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26KB ,
资源ID:1843126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84312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浅议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doc)为本站会员(99****p)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浅议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doc

1、浅议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摘 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有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于此情景仍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对该合同效力作相当变动,以适应情势之变化,维护合同当事人之实质公平。 关键词 情势变更 构成要件 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76-02 为了避免情势变更原则可能导致的司法专横而给合同当事人自由权利带来伤害,以及合同当事人为逃避因自己的不谨慎交易行为所招致

2、的损失而滥用此规则,法律对该原则的援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包括: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此为适用该原则的首要问题也是适用难度较大,争议较多的问题,以下从“情势”和“变更”两个角度对此进行阐述。 (一)关于“情势” 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关系建立之基础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亦即合同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行为时作为形成自主意思所依托的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追求可能,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态势等。

3、这里所说的“情势”与“法律行为基础说”有密切的联系。法律行为基础是指已经成为合同基础的那些情况。根据前述拉伦茨的“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 ,法律行为基础包括主观行为基础和客观行为基础,且其皆能影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认识到错误的变更) ,然此共同认识错误是否能够通过情势变更原则而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值得探讨。主观行为基础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表明了的,并且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动机的形成发挥一定作用的前提观念,可以说主观的行为基础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订立时客观状况的认识,基于此,双方当事人产生订立合同的动机。若该主观上的前提观念不一致,则合同根本不存在订立的可能,只有当当事人之前提观念一致的情况下,合

4、同才有订立的可能,但问题在于,这种一致可能基于错误而形成,包括双方共同的动机错误以及一方本身没有动机错误,但接受了另一方的动机认识。这种共同的动机错误于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而言可能就成为一种“情势的变更” 。 2002 年德国民法典第 313 条第 2 款规定, “成为合同基础的重大观念被表明为错误的,视同情势变更。 ”因此,在德国,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观念上的错误可以纳入情势变更制度,即德国法上承认了共同动机错误情况下,受情势变更原则调整,赋予当事人调整合同的权利。可以说,此为“法律不调整动机原则”的例外。 在我国,由于涉及认识上的错误,有学者提出,基于主观性为基础变更而引起的“情势变更” ,可

5、以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予以解决,即我国对于“重大误解”的学理解释,既包括一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以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错误,因此,我国法上当事人共同的动机错误可以由合同效力制度加以规制,不须再借助“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根据“重大误解”的规则,可以作为撤销的对象。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所针对的是意思表示的瑕疵,而非针对产生意思表示的动机的瑕疵,相关文件对“重大误解”的界定也未涵盖所有动机错误。因此,在是否可适用“重大误解”条款上,还须在正确区分动机错误和意思表示错误上进行判断。 客观行为基础是指,当事人在达成合同时并未存在于其头脑中,但客观上构成合同缔结基础的情势。由于不涉及当事

6、人对其的认识,以客观的形式展现。因此,作为客观行为基础的“情势”相对直观,主要包括重大的政治变动,经济形势的改变,法律和政策的调整等,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样,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少判例。此外,我国学说上亦普遍认为,我国情势变更仅限于客观上行为基础的变更,不包括主观认识的变更。 (二)关于“变更” 在此要讨论的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情势的变动都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该“变更”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从内容上说,这里的变更应当指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从程度上说,所谓变更,是指根本性变化,具体而言即为:该变更必须为实质性变化、有普遍意义和长期性的变化、客观性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

7、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此要件亦称为情势变动发生的“嗣后性” 。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生了所谓“情势变更”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该情势已变更完毕,变更后的情势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已认识到。若当事人不知该变更后的情势而仍给予原情势订立合同,应当认为构成认识错误(通说认为, “未认识”亦构成错误) ,在我国,可以适用重大误解的相关规则。 对于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的所谓“情势变更” ,由于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权利的放弃,履行完毕之后的情势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若基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只是双方利益关系失衡,则不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

8、围之内,与此相关的应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这种状态下,情势变更与合同履行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当事人的行为切断。因此,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变更应为绝对变更,与当事人的行为无关,不受当事人行为的影响。 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该要件是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主观方面的要求。关于预见的主体,应为可能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此时情势变更的风险对其有切身利益关联,对于无利益上影响的当事人,法律不要求其尽相关的风险注意和防范义务,只对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有此要求。 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将来会发生情势的变更所带来的一定风险,一般情况下双方不会订立合同,或者即使订立合同,在内容上应当对此

9、有特殊规定,此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对未来风险的责任分配,若预见到未来变更的风险仍按一般条件签订可能,只能推定为可能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同意自担风险。 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按照普通的认识能力和一般条件,能够预见但事实上未预见的情形,则视为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此要件实为对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势变更之程度要求,即情势变更必须使原合同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否则对“契约至上”精神的冒险突破将无法立足。 这里的“显失公平”与我国合同法条文中的显失公平不同:(1)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不同:前者的原因在于重大情势的变更,该变更不可归责于合

10、同当事人,此“显失公平”仅作为变更程度的衡量标准;而后者的“显失公平”则基于当事人自主的原因导致,即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产生显失公平效果的时间不同:前者为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后者于合同订立时即有显失公平的现象产生。因此,两种“显失公平”不可相提并论。 关于显失公平的具体评判,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与客观行为基础相联系的“等价关系的破坏”和“合同目的不达”的理论进行分析和讨论。等价关系的破坏以及合同目的不达皆可以作为显失公平的评判标准 关于等价关系的破坏:从原因角度分析,造成等价关系破坏的可能为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之外的市场环境的变化等,此皆为作为客观行为基础的情势;从程度上看,等价关系的破坏程度确有不同,只有在等价关系受到极大程度的破坏时,才可认为“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才得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关于合同目的不达:对于已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势变更,当然地构成“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参考标准,此时,适用合同法上关于解除的相关规定。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