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108KB ,
资源ID:1816837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81683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浅议董事注意义务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doc)为本站会员(gs****r)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浅议董事注意义务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doc

1、1浅议董事注意义务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摘 要:随着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由过去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的义务标准也经历了一个从低到高的变化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董事义务还经历了从判例法到公司法典直接确定其行为标准的过程。现代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特点使董事会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 董事会的职务行为对公司及其利益关系人影响甚巨, 股东对董事带来公司利润飞跃的期待又与日俱增, 其结果就是股东对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注意义务 1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一般考察 1.1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含义 公司董事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起源于

2、英美法系普通法判例中引申出来的法律原则,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负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勤勉和技能并且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义务。这里的前提是董事在履行公司分配的职责时首先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之下应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1.2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1)主观标准。该标准确立于英国 1975 年城市公平火险公司确认之诉。该标准适用于不具有某种专业资格和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根据该2标准,相关董事只有在尽了自己最大努力的情况下,才被视为达到了合理的注意程度;即根据董事个人的智识状态和能力水平来判断其是否履行

3、了注意义务,其是否符合董事职位的要求在所不问。在这种标准下,以“个人所拥有的能力”为出发,只要董事充分发挥了个人能力,就算履行了注意义务,这无疑“迁就了庸才董事” ,不利于董事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阻碍了董事管理公司的积极性。 (2)客观标准。该标准确立与 1977 年道彻斯坦诉斯宾坦一案。该标准适用于执行董事以及具有所涉事务专业资格或者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根据该标准,董事只有达到具有同类专业水平或经验的专业人员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才被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该标准确立于 Dorchester Finance Co.Ltd.v. Stebbing 案。这一判断标准主要被德国法和日本法所采用。 (

4、3)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是指判断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原则上采取客观标准,即以董事是否尽到与该董事相似地位的人所应有的注意程度为标准,但如果某一董事的知识经验和资格明显高于此标准时,则采取主观标准,即以该董事是否尽到了他所实际拥有的能力和技能作为衡量标准。1986 年英国破产法第 214 条第 4 款即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确定董事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英美国家公司的一些董事滥用管理权力,冒险扩张投资公司,导致大量倒闭,公司负债累累,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于是,英国普通法出现了董事注意义务的标准客观化的趋势,早期的多尔

5、切斯特财务公司诉斯特宾案,体现了强化董3事责任的客观检验的标准。即开始采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双重标准。 2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规定的不足 2.1 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定的缺失 2005 年修改的公司法增设董事的“勤勉义务” ,有关该义务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公司法第 148 与 149 条中。从法条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尽管法律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进行了法定化,但是对于该义务的含义以及具体判定标准并未做出界定。有学者便认为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就是注意义务,实为一种含义的两种不同表述形式,笔者却不认同将勤勉义务等同于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范围明显大于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的关键在于“勤勉”二字,其含义是董事对公司负有

6、勤于管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积极、谨慎履行职责,尽力提高公司效益的义务。而注意义务不仅包含对董事勤勉的要求,还需要与其阅历相当的被合理预期的谨慎、与智能相称的技能等。以此来看,勤勉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具体化与类型化的内容,而非注意义务的全部,它不能完全涵盖和准确表达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要求。 2.2 缺乏司法审查标准 我国公司法继承了大陆法系立法的抽象性,因此在注意义务的规定上仅仅是一个宣告性的条款,即宣告董事须负有注意义务,然而注意义务究竟要注意哪些方面、注意到何种程度才算履行了该义务;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董事才要承担责任,却并没有了下文。 公司法并没有像对待忠

7、实义务那样对忠实义务进行详尽的列举性规定。这将导致司法实4践中对该标准认定的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司法执行上的困难。 2.3 缺乏完整的责任制度 公司法第十二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在该章 18 个条款中却没有关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的规定,而只是在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如何赔偿,谁来追偿等具体问题, 公司法都未进行具体规定,这就使得相关责任制度缺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3 董事注意义务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3.1 确立判断标准 若要对董事的行为进行规制,在确立注意义务的应当

8、同时确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当前公司的发展水平,具有较高经营能力和丰富知识、经验的董事不是很多,尚未形成一个职业管理者阶层,公司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促进而不是阻碍有能力的人担任公司董事。因此,我国公司立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应采取纯粹的客观标准,这既设置了一道底线,可以防止不合格的人充任董事,又不影响真正有能力的人接受董事职位,随着高水平董事的数量逐渐增多和相互影响,董事的行为标准也将逐步得以提高。另外,由于每一个公司的性质 规模 经营范围 管理结构以及每一名董事担任的具体职务都有所差别,加之在特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存在着公司因素之外的特殊情势 (如市场发育状况、管理执法水平等) ,

9、这就决定了要制定出一种无需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能直接适用于任何案件的万能标准是不可能的。 3.2 明确追5责主体 公司由股东出资建立,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当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公司股东可以作为追责主体追究董事的责任。另外,公司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享有对相关董事追责的权利。若股东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迟迟不追究有过错董事的民事责任,使得债权人债权有未能尽可能多的清偿之虞。那么在此时根据代位权理论,债权人应该也有权对董事提起代位权之诉。因为董事对公司负有的信托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因而违信责任实际上是侵权责任在公司法上的特殊体现和具体运用。在此意义上,董事违反信托义

10、务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并没有什么不同,也是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3.3 增设免责事由确立经营判断原则 经营判断原则,或称商业判断原则,实际上是对董事对利益的一种保护机制,它鼓励董事勇于决策,免受股东对董事以违反董事义务而进行的肆意攻击,进而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由于注意义务标准的提高,公司董事难免因合理的过失被指控违反注意义务,因而导入经营判断原则就成为董事免于合理性经营失误而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经营判断原则作为对注意义务的补充,在董事会合议体进行经营判断时,尽管某个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标准,董事会可以主张经营判断原则保护。在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行使经营判断决策权时,亦应做同一

11、解释。但若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董事的经营判断存有重大过失,则不应适用经营判断原则。因此,董事主张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需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董事行为只限于经营判断的场合;二是遵守了忠实义务,6经营判断中不存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间的冲突;三是董事有充分理由认为其经营判断最合乎公司利益;四是董事在经营判断时不存有重大过失。 4 总结 现代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特点使董事会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 董事会的职务行为对公司及其利益关系人影响甚巨,对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一定约束实属必要。然而,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十分不完善,综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从确立判断标准、明确追责主体、确立经营判断原则等方面入手完善公司

12、法在董事注意义务方面的缺漏之处。 参考文献 1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3. 2 Dorchester Finance Co. Ltd. v. Stebbing,1989.498 3陈晨,胡鸿高.论当代英美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标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11. 4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1-2,398. 5李燕.论现代公司之董事注意义务J.学术论坛,2007(6):140-141. 6伍坚.论英美董事注意义务及我国公司法的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3):99. 77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5. 8姜慧琴.英美董事的注意义务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6):146. 作者简介 王赛赛, (1989-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法、企业法、竞争法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