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部分: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煤矿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2014年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尘肺病,尘肺是我国煤矿行业危害最大的职业病,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长期吸入大量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一种慢性、进行性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
2、疾病。,矽 肺,矽肺是尘肺中最为严重,也是我国目前最为常见,影响面最为广泛的一种职业病。它是由于作业人员长期大量吸入含有较高浓度二氧化硅粉尘(SiO2)所引起的。,矽肺病例肺体积增大,重症型晚期肺体积缩小,一般含气量减少,色灰白或黑白,晚期呈花岗岩样。肺重增加,入水下沉。触及表面有散在、孤立的结节如砂粒状,肺弹性丧失,融合团块处质硬似橡皮。,煤矿井下矽尘的来源,井下开采的主要工序是掘进和采煤。岩石掘进可产生大量岩石粉尘,岩石掘进工作面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多数在30%-50%,是煤矿粉尘危害最严重的工序。煤矿接触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的工种主要有:煤矿掘进工、采煤工、放炮工、支柱工、运输工等,其中凿岩
3、工接触粉尘量最多,受危害也最为严重。,矽肺发病与作业人员接触石英粉尘量、浓度、时间有密切关系。一般发病比较缓慢,多在接触粉尘510年才开始发病,有的也可能在1520年才发病。但如果接触含二氧化硅量高,粉尘浓度又大,加之个人防护措施差,则接触粉尘l2年就能发生矽肺,称之为“速发性矽肺”。同时还要注意,有的作业人员接触过一定量的石英粉尘,当时并没有查出患有矽肺,而在脱离粉尘若干年后才又查出矽肺,即称之为“晚发性矽肺”。,矽肺的症状,2,3,胸痛:大多位于前胸中上部的一侧或两侧,常在阴雨天出现,而与呼吸、体位或劳动无关,胸闷、气急:随着病变范围扩大和病变程度加重,胸闷和气急则越来越明显,越来越严重,
4、矽肺患者安置原则,1、尘肺一经确诊,不论期别,均应及时调离接尘作业。不能及时调离的,必须报告当地劳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设法尽早调离。2、伤残程度轻者,可安排在非接尘作业从事劳动强度不大的作业;3、伤残程度中等者,可安排在非接尘作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康复活动。4、伤残程度重者,不担负任何工作,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从事康复活动。,矽肺的预防和治疗,接尘工人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脱离粉尘作业时还应做脱尘检查。目前尚无根治办法,积极对症治疗和预防并发症尤为重要,还应注意增强营养,生活规律化和适当的体育锻炼,煤工尘肺,煤工尘肺主要是指煤矿工人发生的尘肺,是由于作业
5、人员长期大量吸入较高浓度的煤尘或煤矽尘所引起。这种类型是我国煤矿工人中最为常见的尘肺、其中矽肺占11.4%,煤矽肺占87.6%,煤肺占1.0%。不同煤种的致病能力不同,由强到弱依次为无烟煤、煤煤、褐煤,煤工尘肺的发病工龄一般较长,均在1520年或者更长。患者早期多无症状。随着年龄增长及尘肺病变的进展,加之合并呼吸道感染,逐渐会出现咳嗽、咳黑痰、胸闷、胸痛、气急等症状。这些症状往往与气候变化有关,在低温的冬春两季,症状常常加剧,在夏秋两季则症状减轻。,水泥尘肺,水泥是由石灰石、黏土、矿渣、煤粉、铁粉、石膏等原材料在一定温度及条件下组成的混合物,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矽含量一般在25。作业人员在生产作
6、业中长期吸入大量高浓度的水泥粉尘,所引发的尘肺即是水泥尘肺。煤矿生产中的水泥粉尘来源于锚喷支护等工艺环节,水泥尘肺发病慢,病情进展也较缓慢,症状表现多不明显。患者症状主要表现为咳嗽、咳痰、气短、胸痛,以及鼻腔黏膜充血、萎缩等。一般在接触水泥粉尘1015年后才渐渐表现出气短,尤其是在爬坡爬楼时才有明显感觉,间断性干咳,很少有痰,且与季节无关。水泥尘肺的常见并发症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噪声聋:长期接触生产机械发出的噪声,引起渐进性听力损失不能恢复的一种职业性耳科疾病,故又称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是噪声对人体听觉器官长期慢性影响的结果,表现为感音系统的慢性退行性病变,噪声聋,临床
7、表现工人长期接触强噪声,听力明显下降,离开噪声环境短时间内听力不能恢复,如果在该环境、下再继续下去,就会加速耳蜗由功能性改变发展到器质性病变,表现为永久性听阈位移。,煤炭行业是高噪声行业之一,噪声污染相当严重,不仅声压级高且声源分布面广,从井下的采煤、掘进、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气,到露天矿的开采、地面选煤厂煤的分选加工,以及机电 设备的装配维修等,噪声源无处不在。煤矿噪声具有强度大、声级高、连续噪声多、频带宽等特点,对作业环境污染特别严重。,井下凿岩、打眼、放炮、割煤、运输、机修、通风等作业环节使用的风动凿岩机、风镐、风扇、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皮带运输机等是井下常见的噪声源
8、。此外,局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提升机、水泵、刮板输送机、装岩机也是主要噪声源。,井下噪声的特点是强度大、声级高、声源多、干扰时间长、反射能力强、衰减慢等。如风动凿岩机噪声强度可达105117dB(A),气动凿岩机可达120 dB(A)以上,刮板机可达9295 dB(A)。暴露噪声的主要工种有:掘进工、采煤工、辅助工、锚喷工、注浆注水工、维修工、水泵工等。,手臂振动病,手臂振动病是作业人员由于长期手持振动工具作业而引起以手指末端血液循环障碍为主的一种职业病煤矿井下常用的振动工具:凿岩机、风钻、电煤钻等振动作业工种要有:煤矿开采业的凿岩工、掘进工等,手臂振动病的发生同振动工具的振动强度、频率和范
9、围有关,同时也和作业人员接触振动的时间及个人身体状况有关。同时,振动作业往往伴有噪声。噪声和振动的联合作用,可对人体的听觉、视觉、心血管循环系统产生影响。此外,低温有加强振动危害的作用。,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窒息性气体。凡含碳的物质燃烧不完全都可产生一氧化碳气体。它是煤矿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在煤矿井下主要产生于煤的自然发火和坑木腐烂以及放炮的炮烟中。 一氧化碳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人体,其对人体的主要危害是对血液和组织产生化学作用,致使氧气在体内的运送及组织对氧气的利用发生障碍,导致机体缺氧而发生内窒息,从而损害全身各组织系统和各种器官,一氧化碳中毒后的症状,接
10、触一氧化碳后会出现头痛、头昏、心悸、恶心等症状。一旦脱离中毒环境,吸入新鲜空气,症状会迅速消失。,可有剧烈头痛、头昏、眼花、恶心、呕吐、烦躁、走路不稳、意识模糊等症状,脱离中毒场所,吸入新鲜空气或氧气,数小时后症状可逐渐减轻直至消失,身体可完全恢复。,除上述症状外,还会出现面色潮红、多汗、脉搏快、浅至中度的昏迷等症状,及时将中毒者搬离中毒现场,并予以积极抢救,可逐渐恢复,一般不留有后遗症,中毒者呈深昏迷或植物人状态,瞳孔缩小,牙关紧闭,大小便失禁,体温可升高达3940,面色苍白,四肢冰凉。经抢救多数可恢复健康,但也有少数患者呈植物人状态。还有少数重度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经抢救复苏后,经过1周至3个
11、月精神正常的清晰期(假愈期),会突然出现记忆障碍、行为怪异、言语杂乱、大小便失禁等一氧化碳中毒性痴呆症。,氮氧化合物中毒,氮氧化合物是氮和氧化合物的总称,俗称硝烟,为最常见的刺激性气体之一。主要有氧化亚氮、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四氧化二氮及五氧化二氮等。除二氧化氮外,其它氮氧化合物均不稳定,遇光、湿、热变成二氧化氮。生产中接触到的主要是二氧化氮,为红棕色具有刺激性气味气体,较难溶于水。煤矿生产中的氮氧化物主要产生于用硝铵炸药爆破的炮烟中。,氮氧化合物气体对机体的损害主要是呼吸系统,尤其是深部呼吸系统,主要对肺脏毒害最大。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硝烟即可引起氮氧化合物急性中毒,一般在数小时至
12、72小时内可出现中毒症状。,硫化氢中毒,硫化氢(H2S)是一种具有臭鸡蛋气味的剧毒气体 ,一旦吸入可对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心脏、肺等多个脏器造成损害。急性中毒时可引起肺水肿和中毒性脑病。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为1ppm时,就能闻出臭鸡蛋味;当达到50150ppm时,嗅神经被麻痹,反而闻不出臭鸡蛋味。据报道,在150300ppm浓度下,接触数小时可出现轻度的眼结膜和呼吸道刺激症状并可有支气管炎和肺水肿;当浓度在700ppm以上时,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引起窒息而迅速死亡。最严重的硫化氢中毒,会发生就地猝倒而在数秒内猝死。,煤矿生产中的硫化氢,主要来源于井下积水的老塘和采空区中,蓄积有被溶解的硫化氢;地
13、层中天然存在的硫化氢;煤层一定区域的鸡窝煤内存在硫化氢。,其它职业病,中暑煤矿矿井随垂直深度的增加,温度随之升高,有的矿井,工作面气温超过34,即有可能发生中暑;如生产场所既高温,同时还伴有高气湿,风速又小,作业人员特别容易发生中暑;如生产者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又过长,更易诱发中暑的发生。,井下工人滑囊炎,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的发生部位由于矿工们的工种不同,受到刺激和摩擦的职业工龄长短不同、每次作用的持续时间不同、反复刺激与摩擦的反复程度不同,以及刺激和摩擦的作用时间与作用力的不同,因此病患部位也不相同,可累及20多处。,与煤矿工作有关疾病,皮肤感染性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煤矿工人慢性支气管炎,
14、煤矿工人高血压,寄生虫病,肺结核,腰背痛 .,煤矿工人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1,2,3,4,5,6,7,8,粉尘的基本知识,1,煤矿粉尘职业危害检测项目,2,煤矿粉尘职业危害评价要求,3,煤矿粉尘综合防治技术,4,煤矿粉尘危害防治,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称煤矿粉尘,依其在井下存在的状态称为浮尘和落尘。浮坐指悬浮在空气中的粉尘,落尘指浮尘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由于重力作用,沉积在生产工作面、井下巷道周边等的粉尘。,煤矿粉尘,煤矿的主要尘源,采煤工作面产尘源:采煤机落煤、装煤、液压支架移架、运输转载、运输机运煤、人工攉煤、放炮及放煤口放煤等,掘进工作面的产尘源:的产尘工序主要有机械破岩(煤)、装岩、
15、放炮、煤矸运输转载及锚喷等,其他产尘源:巷道维修的锚喷现场、煤炭装卸点等,矿井的主要尘源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煤岩装运、转载点,其他工作场所也产生大量粉尘,粉尘的危害性,1,煤尘爆炸,2,降低能见度,3,设备磨损,粉尘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粉尘的危害对健康的影响,(一)呼吸系统疾病 1、尘肺:最常见的是煤工尘肺。尘肺病大大增加了病人伴发肺结核感染的机会,从而加速病情加重,加重症状,增加治疗难度,使其病死率增大。 2、慢性阻塞性肺病:长期吸入煤矿粉尘不但引起尘肺,还会引起慢性阻塞性肺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及肺气肿。 3、上呼吸道炎症:粉尘首先侵入上呼吸道粘膜,早期引起其机能亢进,粘膜下
16、血管扩张、充血,粘膜腺分泌增加,最终造成萎缩性病变,如萎缩性鼻炎 4、肺癌:尘肺病人的肺癌发病危险性远高于非尘肺患者。(二)局部作用:粉尘沉着于皮肤可能堵塞皮脂腺,容易继发感染而引起暴露性皮炎、毛囊炎;进入眼内的粉尘,可引起结膜炎等;粉尘刺激鼻粘膜导致肥大性鼻炎和萎缩性鼻炎等。,粉尘浓度测定的目的,通过对煤矿的粉尘检测可以了解和评价工作场所粉尘接触水平,为煤矿制定防尘措施及评价防尘措施的效果提供依据,粉尘检测的结果可以用于研究接尘工人接触粉尘的计量与工人健康的关系,粉尘检测资料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管理部门监察、监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重要依据,
17、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020-2006,高瓦斯突出矿井,粉尘治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有可靠的防止砸坏的措施,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护,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喷嘴;放顶煤工艺时应安设向落煤窗口方向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均不得小于1.5 MPa。,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泵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液压支架喷雾参数相匹配。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自移式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防尘,炮采防尘,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
18、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 MPa0.2 MPa,1,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量应在1节级以上,2,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 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3,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 m15 m地点安装压气喷霉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4,综掘机防尘,炮掘防尘,放炮后,装煤(矸)前必须对距离工作面30 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矸)堆洒水,5,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距离工作面50m内应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6,锚喷支护防尘,1、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 2、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 m内应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
19、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采用低风压近距离的喷射工艺,其重点是控制以下参数: 输料管长度 小于或等于50m 工作风压 0.120. 15MPa 喷射距离 0. 40.8m,1,2,3,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m,若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 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通风排尘,通风排尘是通过合理通风来稀释和排出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一种除尘方法。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虽然各主要产尘环节都采用了相应的防
20、降尘措施,但仍有一部分粉尘(其中绝大部分是呼吸性粉尘)悬浮于作业场所空气中难以沉降下来。针对这种情况,通风排尘是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非常有效的方法。,确定合理的通风排尘风速,最低排尘风速,极限排尘风速,最优排尘风速,最低排尘风速,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呼吸性粉尘保持悬浮状态,并随风流运动而被排出的最低风速,称为最低排尘风速。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5m/s;掘进中的岩巷、其他通风人行道,允许最低风速为0.15m/s。国内目前推荐的最低排尘风速为0.250.5m/s。对于产尘量大的作业场所可适当增大最低排尘风速。,极限排尘风速
21、,极限排尘风速是指能使已经沉积下的粉尘,在风流的作用下,再次飞扬起来的风速。试验证明,当风速在4m/s以下时,粉尘浓度随着风速增加而降低;当风速超过4m/s时,粉尘浓度随着风速增加而升高。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岩巷和岩巷,允许最高风速为4m/s,最优排尘风速,最优排尘风速是指能使工作面粉尘达到最低浓度、获得最佳降尘效果的风速。一般在干燥巷道为1.22m/s,在潮湿巷道和回采工作面采取防尘措施后将有所增加,为22.5m/s。,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
22、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主要进风大巷刷浆,个体防尘,随着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尘强度也相应提高。有些作业场所,虽然采取了多项防尘措施,仍难以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降到国家卫生标准,有时甚至严重超标。在这种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AQ10
23、5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介绍,个体防尘口罩的使用与维护,使用前,领取的口罩整体及零部件应齐全、良好;佩戴时,口罩要包住口鼻与面部接触良好;使用后应清洗干净,特别是简易型防尘口罩;带换气阀的专用防尘口罩再次使用前应更换滤料,产检查口罩是否完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5-2010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4年煤矿安全规程 安监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24、督管理暂行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第二章 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
25、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26、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
27、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
28、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煤矿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 煤矿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
29、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审查
30、、验收等有关批复文件(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第
31、三章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属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第四章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
32、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煤矿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章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
33、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表3 煤矿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
34、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劳动者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六章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
35、业应对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进行监测,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要求。 第三十九条 粉尘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表3要求。 第四十条 粉尘监测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推广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工作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或实时在线监测;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监测1次。,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粉尘监测人员和粉尘监测设备,其中采掘工作面应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其他测尘点可以使用粉尘采样器或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表2 粉尘浓度管理限值判断标准,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
36、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防尘管路应铺设到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规格和水质应满足降尘需要。 第四十三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
37、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第四十五条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第四十六条 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第四十七条 掘进机作业时,
38、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应不低于90%。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不得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防尘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第四十九条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第五十条 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
39、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第五十一条 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采用潮喷或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第五十二条 转载点应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装煤点下风
40、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第五十三条 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挖掘机、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挖掘机装车前,宜对煤(岩)洒水,卸煤(岩)时喷雾降尘;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第五十四条 洗选煤厂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措施,当受生产工艺或工作场地条件限制,不能采取密闭措施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储煤场厂区应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应设抑尘网,装卸煤炭或起风时喷雾降尘或洒水车降尘,煤炭外运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41、第七章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第五十六条 煤矿工作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对工作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第五十八条 煤矿工作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选煤厂破碎机、筛分机、
42、空压机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监测结果取平均值。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隔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第八章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第六十条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
43、的温度。 通风降温等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 第六十三条 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和露天煤矿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第九章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第六十四条 煤矿工作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不得超过以下要求。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硫化氢H2S 0.00066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第六十五条 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第六十六条 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
44、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第六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通风,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接触限值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七十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
45、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 第七十一条 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本规定要求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本规定要求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
46、、公布的; (二)未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 (四)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 (五)未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或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第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
47、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煤矿企业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本规定要求的; (二)未
48、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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