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摘 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上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可能不当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和程序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究。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格否认 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64-02 一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出现,有利于增强经济动力和活跃社会资本,但是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较容易被股东利用它的独立法人人格,造成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法规无疑为让债权人提供了一条可以自我救济的途径。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化,难以操作,因此急需明确该条的适用原则。 一、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特2别规定,而且规定的是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时的举证责任问题,就其具体
3、适用要件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遵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当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无法涵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的全部情形时,应按照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主体要件 1.公司已经取得法人资格。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因为在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自无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必要。 2.请求权人是公司债权人。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
4、益,因此,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和让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请求只能由公司债权人主张, 3.责任主体是公司股东。在公司股东违背分离义原则,实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行为时,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的行为要件是公司股东违背分离原则,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但是如何断定公司股东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注册资本不实与资本显著不足;3(2)公司人格混同和过度控制,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财产混同、人事混同、业务混同等,过度控制是指公司完全由股东控制支配,将自己的意思
5、强加给公司,仅把公司视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 (3)公司股东其他违背分离原则、破坏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的争论。考虑到我国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慎重运用,笔者认为应该考察公司股东的主观意图。鉴于让原告来证明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对原告来说十分困难,因此可以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只要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存在,就可以推定其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而由公司股东来证明其没有上述主观意图。 (四)结果要件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该款
6、适用的结果要件为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公司债权人有损害,且损害是严重的;第二,公司债权人所受的损害与公司股东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主要是指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因公司资力不足不能得到清偿或有不能得到清偿之虞。但如何判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是严重的,公司法并没有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笔者认为,严重的损害是指公司已经无力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得不到实现。有观点认为只有破产和执行程序中才能确认公司是否有清偿能力,但笔者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案件4的事实断定公司资力的不足。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情况下的诉讼责任的承担
7、 对一人公司人格的否认就视同于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其结果是债权人不仅可以追究当事公司的责任,并且能够对其公司的股东追究无线连带责任。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其公司连同其背后的股东人格视为同一主体,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将承担起公司的债权关系,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与股东作为共同的诉讼主体,承担连带的诉讼责任。同时,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法律上被否认后,其需要承担的债务责任也被股东吸收,并其股东的责任也是无限的,这也是对公司业务交易的重要安全保障,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 实际上,滥用公司人格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可能有两种。其一是股东利用脱壳公司来逃避责任换取自身利益;另一种是股东通过转移
8、自身的资产和利润给其名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单纯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追究,尚不足以完全矫正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将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的人格视为一体,公司的责任主体就变成了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在公司人格被否定后,债权人仍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来维护债券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被否定之后,诉讼的主体也将变的与此前不同,主要存在下面几种情况: 1.一人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初期成立时如果没有能够满足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应当予以否认其公司人格,并将公司股东作为诉讼主体。而由于股东注册资本未达到标准要求导致5一人有限责任
9、公司的人格不能正常行使的,股东应当承担公司的无限连带责任;股东的资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与资产混同的情况下,公司的人格就已经被公司的股东所吸收,并将连带负责公司的业务亏欠和其它债务。公司设立后,其注册资金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且完全到位的当天起,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开始被认定,并且可以将公司作为诉讼的主体;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之前,其一切公司行为,股东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作为诉讼的主体存在。 2.一人公司成立后的行为。对于一些公司成立后的脱壳经营情况,应当将责任各方列为共同被告形成诉讼主体。公司脱壳经营后,原公司的名称仍在使用,也应当被列为诉讼主体之一,公司及脱壳经营的责
10、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为其它公司的子公司,而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没有有效的管控,令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丧失的情形,母公司同样要被列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股东负有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的举证责任。那其他适用要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 1.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须举证证明:其是公司的债权人、被告是公司的股东、其受到严重的损害、其损害与股东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违反分离原则行为的举证问题。由于公司股东对公司实施的控制行为,
11、外人很难取证,如果完全由原告来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的行为,原告将负担很6重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可以由原告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股东对公司实施了控制,则由被告去证明这种控制不是过度的、不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程序问题 (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只能在审判阶段,而不能在执行或破产阶段 在实践中法院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向法院请求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此时法院不应当受理这样的申请。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系到股东的实体权益,只有经过审判程序才能进行判断,并加以处置。因此,当被执行人
12、的股东为逃避债务实施了转移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的行为,致使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公司的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要求执行被执行人股东的财产,债权人应当另行诉讼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不应当依职权追加股东参加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于我国对必要共同诉讼并没有进一步的划分,在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问题上存在一些混乱之处。笔者认为,只有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时,法院才能依职权强制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因此,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参
13、加诉讼。 五、结语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价值,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也必将占据一定的地位。然而,在一人公司的成长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滥用公司人格的问题始终没有找到合理的规避措施。在一人公司成长的过程中,除了必要的理论基础支撑,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措施来有效维护公司债券人的利益,规避不良现象的出现。当前,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原则和程序,并采取单独立法和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张振杰.公司股东出资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5). 2侯东德.股东权的契约配置及基本框架.金融与经济.2008(8). 3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8(4). 4王嫱.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资格探析.政法学刊.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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