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中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摘 要 十九世纪,西方蓬勃发展的产业革命与日益壮大的工人运动孕育了现代劳动法。而劳动立法在中国出现,则晚了一百多年。二十世纪初的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才诞生了第一部具有劳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暂行工厂规则 。单从时间顺序推断就可知早期中国的劳动法理念很大程度上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劳动法理念的照本宣科。随着工人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中国实现了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劳动法曾一度被视为单纯的劳动者保护法。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呼唤的则是强调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并重,促进劳资合作共赢的劳动法。 关键词 劳动法 理念 计划经济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2、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8-03 “理念”是一个广为运用的词汇。笔者认为, “理念”就是事物的内在属性,是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具有客观性。同时,它也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性把握。它来源于现实,必须以对现实事物的考察为基础。将其引入法律领域,也即法律理念,表达的是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反映了法的内在精神和价值取向。要研究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就必须以时间为线索,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深入分析劳动立法的“大环境“,才能避免管中窥豹、缘木求鱼的尴尬,得出关于劳动法理念变迁的客观公正的结论。 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博大精深的文化,但是由于封建制度在中国存续了
3、太长时间,使得近代中国在各个方面都极度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犹是如此。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派推翻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各个法律部门才陆续出现。资本主义作为一种更加优越的制度,使得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资本家在其逐利本性的内在动力和应对外在市场竞争压力的双重驱动下,对劳动者采取了极为残酷的剥削政策。而国家对这种剥削采取了放任甚至纵容的态度,使得资本家更“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豍。他们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而此时的劳动立法甚至也没有迫使他们去关心。直到“一天比一天更带有威胁性地高涨着的工人运动”
4、才使当时的立法者不得不作出妥协,规定了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内容。即使如此,一九二九年十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法 ,依然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由此可见,即便如马克思所言,劳动法的精神实质,就是“作为工人阶级的身体和精神的保护手段” ,来限制和对抗资本的支配权,代替那种抽象性的、冠冕堂皇的条款规定,是保护劳动者的“朴素的大宪章” ,豎但是在黑暗的旧中国,帝国主义殖民侵略,封建残余势力依然强大,官僚资本主义只图榨取工人更多的剩余价值,这时候的劳动法性质的法律条文是毫无疑问的“恶法” ,其目的是让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披上“合法”的外
5、衣,让统治者对工人运动的镇压披上“维护社会秩序”的外衣,对待出卖了自己的劳动力的千万劳动者没有半点同情心,而规定的那些“看上去很美”的所谓的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条款,更像是统治者对于日益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妥协。退一步说,就算那些条款真的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使之享有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又有谁会去照章执行呢?没有任何的劳动监察机构在运行,这些法令终究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已,起不到任何实质的作用。简言之,旧中国虽然有了形式上的劳动立法,但其反映的只不过的资本家及统治者的心声让“劳动者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豏。 剥削阶级的存在必然意味着更多的无产阶级的诞生。
6、现代大工业把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动者变成了一个完全没有财产、摆脱一切历来的枷锁的无产者。为了生计,即使“两头见星星” ,也不得不工作。大量的无产阶级对于压迫的反抗催生了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中国共产党也随之应运而生。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代表了广大工人阶级的核心利益。其所制定并颁布的劳动法必然是劳动者利益的守护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通过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将劳动法劳权保障的属性发挥到极致,可以说是刻意保护劳动者的完全一边倒的法律。这样情绪化和利益偏私性的立法给当时的社会关系带来了损害,导致效率与公平的双重丧失。比如解放前中央苏区的劳动立法,对雇主要求过于严苛,结果导致雇主或歇业,或转
7、移资金另谋出路,使中央苏区的工商业元气大伤,经济发展非常困难,最终也使劳动者难以找到工作。以后到了抗战时期,劳动立法有所转变,开始注意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雇主,从而保护了生产力的基本原子,促进了抗日根据地的工商业发展,对于边区经济的“自给自足”起到了巨大作用。根据这一历史经验,到解放战争时期,我党明确提出了解放区的劳动立法不许以片面的所谓维护劳动者福利为目标,在立法中对雇主提出过高过苛的要求,而必须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劳动立法与政策制定的基本方针。历史实践证明,这种立法思路对当时解放区的生产恢复与经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豐由此可见,即便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法最基本的
8、价值取向,但是要知道“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 ,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豑,劳动法要调整的只是一种劳动关系,即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互相依赖、共存共荣的经济利益关系。 “如果没有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就失去了利润的源泉;如果没有劳动使用者,劳动者也就是失去了工作的机会。 ”以资本打压劳动,或是以劳动者权益限制资本,都将激化劳资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和动乱。而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对于雇主的利益从完全忽视到适当考虑,反映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对于劳动
9、法的理念有了新的探索成果劳资关系均要保护,而不仅仅是彻底的劳权保护。 社会主义制度是强国的必由之路。新中国成立以后,百废待兴,处于崩溃边缘的经济亟待挽救。而苏联作为当时的超级大国,也是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 ,其发展模式也即“苏联模式”毋庸置疑地被完全照搬过来,以此振兴孱弱的经济。计划经济被认为是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应然的经济制度,理所当然地被采用。依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文件而不是法律的形式实现社会规范到达当事人的制度打造。 “中国革命不是依靠法律,而是靠冲破法制、靠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和领袖们发动群众赢得革命胜利。领袖们必然很自信和习惯于以传统的方式来从事工作。 ”豒“国家、单位、个
10、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 ”豓“铁工资” 、 “铁饭碗”等为基本特征的绝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成为掣肘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计划体制时期劳动法性质的规范无一体现着一种只求普遍公平而忽视整体效率的属性。这其实是对于效率与公平这对概念的本末倒置。一切社会进步最深刻的根源就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可以说取决于效率的提高。效率决定公平,效率是公平得以提升的物质基础。没有效率,公平只是坐而论道的空谈;对公平的追求如果超越了经济条件的限制,不仅是一种空想,还会从根本上
11、损害效率、瓦解效率,并且构成对公平进展的根本性破坏。公正的劳动法应当追求的是一种尊重差异下的平等。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观点,公正包括平等和差异。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强行拉平某些不平等,本身就体现了不公。劳动力最大的特点就是它乃是蕴藏于劳动者体内的“脑力与体力的总和” ,它与劳动者本人须臾不可分离,而每个劳动者因为先天或者后天的原因水平都会有所差异,对于社会的贡献也会有所差异,盲目地采用“一碗水端平”的做法只会有百害而无一利。应当看到的是,直到今天,中国社会仍然没有彻底理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用科学的公正观取代传统的平等主义公正观仍是今后劳动法理念创新的应有之义。 改革开放为中国经济注入了强大
12、的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中国经济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立法日益健全成熟,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日渐完备,劳动法的发展也迎来了明媚的春天。在此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劳动法和新“劳动法”体现了全新的立法理念。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变革了劳动用工关系中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逐步将劳动用工关系中的身份关系变革为劳动契约关系。互利竞争型的劳资关系,市场化的劳动用工模式已初步确立。其次,确立了在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原则。劳动者已成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
13、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劳动契约的缔结过程中,在劳动职业关系建立时,劳动法承担了保障弱势一方利益的神圣使命。最后,劳动自由、劳资自治愈发显著,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逐渐减少。既尊重市场对劳动力需求的自发调节,也注意降低过高的劳动失业率,并以国家强制力建立起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使资方实现自身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兼顾,劳方感受竞争压力与体验政府关怀兼有,劳资之间以合作取代传统的对抗,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中国劳动法理念的发展路径,抛开旧中国的状况不提,透露出的是中国在促进经济与保障人权方面所作出的探索与尝试。从最初的亲劳厌资,到后来的劳资兼顾,到最后发展成为劳资兼顾,倾斜保劳,中国政府在劳动法立法上的
14、完善有目共睹。但是问题仍然存在,比如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维护,恶意欠薪、侵犯劳动者人身权、人格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也常常遭遇员工擅自离职、随意“跳槽” 、侵害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损害,劳动法律体系的健全依然任重道远。 注释: 12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294-295 页. 4董保华.“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2 页. 5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 169 页. 6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93 页. 7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78 页.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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