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管理科 业务电话: 0857-8304675, 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内 申 请 应当提交的资料: 1.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2.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3. 场所使用权证明; 4.开办资金证明;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依法对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
2、出审查意见 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当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 -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业务电话: 0857-8302187,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附加期限: 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
3、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两份。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查 依法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
4、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不属 于 许可范畴 或 不属于本 机 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 予 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 请 - 3 - 3. 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业务电话: 0857-8302187 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通过
5、网络、公开栏、明白卡、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 等信息。 不收费。 不予受理 申 请 提交申请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或职工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签名; 4、贵州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料审查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受理 补全资料 通知补全资料 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不予批准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
6、或行政诉讼权利 将行政许 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 4 - 4.省属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 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业务电话: 0857-8302187 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 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通过网络、公开栏、明白卡、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不收费。 不予受理 申 请 提交申请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
7、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或职工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 不定时工作制的签名; 4、贵州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料审查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受理 补全资料 通知补全资料 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不予批准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将行政许 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 5 - 5.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不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运行流程图 申请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正
8、式设立 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当提交上述申请资料中的第 1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6 项和筹备设立申请材料中的第 2 项、第 3项、第 4 项所列文件。 受理审核 初审材料并作出组织专家组进行考察评审的决定,并及时通报申请人。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机关职权范围,一次性告
9、知不予受理。 评审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 批复 根据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作出批复意见。 办理机构: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培训与就业促进科 业务电话: 0857-8296108,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承诺期限:筹备设立 45 个工作日;正式设立 3 个月。(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筹备设立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 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10、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 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6 - 6.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一式二份。 2.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一式二份。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章程一式二份。 4.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5.拟聘教师的身
11、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6.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7.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8.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一式二份。 受理审核 初审材料并作出是否委托专家组进行考察评审的决定,并及时通报申请人。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机关职权范围,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 评审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评审意见。 批复 根据评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经公示 5 日无异议后作出批复意见。 办理机构: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职业能力培训与就业促进科 业务电话: 0857-8296108,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承诺期限: 30 个工作日(不含考察和专家评审时间) - 7 - 7.中央驻黔和省级单位主办或扶持劳劢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运行流程图 办理 机构:毕节市就业局 业务电话: 0857-8296188, 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法定期限:即时办结 申 请 应当提交的资料: 1.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13、补正材料。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审 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当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8 -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8. 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运行流程图 申请 申请材料 人社等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大中专院校符合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人员,由培训机构或大中专院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学员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受理 对提交申请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 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后受理。 鉴定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安排相关鉴定机构进行
14、鉴定。 发放证书 对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办理机构: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培训与就业促进科 业务电话: 0857-8296108,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 - 9 - - 10 - 9.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90 日以下,含 90 日)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毕节市外国专家局 业务电话: 0857-8222283,监督电话: 0857-8638477 法定期限: 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
15、专家评审等时间) 5 个工作日 5 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网上注册账号,申请人网上申请并提供材料 预审及受理 网上申请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 在线告知 补充完整,予以通过 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至签发部门领取 审查未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许可通知信息交换至外交、公安部门 Z字或 F字或 R字签证,签证信息交换至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持Z 字签证,并在中国境内停留 30 日以上的,应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许可信息交换至公安部门,反馈居留等信息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2.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4.其他。(备注: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应提交符合外国高端人才( A 类)的证明材料。) 在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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