行审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但是,现阶段由于案件当事人闹访、越级上访等情况的存在,导致部分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10、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无形中给下级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对下级检察机关承办的一般性案件,应当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使下级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对案件进行处理。3.明确上级检察机关行使领导权的方式。检察机关的检察办案权的行使是关乎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活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方能真正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阶段上级检察院通过打电话、发邮件等形式要求下级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的现象却比较普遍。鉴于司法活动的涉密性的特点和严谨性的要求,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行使领导权时应尽量采用书面的形式。对于通过听取6汇报、召开研讨会等形式领导下级检

11、察机关工作的情况,也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等文字性稿件。 另外,为了充分保证下级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还应该保证下级检察机关对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决定的异议权,在要求下级检察机关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的同时,要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申请的异议回复的时间,以保证上级检察机关的错误决定能够及时得到纠正。 三、总结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检察权的统一行使,检察一体化的改革不断深入。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要求我们不能忽视司法独立的要求,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独立办案权的落实。只有妥善的解决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权与下级检察机关独立办案权的问题,才能维持检察权宏观运行机制的正常

12、工作,才能推动我国检察一体化的改革取得新的成绩,才能使检察权的落实得到保障。 注释: 张智辉.试论检察一体化的基本特征.人民检察.2007(8). 向泽选.检察权运行机制与检察权配置.政法论坛.2012 年 11 月(6). 向泽选.检察权的宏观运行机制研究.人民检察.2012(1). 谢小剑.检察一体化中上命下从的限度.行政法学研究.2009(4). 参考文献: 1王强,赵罡.检察一体化与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关系.法学.72007(7). 2赵罡.检察一体化检察权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经济与法.2003. 3陈文兴.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冲突与协调.中国司法.法官、检察官、警官论坛.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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