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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健讼”与“好讼”现象的成因分析.doc

1、古代中国“健讼”与“好讼”现象的成因分析摘 要 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本文认为,导致“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而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 、 “好讼”的最主要因素。 关键词 健讼 好讼 古代中国 作者简介:栗铭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2011 级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林清丽,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2、9-0592(2013)12-117-02 人们一般认为, “无讼” 、 “厌讼”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却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 “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那么,是哪些原因造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间社会的“健讼”与“好讼”?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商品经济发展,人们权利意识提高 大多数的讼争,都以经济利益为其基本内容,而通过对“健讼”相关史料的梳理会发现,大致从宋代以降, “健讼”与“好讼”现象主要出现在经济比较繁荣的地区,追求经济利益是人们之所以争讼的根本动因。唐宋之际,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

3、深刻的变革,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商品经济的繁荣,民间经济利益呈现出多元纷呈的局面, “好讼”之风随之兴起。宋代以降,尤其在江南地区,争利兴讼之风为世俗所尚,所谓“鼠牙雀角,动成讼端”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在其秋怀诗中就曾写到:“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 商品经济下的私有财产观念对“重义轻利”的儒家伦理道德构成了严重的冲击, “健讼” 、 “好讼”则逐渐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可以说,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作为一个大的时代背景,直接导致了人们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而人们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又成为民间社会“健讼” 、 “好讼”风气流行的一个根本原因。 二、人口膨胀,资源紧张,人们出于

4、生计而争讼 古代中国民间大部分的争讼属于财产、田土争讼,而在此类讼案中,当事人对簿公堂,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人口膨胀与资源紧张所引起的。 如宋代,据有关学者估计,到宋徽宗时期,宋代人口几乎达到汉唐人口的两倍。豍而宋代的疆域,却比汉唐小得多。 如清代,乾隆三十一年(1766)中国的人口突破了 2 亿,乾隆五十五年(1790)达到了 3 亿,到道光二十年(1840)达到了 4 亿。而这些新增加的人口又主要分布于东南一带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豎 人口的急剧膨胀,必然导致资源的枯竭,其情形如清人汪士铎所记载:“人多之害,山顶已殖黍稷,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菁,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 ”豏

5、而资源枯竭又将导致如下后果:贫穷和生活质量的下降;血缘关系的淡化;生存空间的缩小、拥挤以及生存压力的加剧所引发的情绪烦躁与摩擦增多等等。这一切势必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以及纠纷和诉讼的增多。 清人蓝鼎元鹿洲公案兄弟讼田记载的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故民陈智有二子,长阿明,次阿定,少同学,壮同耕,两人相友爱也。娶后分产异居。父没,剩有余田七亩,兄弟互争,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阿明、阿定皆有二子,或十四五,或十七八。 ”案中兄弟二人,成家前“相友爱” ,成家后“相争讼” ,原因何在?从材料可以看出,这两兄弟成家前,全家大概有四口人与七亩田;而两兄弟各自成家后,双方都有两个要到成家年龄的儿子,但是

6、七亩田地并没有加增,这种情况下的兄弟争讼,便属于当事人对基本物质生存条件的争夺。 所以,中国古代民间争讼的存在,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人口增多、资源有限背景下,百姓出于生计的迫不得已。 三、讼师及胥吏的推波助澜 除了经济发展、人口膨胀等因素的作用以外, “好讼” 、 “健讼”的产生与发展还有一些人为因素从中推波助澜,这其中,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唆使人们讼争的讼师与胥吏值得关注。 关于讼师。由于中国古代的诉讼程序讲求书面主义的原则,打官司如果没有状词,案件将不被受理。而且,状词本身只有合法律合情理、得到长官的认可,当事人才有胜诉的可能。因此在中国古代,普通百姓完成诉状便需要通

7、过专业的人士。而“讼师,是指受人聘请代写诉状,也就是在法庭外帮助刑、民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 讼师这个职业由来已久,春秋时期的郑国大夫邓析, “好刑名,巧言善辩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豑,可称得上是后世讼师的鼻祖,而当时跟从邓析“学讼者不可胜数”豒。到了宋代,随着民间纠纷的增多以及法律在民间的广泛传播, “尚讼”的风气逐渐形成,讼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正式登上历史舞台。讼师的存在,一方面帮助了诉讼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其正当权利,但同时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目的,讼师们也经常唆使人们争讼:“此间民俗,大概质朴畏谨。然其间亦有奸雄健讼,为善良之梗、使不获安息者。在民师帅,不可以不知。盖缘一种人

8、,长于词理,熟公门事体浅深,识案分人物高下,专教人词讼。 ”豓“汀属之劣衿势恶,皆借刀笔以谋生。恃此护符专以唆讼而网利。 ”“南方健讼,虽山僻州邑,必有讼师。 ” 关于胥吏。由于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审理案件的州县长官由于没有精力全盘受理投诉的整个过程,会将其权力下放给幕友、胥吏和差役之类的办案人员,在这种体制下, “奸胥、劣幕有得以问官不甚熟谙律法,辄肆上下之手,以行其贿赂之谋。 ” 以清代为例,胥吏虽然社会地位低下,但是在司法领域他们却掌握着实际的权力,直接参与着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且由于他们均来自于本地,同地方豪强、市井无赖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故而利用手中办事的权力去搜刮百姓是大多数胥吏

9、任职的主要动机,最终, “胥吏们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拼命地鼓动民众而告状。 ”豘甚至造成“小民因讼破家,而奸胥讼棍反借生涯。尔民膏血,几为吸尽。 ”豙这样的严重局面。 可见,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也是“健讼” 、 “好讼”产生的原因之一。 四、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 在中国古代,集权专制的朝廷出于权力独揽的目的,往往有意混淆各级政府在管理权限上的合理分工,从制度上规定任何一件原本属于下级管辖的事情,上级均有权插手和更改。这一点表现在司法制度领域就表现为诉讼没有严格的终审制度。以宋代为例, “民事诉讼须先经县受理,县审理后不服,可以申诉到州,州断决不服,可向路的监司机构申诉,再不服可向中央御史台直

10、至户部申诉。 ” 这样的制度大大助长了“健讼”之风:“在漫长的转审过程中,一旦某个案子胜诉或者有了转机,无疑对其他的越讼和缠讼者就成了莫大的鼓励,使一大批原已失望者重新加入上诉的队伍。 ” 而且,在中国古代,在诉讼管辖方面还有不同案件归不同的部门审理的规定,从而引发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总是竭力寻求对自己有利的渠道来诉讼,为求万全,一事数讼。如据明人记载:“民间稍失意则讼,讼必求胜,不胜必翻。讼之所争甚微,而枝蔓相牵,为讼者累十数事不止。每越诉会城,人持数词,于巡院则曰豪强,于盐院则曰兴贩,于戎院则曰理侵,于藩司则曰侵欺,于臬司则曰人命强盗,于水道通则曰淤塞 另外,中国古代官府对刑事案件比较

11、重视,对民事方面的纠纷则并不完全敞开诉讼渠道,所以,为了吸引官府的重视,为了使自己的案件得到受理,民间往往不得不夸大民事案件的危害程度: “词讼到官,类是增撰事理,妄以重罪诬人,如被殴必曰杀伤,索财必曰劫夺,入其家必诬以作窃,侵坟界必诬以发墓,此类真实固有,而假此以觊有司之必与追治者亦多。 ” “本因喧争,便称被打,本因讨索,便称打劫。 ” “或因口角微嫌而驾弥天之谎,或因睚眦小忿而捏无影之词。甚至报鼠窃为劫杀,指假命为真伤,止图诳准于一时,竟以死罪诬人而弗顾。” 可见,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助长人们的“好讼”与“健讼” 。 在古代中国,导致民间百姓“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本文选取了其中一些比较常见且重要的进行了分析。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宋代以降民风“健讼” 、“好讼”的最主要因素。而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察与反思,对处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民事纠纷、对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的诉讼观,应当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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