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与原则摘 要 当前,我国有限公司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存在问题很大。为提现我国司法基本原则,维护有限公司司法稳定,本文对我国有限公司其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展开了分析和探究。其主要是分析资格认定标准和原则两个方面。 关键词 股东资格 认定标准 认定原则 作者简介:常亮,中央民族大学 2010 级民族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民族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95-02 股东资格的认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能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稳定、确保市场交易安全。但是
2、,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证据不足、缺乏统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等。本文主要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探讨。一、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 结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及公司审判实践,判断一个争议主体是否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首先应充分准备各种实质类的依据,例如:相关文件,授权等等,作为当事人被认定股东的真实参考依据,也可以说是证据。 2(一)具备充分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而言,应当将充分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作为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实质要件是指股东的出资。公司是资本型企业,资本是公司成立与存续的基础,出
3、资是股东的最为重要的一项义务。形式要件是指股东资格为公众所认知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等。 确认某种事实的存在或某种资格的取得只须满足外观形式要求的情形在法律上并不鲜见,如物权法上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原则,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等亦与此相似。此种以外观形式来确定法律效力的做法,均系商法上外观主义的实际体现。民商法之所以确立这些法律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签发的的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具有向社会公示的
4、作用,能够产生使一般社会公众足以相信其有效的公信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一个争议主体如果具备充分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可以较为容易地认定其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但现实中争议主体往往并不完全具备全部的构成要件,或者部分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从而增加了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处理难度,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二)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我国,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运作过程的不规范,导致股东资格的要件实际往往存在瑕疵,如果仅仅依据上述构成要件来认定股东资格,而不充分探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会导致股东资格认定结论的简单化甚
5、至错误。因此,应当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参考因素。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始得有效。凡是基于投资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对公司享有股权的人均可称为公司股东,不论是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其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称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果当事人不具备、缺乏股东认定的真实意思,那么股东认定就不可行。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认定而言,探求当事人是否具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甚为关键。
6、由于意思表示系当事人的内心意图,难以直接对其加以判断与审查。因此,在认定股东资格时,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公司设立时有关投资约定的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参与人的证言等。如果在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了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也可据此推定出当事人被认定股东的真实意思。 二、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 股东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由此衍生的一些基4本原则。如果缺乏相应精神和原则的指导,股东资格认定可能会失去正确的方向,难以达到指导审判实践的目的。 (一) 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所谓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也可称为公司法精神,是
7、公司法调整因公司生存及活动产生的各种关系及活动产生的各种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宗旨或原则,它由公司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所体现,并贯穿于公司法立法及法律实施始终。根据现代公司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当代公司法的功能并非像传统公司法那样被认为仅仅是为了对公司股东提供保护,而应当是为了平衡公司与公司股东、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平衡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调整与平衡股东、公司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市场交易与安全,是公司法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也是公司法立法的立足点与出发点。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8、 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必须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及与此有关的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能够自主经营、安全经营及尽可能扩大规模经营,最终从总体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运用。公司法保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治权,包括公司股东在内的其他主体不得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如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经营期间不得任意减少资本;规定公司机关的设置及其权限划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等。 (三)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5股东是公司组织存续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要素,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是公司存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非常重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不仅依法享有公司的资产收
9、益权,还享有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扩大的情况下,公司法通过建立各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采取强化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的个人责任的措施,平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关系,确保全体股东的权利。 (四)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就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公司而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与公司进行正常交易的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股东有限责任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要求,在对公司股东利益提供法律保护的同时,现代公司法亦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表示强
10、烈的关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经营公示主义、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充分表明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五) 公司法立法精神下股东资格认定的两个基本原则 1.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原则 公司是法人的代表,具有社团性质。社团法人是数人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组成的人的联合体。典型的有限公司具有明显的社团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所具有的社团性,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发生的法律关系复杂,应当保持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在股东资格的认定过6程中,如果轻易就否定股东资格,可能导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乃至影响到整个市场交易秩
11、序的安全稳定。如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轻易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可能造成公司无股东,导致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进而对公司及债权人造成不良后果。 2.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的原则 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还未成为股东时,如果认定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意思自治原则是相违背的。但是,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营组织,其根本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必须通过与相对人的交易活动方得实现。而相对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主要是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和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相对人不承担因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而产生的交易风险。根据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
12、公司应当将其股东、资本、公司章程等基本情况依法登记公开,以便于交易相对人了解有关情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注重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要认真审查公司的外观形式特征。 随着新公司法的使用,打破了旧公司法缺乏的创新以及补充了其存在的漏洞,它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任何公司立法都在不断变化,虽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定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但是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时,一定要深刻领悟新公司法的文件精神,坚持相关原则和标准,在裁决过程中,要全面提现出司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最大程度的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7权益。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德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著.高旭军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 7王晓艳.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之探析.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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