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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doc

1、1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繁荣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北京实现科学发展,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依托首都高校建立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 地”)。为加强 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2、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 号)及北京市实施意见,整合科研资源,组建研究队伍,发挥协同创新优势,搭建起理论联系实际的开放性研究平台,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首都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北京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国际一流 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二章 职能任务 2 第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要 以服务决策为导向,以提升能力为核心,以 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依托, 紧紧围绕开展 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重点工作内容,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成为相关研究领域内的专业智

3、库 。 第四条 科学研究 :围绕首都 与国家 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专业 领 域的 科学研究居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 第五条 人才培养:搭建面向国内外开放的研究协作平台,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国内

4、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第六条 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举办不同规模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接 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权威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中心。 第七条 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3 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八条 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把体制机

5、制创新作为研究基地建设与发展的关 键,通过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经费管理等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实践,在首都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创新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申报确立 第九条 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 1.申请单位、依托单位、信誉保证单位统一为北京地区高校 。可以设立为高校直属科研机构,也可以挂靠在高校二级单位。 2.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3.至少拥有与申报方向相一致的一个以上相关领域市级重点学科或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知名 度,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力强,能够发挥

6、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多方面功能。 4.提出明确的建设方案。主攻研究方向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预期能够产生重大标志性成果,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设计的总体框架合理,选题科学,规划可行。 4 5.制定了研究基地建设的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组织运作机制科学、规范,设立 专职管理人员岗位。 6.拥有独立的不少于 100 平方米的办公科研用房,与主要研究领域相关的、种类齐 全的图书资料,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网络信息化设备等条件。 7.依托单位要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 ,对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投入经费应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条件。 第十条 符

7、合申报条件的高校,可 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按要求填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对论证合格的,批准成立相应研究基地,予以命名、授牌,并与研究基地签订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二条 任务书中列出的建设内容作为申请单位研 究基地建设实施和评估的依据。在建设过程中, 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 须报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 审 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由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和高校共建, 实行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高校

8、、研究基地三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 研究基地 实行 “ 定期评估、达标保留、 不合格淘汰 ”的动态管理 。研究基地建设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5 合格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 消研究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促使研究基地创先争优。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负责研究基地建设的 统一指导和管理 ,包括制订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研究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组织研究基地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鉴定、成果宣传推

9、介等。 第十六条 高校是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 2.制订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安排研究基地建设资金和必要 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 4.支持研究基地的重要学术活动。 5.组织本单位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并 承担研究项目的信誉保证 。 6.对研究基地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报告研究基地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首都 与国家 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活动,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6 2.承担国家和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

10、研究课题,以及开展自设课题研究。 3.每年完成一份相关领域的研究报告。 4.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学术理论研讨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 5.建立相关领域的图书资料库、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 6.培养高素质中青年学术理论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 (基地主任 )和首席专家分工负责基地日常工作制度。 负责人由依托单位的相关领导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牵头实施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落实完成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任务, 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 2.牵头制定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其他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和 资料管理人员

11、。 4.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牵头起草并签发研究基地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首席专家由依托单位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担任,采取任期制,主持研究基地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7 确定年度重大研究选题;负责基地研究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及评审鉴定工作;对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研究基地 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 5 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相关

12、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备案。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 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 二十条 研究基地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依托单位审批,并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报告和备案: 1.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学术理论活动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2.聘请国外专家

13、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基地顾问。 3.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研究基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8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 活动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基地负责人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部门)三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聘用周期一般为 3 年。 第二十三条

14、 研究基地应凝聚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治学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团队。注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不断优化和壮大科研队伍。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的研究队伍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人数最少不得低于 15 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 得少于 5 人,副高级以上研究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 不得少于 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设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岗位和科研人员, 以保证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 。专兼职研究人员须保证在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 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6 个月 , 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

15、于 1 个月 ,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含境外访问学者)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驻基地必要的工作时间。 9 第二十六条 研究基地应聘任 1 2 名专职科研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 基地应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要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研究基地应依据自身优势,紧紧围绕 首都 与国家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积极申报或自设开展应用对策研究,

16、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面向研究基地设立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 资助 研究基地 围绕自身 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确定的重要课题研究 。 研究基地项目须经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初审把关 ,择优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 。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 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基地开展项目研究应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以扎实深厚的基础研究支撑和带动应用研究,着力推出具有高水平和广泛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 研究基地应编辑出版年度报告,整体梳理、全面反映本行业、

17、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形成研究基地拳头科研10 品牌。市社科规划 办每年对专家评审通过的年度报告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专项资助,公开出版。 第七章 建设经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经费来源为市教委专项拨款、高校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 第三十三条 市教委 每年向每个研究基地投入一定额度 建 设经费, 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及条件平台建设。市属高校该项建设经费,须经市教委财务处审核批复后,纳入高校年度预算;中央在京高校该项建设经费,由市教委纳入共建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各级有关财务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用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资产,应统一造册登记,纳入学校财产管理。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 市教委 采取有效方式对研究基地日常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年度工作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和 市教委 按建设周期,依据具体评估标准,组织专家实施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基地建设的发展状况,承担科研项目的基本情况,研究成果的质量以及转化应用情况,开展决策咨询情况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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