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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介词“of”的语义功能分析及其对促进文本正式性的意义.doc

1、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介词“of”的语义功能分析及其对促进文本正式性的意义【摘要】本文以英语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介词之一of 为研究对象,旨在分析 of 在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语义功能及其对促进文本正式性的意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本文对介词 of 的语义功能进行分析归类,来探讨如何合理地将一些汉语单词或词组通过介词 of 转化为名词性的介词 of 短语结构。此外,通过总结介词 of 名词化结构对促进法律文本正式性的意义,希望引起译者对该结构的重视并充分加以运用。 【关键词】介词 of;语义功能;名词化;法律英语 0、引言 汉语和英语分属汉藏语系和印欧语系。虽然人类的思维规律基本相同

2、,但不同民族反映现实的思维角度和思维顺序存在差异。作为思维反映现实的工具,汉语和英语既存有许多共同点,又存在许多差异。在进行汉英翻译时,充分了解两种语言的差异性,对翻译出符合文本规范的译文很有益处。 1、汉语和英语 英国语言学家认为,英语中的介词是英语中最活跃,搭配能力极强的词类,英语也被认为是一种介词的语言。一方面,介词属于活跃性功能词,数量不多,但搭配能力极强,词汇通过介词连接构成地点、时间、关系、动作、原因等概念。另一方面,介词使用频率极高,据统计,英语文本中每 8 个词中就有一个介词。 (Kennedy G., 2000: 139)与英语相反的是, “现代中国语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介词”

3、。 (王力, 1984: 241)汉语属于分析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所以动词没有形态变化的约束,使用起来十分自如、简便;无需频繁使用介词,介词显得贫乏。英语中多将名词、介词置于名词或名词性词语前面,名词的优势自然又导致了介词的优势,使介词使用频繁。 (刘二林, 2004: 100-102)反过来说,英语介词为名词化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媒介。总而言之,英语惯于用介词和名词来表达,而汉语少介词,倾向于用动词来表达。 2、名词化与法律文本 根据现代语言学词典 (2000:204)的界定,名词化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 。由于历史发展变化原因

4、、哲学思维方式特征、人类认知心理方式及其意义表达多样性需求等因素,造成了英语的名词化现象。 (杜玉生, 2009: 120-124) 以 Halliday 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派从语境的角度对名词化结构进行了研究,认为该现象与语篇类型有着密切的关系。如 Hasan(1977: 125)认为,语篇类型与语境配置中的语场有关,而语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际中词汇的选择和语言的语法特征,语篇中的名词化结构的数量必然反映在语篇类型上。在名词化的过程中当表示过程的动词结构或表示属性、特征的形容词结构转化为名词化结构后,就具有了名词的属性,可由修饰词去修饰,可被量化或质化,可以进行分类等,从而使得表达更加

5、准确和严谨,适宜于法律英语语体表达抽象的法律思维。 (范文芳, 1999: 10)法律英语作为正式语篇的典型代表,其语句正规,专门用于严肃客观地表述所涉及事项。为了突出客观公正性,不带主观性色彩,法律英语语篇较多地使用名词化结构。 3、介词 of 英语介词 of 作为英语中使用最频繁的介词之一,在法律文本中出现的频率也相当高,比如,在物权法中出现的概率为 4.9%,在中国证券法中约 4.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约5.5%。表面上,归类为简单介词的介词 of 及其所构成短语似乎十分简单,但奈达(2004: 54)在关于典型句法结构的语义分析中写道, “也许,所谓的 of 短语中,

6、其组成部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是最复杂多样的。 ”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 (第 7 版)就对介词 of 做出了 13 种解释。由于介词 of 的多义性,以及它作为实现名词化的典型媒介之一,在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很有必要对它在此文本中常见的语义功能进行分析归类,从而为翻译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借鉴。此外,了解 of 名词性短语对促进法律文本正式性的具体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该结构,从而使译文更加符合法律文本抽象、正式、客观的特点。 4、原文与译文的对比分析 4.1 介词 of 的语义功能分析 据统计,研究的法律文本里 of 共出现 250 次,约占总文本的5.48%,出现的频率相当高。通过对法律文本进行

7、对比分析,统计结果表明,按照语义功能类型可大概将 of 的使用结果分为 4 类(备注 1) ,按频率高低排序,依次为所属关系,动宾/主谓关系,同位关系,后置定语。 4.1.1 表示所属关系时,具体表现为属于,来源,方面,包含等关系。例如: Article 5 .interests of consumers from infringement. (表N1 属于 N2)备注 2) ST: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rticle 28 .to the complaints of consumers and their public organizations as to the trans

8、actions of business operators and the quality of their commodities and services.(第一个 of 表 N1 来源于 N2,第二个 of 表 N1 是 N2 的一个方面) ST:.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Article 29 . the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表 N2 包含 N1) ST: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 of 所有格大多用于无生命物体名词或较长的双重所有格,而且在两

9、种属格形式均正确时,of 所有格形式更正式,其目的就是为了突出主体,因此,翻译时还应注意此时文体和语体的表示。 (樊军,2007)在研究的法律文本中,除开一些固定说法外,均用 of 结构表示所有格,这符合法律文本客观正式的特点。 对比分析发现,在中文法律文本中,通常以“的”字标志(除开“的”字在句尾表条件假设的情况) ,两个小语义间常常表达所属、包含、来源的关系。但需注意的是,当前面小语义单位是后面小语义单位的一个方面时,该大语义单位通常不包含“的”字。此时,这样的语义单位常常被翻译成 of 结构。 4.1.2 作为结构标志,表示动宾或主谓关系,这也是 of 名词化结构的主要来源方式。例如:

10、Article 5 .safeguard consumers exercise of their rights. ST: .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Article 11 .or using of commodities or receiving of services. ST: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Article 12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 ST: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Article 37 .from the

11、 holder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ST: 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Article 2 .shall b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esent Law, or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 ST: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通过对文本的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汉语中的“V + O”结构常常被翻译成“N + of + O”的结构。本人把特殊的一类“的”

12、字结构也归类为此,并译成“Actor + of + O”的结构,该结构可以还原成“Act + O”结构。在中文法律文本中, “受”字往往是被动的标志,在翻译时,常翻译成“N + of + Actor”的结构,该名词是谓语动词名词化后得来的。 4.1.3 表同位关系时,具体表示名词语义中心的性质或内容。例如:Article 13 .raise their consciousness of self-protection. ST: .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汉语中表示同位关系的大语义单位往往不包含“的”字,而是以具体语义单位加抽象语义单位叠加的方

13、式出现,翻译时,常以“抽象 N + of + 具体 N”的结构表达。 4.1.4 介词 of 表达后置定语关系也较常见,以对前面名词或名词词组作限制说明。例如: Article 25 .may not search the body of consumers or. ST: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Article 18 .indicate the correct ways of using the commodities or receiving services as well as the methods of preventing damage.

14、 ST: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通过对文本的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中文法律文本中表达修饰、限定的定语结构时,常常翻译成“N1 + of + N2/V-ing”结构。 4.2 of 名词化结构与语篇正式性 由上可知,通过介词 of,汉语动词、形容词被名词化,翻译成了英语中的 of 名词化结构。名词化是法律英语语体的一大特征,具有“囊括”和“浓缩”功能(Thompson,2000:170) 。本文中的 of 名词化结构具体功能如下: 4.2.1 文本内容方面,增加语句的信息量。名词词组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密度性。 (Halliday,

15、 1979:221) Article 1 The present Law is formulat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maintenance of the socio-economic order and promotion of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T: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2.2 语言形式方面,通过名词化,原先

16、的动词、形容词变为名词,可以被修饰,量化和质化,还可以进行分类,从而使得表达更准确和严谨,符合法律英语的抽象思维。 Article 4 In transactions between business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a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fairness, honesty and credibility shall be followed. ST: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2.3 名词化在法律英语中还具有语篇衔接功能,使得主题选择多样化,有利于上下文的连接

17、顺畅。具体表现是前一句的谓语动词经过名词化后成为名词,在第二句中作主语,通过建立新的主谓关系达到衔接的目的,从而使语篇具有很强的连贯性。 (杜广才,2010) 5、总结 综上所示,我们可以得出关于在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通过恰当地运用介词 of 将原中文转化为符合英语法律文本规范的目标语的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对原中文文本进行合理地语义单位划分,再分析这些单位的内部各小单位间的关系。常见的是以的字和受字为标志进行划分,但也要注重一些不含的字和受字的情况。 同时,本文通过对 of 名词化结构的文本内容、语言形式和语篇衔接三方面的分析,旨在引起大家对该结构的重视,并对该结构的具体使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18、从而在今后的实际翻译中,有意识地合理利用该结构,达到译文通畅自然、客观严谨、符合法律英语抽象思维的目的。 备注: 1.本文主要讨论名词性 of 短语结构,因此不包含“V+ (.) + of” “Adj + of” 以及 of 与其它介词组合形成固定搭配的情形。由于本文讨论的是法律文本的汉英翻译,因此也不包含 of 用于一个名词修饰另一个名词的情况,这类情况往往用于比喻、强调、夸张,比较具有文学色彩,在法律文本中不常见。 此外,of 还可以表示计量关系,但主要是用于一些固定搭配中,因此本文的文本对比分析没有包含此种关系。 2.本文名词性 of 短语结构和 of 名词化结构均用“NI + of +

19、 N2”表示。 参考文献: 1Kennedy, G. (2000). An Introduction to Corpus LinguisticsM.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2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A. 王力文集(第一卷)M. 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241 3刘二林. 英语介词与汉语动词转换探讨J.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16(3):100-102 4杜玉生. 英语名词化现象及其汉译途径J.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 26(1):120-124 5Hasan, R. (1977)

20、. Text in the systemic-functional modelA. In W. Dressler(ed). Current Trends in Text LinguisticsC.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6范文芳. 名物化隐喻的语篇衔接功能J. 外语研究,1999(1):9-12 7奈达. 语言与文化翻译中的语境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54 8樊军. 英语介词 of 语义多义性及其翻译J. 宜宾学院学报,2007(5):117-120 9Thompson. Introducing Functional Grammar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170 10Halliday, M. A. K. (1979). Cohesion in EnglishM. London: Longman Press 11杜广才. 法律英语语篇名词化结构及其汉译J. 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10. 18(2):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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