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研究【摘要】网络作为一个新的商品购物平台,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因其危害性与特殊性,给我们打击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难度,只有针对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特点与表现,对症提出相应的制度措施,如健全制度、建立磋商机制、采取多方联合等才能有效地规范网络行为,遏制网络违法犯罪。 【关键词】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网络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网络市场迅速发展,网络商品交易活动已经渗透到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购物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青睐。统计显示,2013 年上半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 4.35 万亿元,同比增长24.3%。但是,随着网络商品交易的迅速
2、发展,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如何更有效的对网络经济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保护守法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工商执法中面临的新问题。 一、什么是网络经济违法行为 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是经济违法行为在网络上的一种衍生形态,是基于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利用互联网技术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特点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开放性、跨地域性的特点,所以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实体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 21、隐蔽性强: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大量运用技术含量高的现代化手段,作案时间短,违法后不留痕迹,不易察觉,有的违法行为
3、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由于违法证据易被销毁等原因,使得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十分不易。 2、违法对象广泛:网络经济违法的对象极其广泛,不仅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信息本身,同时也包括实体经济违法所涉及的对象。 3、地域性广: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可以超越地理上的限制,具有跨地甚至跨国的特点,其活动范围大,受害人往往遍布在各地,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4、智能性高: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经济违法行为越来越具有高智能化的趋势,行为人文化水平高、专业技能强、专业知识丰富,在作案前一般都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 5、调查取证难:网络市场本身具有即时性、无纸化的特点,相应内容很容易进
4、行修改,导致相关交易证据容易灭失。交易纠纷一旦发生,将加大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难度。 三、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能否直接地表现违法特征,可以将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分为显性违法和隐性违法两种表现形式。 (一)显性违法,即网络信息内容直接体现违法特征 1、伪造或冒用主体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个人或非公司的经营主体在网上伪造或冒用主体资格,发布网络信息,从事经营活动。 32、登记合法的主体超范围经营行为。具体表现为登记合法的主体在网络上从事超出核准项目范围的经营活动。 3、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
5、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的经营活动。 4、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具体表现为在网络上销售非常逼真地模仿某个商品的外观,但质量低劣,从而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就是真商品的经营活动。 5、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具体表现为在网页上对公司规模、生产能力、产品来源、产品质量等信息内容进行虚张夸大、张冠李戴或子虚乌有的进行宣传或违反广告法,如使用国家机关或领导人名义、使用最高级用语、使用数据、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 6、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务。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络从事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7、变相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利
6、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抢注中文域名、恶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网站名称等的经营活动。 8、利用互联网从事贩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模式、海外代购模式、团购模式等方式,将交易信息传递、走私商品买卖等交易环节均通过网络来实现的经营行为。 (二)隐性违法,即网络信息内容违法特征不明显或采用链接、注册会员等手段隐藏违法信息 41、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具体表现为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饵,打着开展电子商务、网络连锁的旗号,以提供投资理财、信息交流等为幌子,诱骗他人参加。其隐秘性强(从网页很难看出违法内容,实际上大量的违法信息都存在链接信息或加密系统中) ,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
7、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2、通过电子合同进行欺诈,侵犯消费者权益。具体表现为利用随意更改网页格式合同、发布声明排除责任、网页样品与实物不符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具体表现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在网络交易平台披露其个人信息,未履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义务,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四、查处特点与难点 (一)管辖权限确定难 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核心为属地原则,即以物理空间中的地域划分为基础,违法行为和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管辖领域内即有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
8、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导致经营主体通过网络发布违法信息,受其影响的用户遍及世界各地,使得网络经济违法的“行为地”或“结果地”难以界定。而对于跨国性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由于网站注册地及服务器在国外,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在执法过程中,管辖权限的确定成为工商部门查处网络经济违5法行为的一大难点。 (二)电子证据取证难 司法实践中把通过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产生的存储于磁性存储介质中,并能通过特定程序以人能直观感受的形式展现的用作证据的二进制数据称作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自动生成、无形性的特征,需要借助光盘
9、、磁盘等电子介质进行收集固固化,一旦自动生成过程中中出现错误,会导致电子证据失实失真。电子证据还具有具有海量存储、高速流转的特点,大量的数据可以压缩在很小的介质内,这也增加了数据泄漏或者遗失的可能性,导致完全取证困难很大。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删改性和易复制性,这要求执法人员有熟练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够及时地恢复被删改、破坏数据的数据,进行残留数据分析等,同时需要广泛开展不同部门、单位间的跨区域协作,这些都是执法机关面临的难题。 (三)危害后果界定难 网络经济违法行为以互联网为无形载体得以实施,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这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估量。比如,工商部门无法从客观方面来界定
10、一件网络虚假宣传与一件普通的虚假宣传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也无法将这件涉网虚假宣传行为与实施人的营业收益必然挂钩,继而来判定其行为的严重与否。对于涉网案件处罚的合理性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成为工商部门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焦点。 五、制度措施 随着网络市场监管的深入,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违法行为这一新型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为了保证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办质量,对于6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如何认定管辖权、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管辖权的建议 1、完善法律缺失。对于新生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现今的立法速度以赶不上层出不穷的新型的经济违法行为。我们应建立细致周密且
11、便于操作的法律机制,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立法。对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应加以均衡。如果各项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关于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则会使一些案件因没有得到有效的管辖或多地积极管辖致使违法人员逍遥法外或重复审判,使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处或处罚不公正。 2、建立磋商机制。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地区,会出现多个省、市、自治区、多个部门对违法人员有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竞合状态,避免对当事人重复处罚而导致的不公,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磋商机制。这种磋商机制应建立在共同职责的基础之上,没有高低贵贱,地区强弱、部门大小的区别,每个省、
12、市、自治区和部门都要对自己要行使的权利绝对的清楚,在遇到管辖权争议的时候,可通过上一级机关进行召集管辖争议地的部门投票磋商表决。随着我国网络的发展,跨地区及部门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急剧增多,这种机制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3、加强多方联动。以北京为例,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主体商务网站涉及 17 个省、市、自治区,打击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工作涉及 15 个职能部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7例均对各部门监管制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更细致明确的法条或规章,致使职责分工模糊的难题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在证据认定、对当事人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及执行,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管辖权的争
13、议。摒弃不必要的推诿,达成共识,才能争取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在各项法律法规上达成一致。 (二)对于网络经济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建议 通过调研分析,笔者认为根据涉网证据的特点应该单独就其管理规范制定专项规定。原因在于涉网证据的收集、调取除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般规则,还必须要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性(电子证据具有海量存储、高速流转、自动生成、易于灭失等特点) ,在收集过程中对技术、设备、软件等有特殊要求,不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将使习惯于传统监管模式的一线干部无法合法、有效地开展相应的取证工作,因此必须出台涉网证据单独的管理规范制度。 对于涉网证据的管理规范,笔者认为应该从涉网证
14、据的特点出发,以涉网证据的范围界定、证据获取、证据保存、证据分析、证据归档保管等环节为主线,以现场检查取证程序为重点,区分不同状况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现场,规定不同的应对取证措施,以已经收集电子证据的分析、利用为延伸,证据归档管理为补充,将涉网证据的先进取证技术与取证设备和取证软件进行结合,对其技术操作流程进行合法、合理转化,成为法律制度方面的执法操作规范。 在制定涉网证据规范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遵守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查处网络经济违法行为8工作的基本要求,毫无疑问,涉网证据管理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依据该规范
15、开展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2.可操作性原则。涉网证据收集、调取因其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对其加以规范管理必须建立在切实可行的技术基础上,需要制定者将技术规范转化为制度规范,而且转化后应当具有可操作的特点,使得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能够熟练掌握、加以应用。3.全面性原则。在对涉网证据管理进行规范时,不应该仅仅着眼于电子证据取证方式的规定,还应当全面解决涉网证据的识别、获取、收集、分析、保管等每个环节的操作问题,将涉网电子证据取证有紧密关系的储存介质、相关设备的管理一并纳入,同时应该强调其适用于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全部领域,而不局限于涉网案件的办理。与此同时,还要从网络经
16、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实际出发,建立起与涉网证据管理制度相配套的执法文书制度,对执法文书的填写、适用以及管理进行规范;规范指导取证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完善涉网证据装备保障制度;主动出击,在国家总局的总体调度下与外省市局合作,尽快建立起与涉网证据收集、调取有关的配套协助制度;还应该加强技术培训、督查考核方面的工作,有必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技术骨干队伍,帮助基层单位处理和解决在网络经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查处工作中出现的涉网证据提取方面的高难度问题进行技术研究和攻关。 (三)对于网络经济违法行为处罚时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9涉网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具体认定应整体考虑。由于互联
17、网的无形性和广泛性,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实施一定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无法准确地界定此类行为的情节轻重与危害后果,使得在具体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较为困难。部分办案人员仅在终结报告中叙述了当事人较为配合或是在查处后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就认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成立。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不客观、不合适的认定。首先,任何自由裁量的情节都要有实际的证据予以支撑,仅凭单纯的叙述是不够的,建议可以通过访问量、浏览量来认定其危害;其次,对于涉网案件的裁量不能仅仅考虑当事人配合与否或是当事人有无改正,还应对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比如一个违法医疗广告发布在一般媒介与发布在网络上的危害程度肯定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只有对涉网案件整体考虑权衡,才能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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