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议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摘 要 新刑诉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中,要进一步细化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机制设计,增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和解理念,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偏离罪刑法定原则,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机制构建 作者简介:李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29-02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作
2、出规定,为检察机关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法律导向。但新刑诉法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较为宽泛,尚未有细化的司法解释出台,故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何贯彻落实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探讨。 一、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和解主持者的合理性 在当前检察工作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和解主持者的模式。这种模式下,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居中立角色。二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和解主持者的模式。检察机关将案2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后,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酌情给予轻缓处理。三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的模式。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政策,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意
3、向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后提交检察机关进行确认,检察机关视具体案情予以处理。 笔者赞成由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和解主持者的做法。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公权力范畴,对刑事部分没有处置权。刑事犯罪案件关系公共利益,所以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刑事和解应在国家公权力框架下运行。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和解主持者的合理性在于: 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法律监督等职责,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之一,刑事和解制度实际上为检察机关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办案方式,作为刑事和解主持者自然就是应有之义。 2.检察机关充当刑事和解主持者具有职能优势。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熟悉法律知识,
4、具有一定的案件处理经验,由其作为居中主持者不仅可以减少繁琐程序,节约委托成本,还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释法说理服务,有利于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刑事和解的成功率。 3.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更容易获得案件当事人的信赖。检察机关具备公众认可的法律权威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案件承办人接受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约束,因而检察机关作为和解主持者更能增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安全感。 3二、检察机关有关刑事和解制度的机制构建 (一)程序机制 1.启动程序。对符合刑事和解适用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刑事和解的权利,向其解释刑事和解制度,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申请刑事和解的,
5、案件承办人应向其提供刑事和解申请书 ,由申请刑事和解的当事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提交案件承办人。2.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的刑事和解申请书之后,应依法审查并撰写审查报告。经过审查,承办人应给出同意或不同意刑事和解的意见,并写明理由,将报告提交主管检察长批准。 3.和解工作展开。对决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承办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1)主持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案件承办人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叙说案件事实,被害人通过向加害人叙说,情绪可以得到尽情地宣泄,通过倾听加害人的叙说,被害人也会了解到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曾经伤害过自己的人并不是神秘恶魔,而是跟自己一样会痛苦无助的普通人。因
6、此,恐惧会随着对加害人的熟悉而减弱,挫折感和不安感也会相应减轻,被害心结会在叙说和倾听之间渐渐解开。 (2)对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案件承办人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不仅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认同感,还有利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彰显人文关怀,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案4件承办人要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和解事项,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相关律规定及各自利害关系。 (3)审查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案件承办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后,根据当事人申请应及时发放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 ,并说明填写规范和要求。案件当事
7、人提交和解协议后,承办人应及时审查并撰写审查报告,并提交主管检察长批准。对经批准同意的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应交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部门内勤备案。 4.定期跟踪回访。案件承办人应定期以电话或登门的形式回访刑事案件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备案。关于向哪个部门备案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承担此工作。控申部门与群众联系相对密切,对某些案件届期未收到回访备案的,其可以自行回访了解情况并登记备案。 (二)考评机制 在目前对检察机关各部门的考核机制下,案件承办人按一般程序办理案件仍然符合案件质量考核标准,对案件主动进行刑事和解并不是加分项。刑事和解程序较一般程序而言,案件承办人势必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与
8、时间,现行考核制度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方面不能起到激励作用,这会导致案件承办人对相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积极性不高。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使现行检察机关内部考评机制以及与公安机关的考评机制存在冲突,要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完善改进检察机关内部以及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考评体系,科学设置与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的考评指标,避免彼此相互冲突的考评指标设置阻碍刑事和解制度5的落实。改革考评机制可以由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协商进行。 (三)监督机制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既不能将它等同于一种恣意的权力,也不能把它视为一种天然的特权;既要看到它的优越性,又要看到它的危害性。因此,对刑事和解中检察官的
9、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规范是保证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保障。 现行法律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监督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对检察院的刑事和解监督检查职责做出了肯定,但并未就如何监督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尚需要给刑事和解制度设置一个全面的监督检查体系,以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价值和功能。 1.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检察机关
10、应将本机关刑事和解开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应定期通过案件质量检查、回访当事人等形式,及时纠正违法违纪现象,以防止刑事和解制度下公权力的滥用。 2.加强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要将刑事和解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内容,通过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公告栏等方式适度公开。此外,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监督员可以充分发挥其职责,不定期的对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进行质询和回访。 6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改革、创新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因为改革就可以将法律遗弃或者突破法律的限制,否则将有损于法治建设和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刑事和解作为正处于探索与完善阶段的一项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
11、政策的内容之一,在执行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守法律底线,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加害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依法灵活把握审查逮捕标准及起诉标准,对符合可以不逮捕条件以及不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大胆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或不起诉,但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试图“花钱买刑”的情形要坚决杜绝给予其刑事和解的宽缓处理,即使有被害人的谅解承诺也不可以纵容。 四、结语 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检察机关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保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以期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 注释: 葛琳.刑事和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 166 页. 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律适用.2006(11). 冉诗玉,彭德贵.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再思考.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3). 7参考文献: 1宋英辉,茹艳红.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释评.苏州大学学报.2012(2). 2邱江华.检察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以新修正的为视角.中国检察官.2012(3). 3钱昌夫.“检调对接”的理性思考.河北法学.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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