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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研究.doc

1、1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摘 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犯罪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性质上都呈现恶性发展趋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纳入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将它的完善提高到衡量国家司法保障制度水平的标准之一。本文以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几点建议以期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效的整合各方有利资源,改善未成年人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司法保护 制度建立 作者简介:杨颖,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

2、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8-02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的生理还没有发育完全,心智还没有健全,他们大多没有什么社会阅历。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他们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但是同时,他们也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在国家、社会、家庭以及学校的挽救下,更能得到挽救。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首先是犯罪的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中 14-15 岁犯罪的占47.2%,16-17 岁犯罪的占 52.7%;第一次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 14-162岁,它占到了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 77.5%;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 15.56 岁,相对于 2002 年

3、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 15.73 岁又有所降低。 其次是犯罪类型的暴力化。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犯罪占 58.8%,故意伤害罪占 13%,盗窃罪占 8.8%,强奸罪占 8.2%,抢夺罪占 3.5%,故意杀人罪占 3.4%,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均不足 1%。 再次是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加重,未成年人犯罪者对受害者缺乏同情怜悯之心,为消灭证据直接杀害当场人。同时作案手段以及工具越来越先进,高科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应用比例不少。 最后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组织性增强。未成年犯罪中将近 70%系团伙作案。未成年人在单独犯罪中往往由于力量以及经验的难以成功,组成团队可以互相壮胆,出谋划策,

4、减少作案被发现的几率。 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现状 刑法修正案(八) 第 11 条第 1 款将刑法第 72 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一修改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确定了十分宽松的条件。并且修正案(八) 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这就意味着确定了未成年犯3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少年法庭”从

5、 1984 年就开始的探索, “圆桌审判”将原本的八角台的审判格局变成了半圆形,增加了法定监护人和帮教的席位。 “社会调查”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看,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很多,但都零星散见于一些法律中。没有真正的形成一部完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实体以及处理的法律,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不健全。虽然“少年法庭”在最高院的规定中已经确立,但是,司法资源的不足,许多基层法院并没有设立少年法庭,司法资源对未

6、成年人犯罪的投入不足。 其次是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庭审教育上。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做惯了裁判者的角色,对待犯罪嫌疑人严厉教育的态度和要求的专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手段不能很好的对应起来,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切入点,不能够真正的发挥庭审教育的预期效果。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人员的培训,所以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出现观念陈旧、缺乏专业技能,在适用法律时也会忽视一些专门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使得原本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徒留形式。 4四、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推动立法,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的

7、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是在成年人犯罪保护的基础上,加以调整而成,这就显得过于成人化。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决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更好的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发现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规律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特别程序法具有重大的意义。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作出特别的规定。尽早对少年法的立法进行调研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处罚原则、处罚种类以及适用缓刑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将现阶段实践中证明具有生命力以及能取得

8、良好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做法,比如社会服务、社区监管等,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尽快的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成文法。 (二)将专门设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发挥实用 根据国家的规定,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机构经历了合议庭、审判庭、指定管辖审判庭的一系列发展,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部分,由于其犯罪主体以及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列出来。成立专门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采用特别的原则和方法审理未成人犯罪的法庭。建立少年法庭,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追诉体系是我国改革发展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体制的方向。在少年法庭里,5应当体现轻缓、保护以及保密的特点,突出

9、教育功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挽救。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加大对少年法庭的司法资源配置,争取做到每个法院都有专门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定期组织专项培训,互相交流最新的司法理念。 (三)完善现有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保护机制 在少年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为了缓和庭审氛围,减轻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压力,设立有别于一般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模式,采用“圆桌审判” ,取消针对当事人的控辩机制,将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共同放在同一个弧线上,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教育形成合力。法庭规范“社会调查”

10、制度,委托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进行庭前的社会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量刑的调查报告在庭审中接受质证,从而真正发挥社会调查机制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效力。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最宽容的保护,确立未成年犯罪人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专门设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将会降低未成年犯罪人所受到的邢罚,能够最大程度的修复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给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带来积极向上的生活愿望。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们就要主动的做到这一点,对于危害不大,对自己行为悔恨不已,认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害性较低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采用前科消灭制度,这

11、样可以尽早的促使这帮孩子顺利的返回社会,避免他们反社会心理的产生,真正6的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以及社会预防的目的。 (四)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 根据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属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或者父母双方均不愿管教的问题家庭。这些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无力聘请专业的委托辩护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辩护。实践中,由于法援的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接触较少,对未成年热的情况不了解,从而导致辩护不力的情况。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专门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部门,建立专业的团队,为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并且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可以与社会工作者一起,构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辩护机制。 (五)采取综合治理原则,发挥社会力量挽救失足少年 强化家庭教育,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式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的成长。司法人员继续加大社会普法力度,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送法进学校、法制讲座、案例宣传、法官帮扶等样样都不能少,让未成年真正了解法律,敬畏法律,做知法守法的青年。发挥社会力量,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犯罪行为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采取社区矫正,同时通过社会的公益劳动和一系列的文体活动使得这些特殊又不特殊的群体在周围环境的感化下自觉悔悟,避免与社会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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