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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IPO在改制合并及股本私募中应关注的若干重点问题.doc

1、浅析企业 IPO 在改制合并及股本私募中应关注的若干重点问题【摘 要】本文重点探讨了企业在 IPO 进程中,企业不同的合并方式对业绩连续计算或者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对企业股本私募的利弊做了阐述,进而分析了私募引入的时点不同给企业带来的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企业合并;私募 一、IPO 进程中企业合并应关注的问题 1.企业合并定义和方式。企业合并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资产、股本、负债、组织结构,提高公司盈利的一种重要战略措施。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法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2、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2.IPO 进程中不同的企业合并方式应关注的问题。如果要首次公开发行,那么应自发行人的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另外还要求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由此可见,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可能会构成不符合上述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 (1)新设合并对业绩连续计算或导致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新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后

3、,在新的基础上经营。因此,不管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或非同一控制下的新设合并,设立的新公司都是作为运营主体,其资产、组织架构及会计记账的基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参与合并各方的经营业绩都不应连续计算,应按新设公司并在该新设公司运营三个会计年度后方能上市。(2)吸收合并对业绩连续计算或导致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从会计角度而言,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对于采取吸收合并的合并方来说,被合并方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至

4、关重要。首先,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因此,如果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和合并方一致,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判断最近三年逐年业务是否发生变化时,按照证监会 2008 年的 22 号公告的规定,如果被合并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合并方相应项目的 100%,运营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若超过 50%,不到 100%,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将被合并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意见;若不超过 50%,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亦应对被合并方进行尽职调查;若超过 20%,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

5、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其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如果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者承担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在判断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时,分成被收购方业务和购买方业务相关和不相关两种情形:第一,业务相关:被购买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购买方相应项目的 100%的,重组完成后至少须运营 36 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若超过 50%,但不超过 100%,运营 24 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若超过 20%,但不超过 50%,重组完成后要

6、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以上均需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被吸并方进行尽职调查。第二,业务不相关:被购买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购买方相应项目的 50%的,重组完成后至少须运营 36 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二、IPO 进程中私募应关注的问题 1.企业私募的利弊分析。 (1)企业私募对企业 IPO 的积极因素。一是如果通过增资的方式引入新的股东,公司可以迅速获得用于扩张的资金,提升企业发展速度,做大规模,增强企业的实力,增高盈利水平,从而提高上市估值水平,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如果引入的股东为知名大型企业或知名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对公众投资

7、者具有明显的号召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形象,提高上市时股票发行价格和融资效果。三是引入公司上下游的供应商、经销商,可稳固公司与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合作关系,从而保证公司原材料的优先供应和销售渠道的畅通。四是可以引入私募投资者带来的先进管理经验,改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2)企业私募对企业IPO 的弊端。一是引入私募会减少原有股东对于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果引入私募股权比例过高,会影响原有控股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能力。二是各类投资公司或基金鱼龙混杂,其中可能存在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不规范的私募投资者可能会影响企业上市进程。三是私募投资者大多为短期投资者,在发行人上市之后会择机退

8、出,对上市之后的股价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四是部分私募投资者可能会根据上市进程或者业绩标准等要求某种补偿或退出机制,由于这些补偿条款不适用于公开发行而新进入的股东,存在潜在不公平的情形,且使其股权结构、管理团队、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 ,这将给上市审核带来障碍。 (3)企业进行私募融资时的几点建议。企业进行私募融资必须权衡各方面利弊,以最终决定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进行私募融资。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如果所引进的产业投资者是公司的上下游企业,且与公司有交易行为,则应控制其入股比例,一般应控制住 5%以下,避免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二是为了防止私募股权投资者对于企业家股权的稀释,企业可以

9、考虑适当采取分阶段融资的方式;三是如果引入私募投资者,企业应对自身有合理定位与估值,且避免签署对赌协议,已经签署对赌协议的要在上市前进行清理。四是对拟引进的外部股东要做合理审慎的调查。 2.企业引入私募时点不同给企业带来的不同影响。企业引入私募投资者的时机也要慎重选择,可以在改制前,也可以在改制后,其差异分析如下:(1)入股方式的差异。改制前引进私募: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方式,如果采用股权转让,那么股东就可以收回一部分现金;如果是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可以在近期及时获得发展资金。改制后引进私募:由于发起人股权一年内不能转让,则只能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 (2)入股价格的差异。改制前引进私募

10、:由于此时股份公司尚未设立,公司上市预期并不明朗,业绩尚未释放完全,无法完全体现公司的实际价值,因此股权作价可能偏低。 (3)锁定期要求的不同。第一,主板中小板:若是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 12 个月内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 36 个月。应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若是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 12 个月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 个月锁定期限制。第二,创业板:申报材料前 6 个月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份应锁定 36 个月,自增资工商变更完成志气其计算;若是申报材料前6 个月引入的,则不受锁定期限制。 (4)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第一,改制前引入:与私募投资者谈判不确定性较大,且若涉及审批环节较多,可能会拖延股份公司成立时间,并相应推迟辅导申报时间。第二,改制后引入:不影响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辅导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5)信息披露要求。第一,改制前引入: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披露的信息较多,对发起人的核查如资金来源和股东背景等较为严格。第二,改制后引入:如果是证监会受理前 6 个月入股的,披露要求更高。 参考文献 1马天骄.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资源型企业改制上市中的作用J.资源与产业.2010(S1) 2李广欣.IPO 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问题探讨J.商业文化.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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