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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B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doc

1、浅析 B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摘要 B2C 网络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行业正处不断发展之势,但基于网络交易环境的特殊性而难以对其做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加之我国专门调整网络购物的立法明显滞后,对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地位这一基础性问题的厘清已成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之瓶颈。因此,深入探讨 B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定位 一、 B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概述 B2C 网络交易平台是我国出现最早以及发展最快的交易平台,但由于实践中服务提供商种类之繁多、开展的业务之庞杂导致我们很难给 B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仅从法律层

2、面去理解,目前影响力较大的解释有 2010 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另外,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毫无疑问,B2C 网络交易平台当属网络服务经营者,我们暂且可适用该解释。 二、B2C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之争论及评析 (一)委托代理说 该学说认为商家利用电子交

3、易平台进行交易,在这个过程中服务提供商代理卖家在网络空间展示了各种商品,并且为消费者宣传商家的商品,起到了一个代理人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服务提供商一般都处于中立者的地位,其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平台服务,并不实际参与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因此,此种观点难以成立。 (二)卖方说或合营说 该学说认为平台提供商作为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在其平台上完成交易,平台的所有者理所当然应视为销售者或至少是与直接卖方的共同经营者。但从有关合同的理论角度思考,实际上这分别存在两个有本质区别的合同,一是平台使用者与平台提供商通过点击合同签订的服务协议,该协议决定了平台提供商与商家、消费者独立的中介地位

4、。另一合同则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实际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平台提供商不受此合同约束。因此,卖方说或合营说的观点也难以成立。 (三)居间说 该说认为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供双方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对象和交易商品以及相关服务信息,这实际上已形成了事实的居间关系。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规范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虽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居间人具有相似之处,但完全将其视为居间人的观点仍待商榷。一般情形下,居间人的主要工作是为了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平台服务却有本质的区别, “网

5、络交易平台主要提供的是客观存在的信息交流渠道,而经纪人主要提供的却是主观上的努力。 ”因此,居间人的角色定位也不能完全适用于 B2C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 (四)柜台出租说 该说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是属于特殊的租赁平台,租赁的是一个由数据信息构成的虚拟空间。而平台提供商与卖家签订的所谓网络空间使用协议的本质是租赁合同,将平台提供商认定为柜台出租方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关于柜台租赁的相关条文有利于解决买家维权难的问题。回归网络交易平台的本质,部分平台提供商除了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外,其为当事人提供的辅助服务明显已超出作为柜台出租人的义务范畴。因此,柜台出租

6、方的角色定位并不完全适合平台提供商。 综上所述,以上各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共同的缺陷在于都是以现实法律关系的框架和思维模式界定一种全新的法律关系。现行的法律规定总是难以跟上日新月异的技术更新步伐,埋首法律条文显然不能找到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之现成答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换一种思维模式对 B2C 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理的定位。 三、B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其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它的法律定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困难。然而,对这种多元化的法律关系进行具体微观的研究,不难发现它具有服务性因素、合作性因素、居间性因素、租赁性因素这么四种性质。这

7、四种性质密不可分,交织一起。我们不妨尝试跳出已有的法律思维,从目前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服务特点出发,借鉴国外对 ICSP 法律定位的方法确定 B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实践中,B2C 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有以下职责:建立和完善网络购物交易规章制度、维持网络交易平台正常运作、合理的信息监管等。基于以上 B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主要职责,我们可以推断出其在整个平台运作过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综合其不同的“角色特点”并在借鉴 ICSP法律定位的基础上,我们也许可对其作出以下定位:B2C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的平台并对平台交易活动附有一定的注意及监控义务的企业法人。

8、当然,除了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做合理的法律定位之外,我们仍应在此基础上不断充实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完善其责任承担的标准和尺度,从而促进 B2C 网络交易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吉利.浅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从易趣网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3):86-91 2苏添.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4):76-80 3徐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法律定位J.仲裁研究,2008(2):33-40 4吴仙桂.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6):47 5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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