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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娱乐场所机动车辆遗失纠纷的法律思考.doc

1、1消费娱乐场所机动车辆遗失纠纷的法律思考【摘 要】本文从消费娱乐场所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角度出发,试图阐明此种行为实际上是附属商行为,实属商法规制的范畴。 【关键词】消费娱乐场所;免费停车;法律性质;附属商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2012 年 7 月 10 日上午,刘某将车停在某酒店外的停车场,到酒店就餐完毕后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当即联系酒店并报案,但至今未找到窃贼与汽车。刘某认为,酒店有保管客人财物的义务,车辆在保管期间丢失,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与酒店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酒店赔偿车辆损失。被告酒店认为,其既未拿到车钥匙实际控制车辆,也未交付保管

2、凭证,故并不成立保管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键在于保管物是否交付,是否处于保管人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是否交付了保管凭证,而本案并不符合这种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只是近几年来发生的众多机动车遗失的典型形式在宾馆、饭店、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时丢车索赔案中的一例,此类案件表面上看似简单,实际上在学术界与司法实践的认识普遍的存在差异,各法院在审理中执法标准不尽相同。 二、关于停车场地的类型化分析 2明确停车场地的类别是确定和界定失车纠纷法律性质的前提,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在此讨论停车场地的类别。我国停车场地大致可以将停车场地分为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和

3、消费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一种专门从事停车服务经营活动的停车场,需经工商部门等级注册和公安部门审批许可,以停车服务为主业,有专门的内部从业人员及专门设备和场地。公益停车场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诚实规划的要求修建的,在马路边、闹市区等空地划出停车线的停车地,一般没有专人管理,供人们免费停放车辆,但也有一部分属专人负责收费管理的。对于免费停车且无人管理的公益停车场,目前不存在任何争议,发生失车事件后,均由车主自行负责。而消费停车场是指由宾馆、饭店、酒楼、商场、影院等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停车场地,一般有专门的保安人员管理,做停车导引等工作,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这类停车场地多是免费的。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第

4、三类即消费娱乐场所以获取营利为目的而为消费者提供的停车场。 三、对关于消费娱乐场所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现有理论的分析 (一)保管合同说 保管合同说认为在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停车服务中,只要机动车车主与机动车停车场双方约定,机动车车主交付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保管并返还机动车的,当事人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该学说认为,在法律上区别保管合同的有偿性和无偿性的意义在于保管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1)在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3的情况下,停车场经营者作为保管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衡量保管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善良管理人标准。只要保管车辆被盗是由于保管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应

5、尽的注意义务造成的,保管人就有过错,就应当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轻过失还是重大过失。 (2)在车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相对来讲应当尽的注意义务和所负民事责任范围较小一些。 合同法第374:“但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车辆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时,保管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保管人的过错程度,在保管人仅有轻微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将消费娱乐场所经营者和机动车车主之间的关系定性为保管合同,实际上是割裂了消费与停车之间的关联性,毕竟在一般情况下在该类停车场停车是因消费行为这一目的而

6、附随发生的,而且在实践中很多时候,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都不再另外收取费用。因此,在这类消费合同关系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停车场地是因消费行为而附属发生的行为。从这一层面上来讲,保管合同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场地借用合同说 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只承担容忍借用人使用出借物的义务,出借物的保管义务在借用人一方。主张消费娱乐场所停车场地经营者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为借用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的理由是,停车场经营者无法对车辆进行控制占有,这一现象说明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4特征,同时车主构成事实上对车辆的控制,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在不通知经营者的情况下随时将车开走。在场地借用合

7、同说的的情况下,停车场只需将指定车位交由车主供其车辆停放,就已经履行完毕其全部义务,因此其对车辆此后发生毁损灭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四、消费娱乐场所设立停车场的行为属于附属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是基本商行为的辅助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营业目的,但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们适用这样的格言:附属行为随主要行为。在现代商事企业中,多数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因而往往都是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相结合。基于以上对附属商行为的阐述和笔者自身的一些理解,以下是对消费娱乐场所设立停车场作出的一些说明和分析。 对于消费娱乐场所而言,其本身作为商事主体的主要目的即是营利。

8、因为“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其本目的在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即营利性” 。在当今社会,可能很多设有停车场的消费娱乐场所为消费者提供车位的同时并未收取任何的费用,因此有人认为设立停车场的行为没有营利性质。但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以上对附属商行为的认识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说法有欠妥当,因为此时消费娱乐场所的营利性的体现并不在于收取停车费这一直接利润,他们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为自己增加了获取利润的可能性,也可以说是其营利性的间接体现。 就拿前面的案例来说,刘某到酒店就餐时,笔者认为其在酒店内消费的价金中实际 上已经包含了酒店向其提供停车服务的相关费用。因为类似此类能够为客户提供专门停车场所和服务的

9、酒店,在通常情况下餐5饮制定金额较一般小饭店和餐馆高出许多,同时消费者也可享受其提供的优质的服务。此处的服务应当作一定的扩大解释,不能将其仅限定在酒店内,同时也应当包含类似停车服务在内的其他服务。由此分析就会发现,酒店提供停车服务的行为应当就是附属商行为。因为酒店是一个商主体,有商人的身份,然后是在酒店的经营活动中为了方便自己管理而实施的,所以符合附属商行为的构成。 当然,此处笔者认为应当对一种特殊情况作出说明,即可能存在机动车车主只是把车停在消费娱乐场所的停车场内,而并未到该场所进行任何的消费行为,那么此类行为是否会影响消费娱乐场所设立停车场的附属商行为性质呢?笔者认为,商事主体设立停车场的

10、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增加其营利的可能,是其硬件设施完善性的一种体现,但这种可能性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使该商事主体获得营利。例如,两个条件相当饭店,一个设立了专门的停车场地,一个没有,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去拥有专门停车场地的那个饭店用餐。因此,无论机动车车主在停车之后是否在饭店用餐,实质上都不能改变消费娱乐场所设立停车场的附属商行为的性质。当然,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被盗的责任承担问题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将此排除在上文所述情况之外,不作过多探讨。 五、消费娱乐场所机动车辆遗失纠纷责任承担分析基于附属商行为的归责原则 商事严格责任是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指在商事立法中,为维护交易的安全,

11、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课以特别严格的责任,其背后的法理就是交易迅捷原则应当让位于交易安全原则。学术界有人6曾指出,即使顾客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也不应当免除消费娱乐场所的责任。因而同样以严格责任来作为附属商行为的归责原则,更强调商主体得到义务性,强调其严格的义务,对于保障非商主体及公共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都是大有裨益的。 如前所述,消费娱乐场所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场所的行为属于附属商行为,基于附属商行为的这一严格规则原则,笔者认为在关于消费娱乐场所机动车辆纠纷的责任分配中,应当援引这一规则原则,在顾客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下,应由消费娱乐场所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可能有人认为

12、,这一责任分配有显失公平之嫌,认为消费娱乐场所并未收取停车的费用,且赚取的营利还不一定很多,但是一旦车辆被盗,则要赔偿几万至几十万不等,这二者之间不是一种合理的对价关系,有违公平原则。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暂且不论消费娱乐场所不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并非单纯的无偿停车,即便在消费娱乐场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因承担赔偿责任而而蒙受的损失也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的方式去弥补。因此,笔者认为,在关于消费娱乐场所机动车辆遗失纠纷的责任分配中,消费娱乐场所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六、结语 附属商行为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营业目的,但其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

13、。消费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停车服务可以视为附属商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未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但是由于这一行为的辅助性,它主要依附于消费娱乐场所的主要营业行为这一基本商行为,因此应认定其属7于商行为。若将诸如文中所述的案件都行为归入到商法调整的范畴,成为基本商行为的辅助商行为,就可以解决消费者诉求无法满足的窘状,遗憾的是我国商法领域并未引进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这一区分规定。确认类似在消费娱乐场所免费停车或免费寄存等的法律性质,确认附属商行为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交易的健康发展,对于商法以及商事交易的发展,对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上平经济的发展无疑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黄超、高志强.遗失车辆民事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以消费娱乐场所机动车辆遗失案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6). 2董士忠.论停车场地经营者在机动车被盗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安阳师范学院,2007. 3 段雅荣.车辆在停车场所丢失、毁损的责任认定J.审判业务,2008. 4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96. 5 张民安.附属商行为制度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 6张毓彬.超市“自动寄存柜”纠纷引起的法律思考兼议附属商行为及 7 姜姗、束安娜.超市自助寄存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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