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 要 目前,检察机关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推动案件集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本文立足于检察实践,从当前案件集中管理的现状及意义两个方面,深入探讨推进案件集中管理的对策,以期能够更好的服务检察工作大局。 关键词 案件集中管理 一体化 内部监督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01-02 所谓案件集中管理,就是指为了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坚持和完善业务部门自我管理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平台,由案件管理部门履行统一受案、全
2、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职责,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豍 如何深入加强对案件的集中管理,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对案件集中管理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思考,现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当前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虽然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上不尽相同,但是均已全面履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评价”五项主要职能,2实现了案件流程管理、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同时正在探索完善案件信息化管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阶段案件集中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外部法律监督职能
3、不强 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外部的法律监督职能。目前,只有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集中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案管部门是否具有外部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导致案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畏手畏脚,难以界定权利行使的区间,不利于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如何将诉讼监督和案件集中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行使检察工作诉讼监督一体化的职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二是对于民行案件及控申案件如何进行监督,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现阶段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对于民行、控申部门受理的线索,都只是到案件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对于那些没有登记备案的案件如何处理,案件管理部门并没有全面的把握,这样并不
4、能做到对受理线索的全面监督,不利于线索集中管理。三是案管部门的内部事中监督开展过程中对案件处理的监督存在规定不明的盲区。现阶段各地案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监督的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是只进行程序监督,有的是实体、程序并行偏程序监督,有的是实体、程序并行偏实体监督,这就造成案件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存在盲区,不能有效发挥内部事中监督的功效。 (二)案件集中管理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 案件管理模式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实现案3件管理的现代化,以达到数据资源快速交流、加强对案件监督的目的。到目前为止,山东省已经在进行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试点工作,但由于系统本身并不完善,存在各种缺陷,导致案件集
5、中管理工作并不能有效推行信息化管理。而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司法部门相互侵占办案时间的问题,使办案人员不能自己随意支配办案时间,这就造成部分办案人员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套系统的存在完全就是侵占办案时间,导致案件集中管理信息化进程缓慢。 二、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现实意义 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案件管理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强化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确立下来,豎然而笔者认为案件集中管理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开创了一种新的具有颠覆意义的案件管理新途径,推动了整个司法改革迈进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对于全面推动司法独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弱化
6、行政干预,强化检察官的独立性 主诉和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办案方式适度司法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原则上,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其办案具有独立性,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不受个人及外来因素的干预和制约。但在实践中,关系案、人情案普遍存在,领导对个案进行干预的现象也不是个别存在的,这就导致行政权力过分参与司法行为,危害检察官的司法独立权,给检察官办理案件造成被动局面。笔者认为,深入推进案件集中管理的意义就在于:将业务部门的行政性权利与单纯的司法性权利分离开来,使检察官能够专心对案件进行司法审查,避免4行政原则对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影响,严格依法办案,从而进一步达到司法独立的目
7、的。 (二)通过一体化管理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科学化,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 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就是通过“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检察体制” ,豏进而保障和促进检察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案件集中管理就是运用一体化的管理手段实现对检察权的优化和配置,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关系,虽然内部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是其业务开展受多方面的影响,导致其职权的发挥有诸多的限制,不能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样就需要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上述权利,案件管理部门应运而生。
8、另一方面,实践中检察长、检委会对案件的管理主要靠听取办案人员汇报和各业务部门主动提请,同时上级院备案审查受人力、物力、手段等因素制约,难以一一进行全面监控,因此案件质量主要由业务部门自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救济功能。加强案件集中科学管理,打破各部门的自我封闭管理,破除传统管理模式的分散性和操作随意性,是改变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薄弱、建立完善监督体系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迫切需要。 (三)通过程序控制实现诉讼经济 “诉讼经济理念是指在检察执法过程中,应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耗费来完成诉讼的任务,并实现公正这一价值。诉讼经济是5现代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 。
9、豐案件管理部门的成立,就是为了达到诉讼效益大于零和诉讼成本最小化的效果,其对于强化自身监督、提升办案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严格受案审查、规范案件流转、预警办案超期、控制退补退侦、缩短办案周期、杜绝超期羁押和超时限办案、规范办案程序、实施案件考评等手段,对业务部门进行实时监督,避免案件超期运行,全面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通过建立规范顺畅的配合协调机制,处理好五大关系 做好案件集中管理工作,重点就要处理好与检察委员会、业务部门、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关系。案件集中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
10、的关系,它的存在,能够通过科学的管理制度,将业务部门的执法行为与执法模式纳入科学管理监督模式之下,使各部门形成合力,打破检察机关内部一盘散沙的局面,增强办案质量、提高诉讼合力。同时,通过明确案件集中管理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环节和方式,确定业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使案件集中管理中心于业务部门的配合有理有据、规范高效。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进行集约化管理 以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上线运行为依托,充分利用案件网络平台技术支持对案件进行集约管理,融汇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数据,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形成准确的信息化数据资料,为科学把握检察大局、完善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依据。同时利用信息化的手
11、段,使各级6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个案信息,重点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缩短办案周期,防止执法不公以及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对于严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从而进一步加强案件的集中管理。 (三)完善法律依据,明确职能定位,为案件集中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最高检已经明确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检察管理改革,加强案件管理机构建设,形成案件集中管理机制。随着全国范围内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一定要将有关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权限范围、工作目标、原则等在法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上加以规定,巩固现阶段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案管机构编制、明确案管职能定位、界定案管权限范围,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增强案件集中管理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促进案管中心规范运作、整体推进。 注释: 王彦钊,卢志坚,肖水金.胡泽君在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上强调深入推进检察机关那件管理机制改革.检察日报.2012 年 5 月 25日第 001 版. 孙谦.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年版.第 489 页. 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谢志强.社会转型期检察机关应强化八种理念.中国检察官.2006(5).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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