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六政发 2017 131 号 区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 政府 各 部门、 各 单位,区管各园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品流通模式,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农业转型、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的原则,充分发挥六合特色农产品、现代农业资源和 互联网产业优势,以促进电子商务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2、转变农村流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综 2 合平台和农产品网店为重点,加快电子商务在全区农村的推广应用,探索和建立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模式。 (二)发展目标 1、到 2018 年底,建成六合区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培育电商产业园 2 个,建立街镇电商服务站 9 个、村级电商服务点 100个,发展农村网店 1000 个,培育农村电商龙头企业 20 个,培训电商从业人员 3500 人次。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农业局、人社局、 统计局、 邮政 公司 、各街镇 2、到 2019 年底,各街道(镇)培育 1 个电商孵化基地,建立 1 个物流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建立物流服务点,打造 5
3、个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带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农业局、发改局、区委农工委、 统计局、各街镇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1、 引导农民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就业。 以 返乡高校毕业生、 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农村致富能人、退伍军人等为重 点,积极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带动农民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和就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开办网店,促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实现自我创业。 责任单位:区人社
4、局、农业局、 商务局(供销 总社 )、团区委、 妇联 2、引导农村市场主体应用电子商务。依托优势特色产业,扩大电子商务在美丽乡村示范村、特色村、宜居村建设,以及 3 扶持经济薄弱村、欠发达村和扶贫村发展中的应用,加快构建以 “一村 ”发展 “一品 ”、以 “一品 ”做响 “一店 ”、以 “一店 ”致富 “一片 ”的 “互联网农业 ”新业态。打造一批 “电 商村 ”和 “电商一条街 ”,引导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美丽乡村经营者、农民经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利用电子商务从事网上产品和服务营销。支持农家店、农资连锁店、邮政支局等利用电子
5、商务为农民提供优质、方便、实惠、可溯源的生产生活资料。 责任单位:区委农工委、农业局、商务局(供销总社)、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 3、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下乡开展业务。引导电子信息、金融服务、仓储物流、策划营销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拓农村业务,提供农村电子商务产品策划、小额信贷、 网店建设、网店代运营、营销推广、仓储包装、物流快递、资金结算等服务。责任 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财政局(金融办)、 农业局 (二)搭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平台 4、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电商企业自建平台,为农村市场主体提供上网开店销售、运营管理等优惠服务,降低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和经营成本; 加强与第三
6、方网络交易平台合作, 将地方特色产品引入电商平台,实现营销品牌化、市场化、信息化;鼓励开展社交网站营销,通过微商推广特色优势农村产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农业局、 发改局、各街镇 5、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支持 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为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群体提供集中创业公共场所,完善配套服务。 责任单位:区 商务局( 供销总社)、 人社局、相关 4 街镇 (三)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 6、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请专业运营团队,打造 区农村和农业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入驻公共服务平台的电商企业, 可给予一定租金减免, 并享受中心专业营运团队的创业
7、孵化和技术指导服务,为我区电子商务网上创业提供常态化、专业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子商务街镇(村)服务站(点),对现有的农家店、供销 合作社基层网点、商务基层可用站点 、农村邮政所(站)、农村信息服务站和便民服务中心等网点进行整合和信息化改造,赋予其电子商务服务职能,实现电子商务街镇(村)服务全覆盖,为农村居民提供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咨询服务,逐步叠加票务代购、网上销售、水电气费缴纳、手机充值、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家电维修、养老、医疗等便民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邮政 公司、各街镇 7、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支撑体系。鼓励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企业
8、、行业协会等针对农民进行专业化培 训,努力培 养一批掌握电子商务理论、具备实际操作能力的农村电子商务复合型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子商务从业者回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 人社局、各街镇 8、建设电子商务基础支撑体系。加快农村宽带、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农产品仓储包装网点、冷链物流设施,大力拓展农村快递物流业务。完善街镇仓储物流站、村(社区)物流服务点等物流节点建设,降低运输成本, 5 着力解决农村物流 “最后一公里 ”问题。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发改局、 经信局、 邮政 公司、各街镇 (四)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营
9、销推广 9、拓展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支持农产品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企业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设旗舰店,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开拓网上 B2B 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发展网络分销业务。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 商务局(供销总社)、相关街镇 10、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做好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培育和开发。加快推进 “三品一标 ”认证,强化农产品标准化、精深化、差异化加工和包装设计,充分发掘农产品文化内涵和功能,提升农产品档次,推进农业电商健康发展。探索农村电商特色化、品牌化的新途径,支持各类涉农市场主体争创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单位、驰名商标、 省市著名商标及省市名牌产品,提
10、升六合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 商务局( 供销总社)、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镇 11、加强农村电商宣传和推广。加大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浓厚氛围。鼓励电商平台、电商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各类农村电子商务现场会、品牌推广会等活动,支持各类组织开展推广农村电商的创业创新活动。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供销总社)、农业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 强化 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委农工委 、 区人社局、发改局、农 业局、商务局(供销总社)、财政局、市场监督管 6 理局、统计局、邮政 公司、各街镇
11、为成员的六合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事项和问题,确保按计划完成有关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供销总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 ) 、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 (二) 加强 政策支持 进一步加大农村电子商务的财政支持力度, 设立区级农村 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农 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大户等网上创业,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上规模电商企业发展和人员培训等。 积极促进农村电商发展。对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市场带动作用明显的电商重
12、大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奖励。区内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就高原则申报,不得重复。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村电子商务产业用地需求,引导利用区级部门的基层站所、街镇社区闲置办公场所及区内旧厂房、闲置仓库、农村集体土地等在明晰产权前提下,建设规划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物流园及街镇 (村)服务站(点),引进规模、品牌电商企业并给予租金减免等支持。各街镇可制定发展电商相关奖励政策,同时,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贷扶持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依据本意见制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商务局(供销总社)、农业局、发改局、 国税 局、地税局 、各街镇 (三)优化创业环境 区
13、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要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大 7 对在线交易农产品的监管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要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电子商务在促进产销对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优化农村电商创业环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供销总社)、 农业局、区委宣传部 (四) 严格 考核督查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工作指导和动态跟踪 。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有关目标任务,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建立量化考核体系和定期会商推进机制,明确时限,责任到人,抓好落实。严格考核、督查,促进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供销总社)、 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 本意 见由区商务局(供销总社)和农业局 负责解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17年 9月 26日 8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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