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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 保障食品安全.doc

1、发挥检察职能 保障食品安全摘 要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与农业、商务、质检、工商、食药、畜牧、公安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合作,有力打击食品犯罪,保障食品安全。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检察职能 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09-02 从 2005 年被曝光的苏丹红、孔雀绿鱼虾事件,到 2006 年的瘦肉精事件、到 2008 年的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再到近期的地沟油、假牛肉、毒韭菜、染色馒头、毒豆芽、毒生姜、荧光增白剂爆米花、毒缸豆、塑化剂有毒食品,到期面包回炉再造热卖种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暴露出我国

2、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日趋严峻的食品安全状况,已经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并且妨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纵观我国近年的食品工业发展,不可否认始终保持着持续快速的石头,食品生产种类不断增加,数量不断扩大,保障了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在食品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也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质量不合格现象普遍存在。在食品生产、加工中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

3、按标准生产,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2)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常发生;(3)食品不达标问题比较突出;(4)食品生产企业的道德滑坡,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5)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均、检测经费有限直接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6)部分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放纵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进程应具备的安全标准 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目前食品安全应实现:第一,食品数量安全。即能够满足社会群众基本生存所需的基本食物需要。第二,食品质量安全。向社会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保证食品不受污染、无毒,无超标违规添加,

4、包装合格等。第三,食品可持续安全。食品的获取、加工环节必须保持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三、发挥检察职能,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主动发现问题,依法监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有效平台,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增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经查询发现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 3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公安机关必要时可直接立

5、案侦查。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未移送,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资源共享,完善与行政部门衔接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就相关案件是否构成食品犯罪难以认定进行咨询的,应当积极配合并给与专业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派员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同事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涉案材料,为解决案件查办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帮助。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积极配合,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查办情况进行联合

6、检查,定期相互书面通报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符合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等信息。 重视媒体上发布的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发布的案件查处信息等。深挖案件信息,审查监督食品安全部门是否在案件中存在以罚代刑、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工作漏洞。对典型的案件要深入调研,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帮助企业改章建制,堵塞漏洞;号召、配合相关部门展开广泛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适时延伸检察机关职能。 (三)及时固定证据,提高犯罪审查起诉效率 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犯罪行为的,执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案件移送侦查部门的同时,收集到的物证、书证

7、、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一并随案移交并做好保存工作。进入司法程序后,侦查人员应及时跟进线索,展开证据收集工作。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证据的时候,只需对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收集并提交的实物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即可。 食品安全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侦查人员应根据刑事诉讼发的规定,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重新收集言词证据。检察机关结合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笔录等言词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证据相互吻合一致的,可固定为刑事诉讼证据。 (四)强化反贪污贿赂、

8、反渎职侵权职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 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的形象,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与此同时,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以及相关人员的行贿受贿交织在一起。一些负有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依据高法院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存在的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作为办理职务犯罪的一个重点。从快批捕并起诉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

9、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五)全方位开展法制宣传,加强预防力度 检察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在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也应当高度重视法制宣传的重要作用,不断强化法制宣传的效果。一是在宣传对象上,除了对普通民众进行宣传,以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外,更应当把宣传的重点放在承担相关职责的地方

10、政府官员及有食品安全问题潜在可能的相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身上。对这两类人重点进行法制宣传,可以提高他们的危机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促使企业走上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道路。二是在宣传内容上,除了要大力宣传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外,更应当注重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宣传。三是在宣传方式上,既可以与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宣传,形成协同宣传的合力,也可以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单独进行宣传,突出检察宣传的特色。四是在宣传手段上,要推陈出新,丰富多彩,除了可以采用传统的广播、电视、板报、刊物、讲座等形式外,也可以采用网络宣传等现代传播方式,更可以采

11、用戏剧、小品、相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6.尝试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我国,虽然法律对检察权介入公益诉讼尚无明文规定,但法学界和检察实务部门经过多年的研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基本已经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及时制止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国家法律的实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无疑具有监督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与其性质和职能是相吻合的,是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 近年来,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频发,对此类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体现了国家干预的权威性,又可避免因原被告地位和力量上的悬殊而造成某些诉讼障碍的发生。因此,在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当在继续深入研究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和程序操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公益案件,大胆地尝试提起诉讼,并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以使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提出不断规范,更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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