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107.50KB ,
资源ID:1816943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81694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浅议媒体报道司法的边界.doc)为本站会员(gs****r)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浅议媒体报道司法的边界.doc

1、1浅议媒体报道司法的边界摘 要 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遏制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治精神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缺乏制约或不当监督也会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媒体的报道权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也是相对的,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关键词 报道权 监督权 司法独立 媒体审判 作者简介:姜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助理;王德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37-02 一、引论 目前,国内对媒体监督司法较有影响力的观点可分为两派,其中反对派通常指出:在西方,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

2、法系,都明确反对“舆论监督司法”这一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起判断作用的美国,他们反对舆论监督司法的理由和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有关在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更强调法律活动的专门化程度,司法本身是自足的,它不需要任何外界权力资源的介入。豍支持派,如北京外国语大学展江教授则认为在法治相对疲弱的国家,经常出现公权力和金钱干预、摆平司法的情况。中国是否存在舆论审判和媒体审判要逐案甄别和考虑。总体上媒体发挥的正面作用远远大于负面作用。豎 2二、司法报道的权责所在 媒体对司法的报道权实质是一种监督权,它是借用“报道权”名号的监督权,无论是“报道权” ,还是“监督权”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不罕

3、见。在西方,其理论基石是卢梭等人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这种报道权(监督权)也有相应的宪法渊源,如宪法第 2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司法领域, 法官法第 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检察官法第 8 条规定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既是新闻媒体本质特性公

4、开化的需要,又是人民监督司法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方面。只要媒体全面、客观的报道办案过程,公众自然会对司法机关的作为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从而形成舆论监督,司法报道的价值即可简单的得到实现。然而,在现实中,媒体经常越俎代庖,通过评论的方式影响公众,代替公众思考,这就形成了不恰当的司法报道。从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看,司法报道责任是一种典型的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在报道司法过程中,如行为不当,不管是否产生严重后果,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欧美各国早期产生的判例和制定的相关法律中,但从其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发展动态来看,司法报3道责任已经向追究结果责任方

5、向发展。 三、司法报道的边界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包含了司法独立精神,我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第 13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这表明我国宪法同样遵循着司法独立的基本精神。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最初与报纸无干,后因报刊在政治运动中的作用

6、越来越大,导致统治者的压制,于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问题也就延伸到了新闻界,产生了新闻传媒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新要求,滋生了新闻自由这个概念新闻自由作为公民自我实现的基本方法,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实现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因此在民主国家宪法保障新闻自由已无争议” 。豏按照 1951 年国际新闻学会制定的标准,新闻自由包括采访、传递、出版和批评四方面的自由。 媒介的本质特性是公开化,发布信息是其本性使然,并且正是在发布信息获得认同的过程中,媒介作为言论自由的承载者实现了自身价值。但同时,依据美国著名政论家李普曼的“拟态环境”学说,传播媒介所展现给我们的是经过选择性加工后的“象征

7、性现实” 。拟态环境一方面以4现实环境为蓝本,是现实环境镜子式的摹写;另一方面,拟态环境并非真的客观环境,或多或少与现实环境存在偏离。因此,媒体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其所报道案件的认识,其中也不可避免的包括影响检察官和法官的独立思维,使得他们在办案中失去独立性。因此,必须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取得平衡,即为媒介报道司法的行为划定界限,使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新闻自由权利。在这一问题上,国外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域外经验 英国是公认的法律对媒体限制及惩罚较为严格的国家。其藐视法庭法规定了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即无论是否存在干扰司法的故意,也无论诉讼程序是否开始,记者的报道行为都可能构成藐

8、视法庭罪。而且, 藐视法庭法还规定法院可对新闻报道进行必要限制。另外,对于刑事案件,英国的刑事法庭法也规定只能简略地报道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涉嫌犯罪、开庭时间等 9 项内容;除非法院许可,否则必须等审判结束方可详细报道。但随着时代发展,英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 20 世纪 70 年代, “检察总长诉泰晤士报有限公司案”豐终结后,英国于 1981 年修订藐视法庭法 ,规定记者或新闻媒体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1) “合理注意”可使新闻媒体免责。 藐视法庭法第 3 条规定:“如果出版商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仍不知道也没有理由怀疑有关的诉讼正在进行,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

9、2) “公正、善意”可使新闻媒体免责。该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媒体如果只是“公正、精确、善意地报5道一个公开诉讼程序” ,其行为不构成严格责任规则下的藐视法庭罪。(3) “公共利益”可使新闻媒体免责。 藐视法庭法第 5 条还规定新闻媒体只要善意地报道案件或其他有益于公共利益的情况,即使有妨害诉讼程序或对陪审员造成偏见的危险,只要这种后果只具附随性时,就不构成藐视法庭罪。豑修改后的藐视法庭法对司法处罚媒体或记者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将新闻报道影响陪审团作为上诉和改判的理由,以代替对媒体的直接限制和惩罚。 相较之下,美国则倾向于保护媒体的报道权。即便是存在媒体报道影响审判的“

10、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法官在签发限制令之前也仍要考虑三个因素:有关案情的强烈、煽动性的报道是确实存在的;其他的替代性办法例如异地审判、延期审理、对陪审员的预先甄选等,都不能抵消审判前公开报道的影响;限制令将会确实有效的使陪审员避免接触有偏见的信息。 (三)司法报道必须遵守的限制 第一,不能违背法律。媒体的报道不能干扰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能有损案件任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报道法律明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时不能与法律选择不公开此类案件的立法精神相抵触。 第二,不能明知或应知而歪曲报道。欧美新闻法领域的“实际恶意”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可以解释为“明知或应知” ,即媒体报道必须源于公正、善意,不能明知或

11、应知内容偏颇、恶意仍作此种报道。 第三,不能忽略自身责任。媒体必须在其工作的各个环节牢记自身责任,尽到自查报道合理性的义务,不得忽视这种责任而对司法独立造成损害。 6第四,不能损害大局。必须高度认识党领导下的我国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统一性,司法报道不能影响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注释: 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2.54. 展江.“媒体审判”值得我们担忧吗?对最高法接受舆论监督规定的称许和商榷.南方都市报.2010(3).TM02 版. 上世纪 60 年代,英国一种叫瑟

12、利德米的药品导致许多孕妇生下畸形儿。 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了此案,导致检察总长对该报发出一道禁令,理由是“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 ,但随后检察总长的指控被上诉法院否决了。当时担任英国上诉法院法官的丹宁爵士认为必须出现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危险”的情况下,这种禁令才是合理的,因为“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另一重大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 。虽然这个判决随即又被上议院否决,但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裁定星期日泰晤士报有权发表报道。 宋素红,罗斌.英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另一面谈谈英国藐视法庭法的修订.新闻记者.2006(7). 参考文献: 1陈力丹.世界新闻传播史(第二版).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72007. 2魏永征等.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与自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4曹瑞林.新闻法制前沿问题探索.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5美新闻自由委员会,展江等译.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