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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报道值得注意的问题.doc

1、涉案报道值得注意的问题摘 要 电视作为大众传媒对受众的影响力是最为广泛和深远的,而以案件报道为主的法制节目的收视率和关注度又往往在各电视台名列前茅。一项权威收视调查显示,法制节目的忠实观众年龄相对集中在 14 岁到 35 岁之间,而初中文化程度的人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此可以看出法制节目的观众构成。 关键词 法制节目 案件报道 收视率 社会责任 媒体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60-02 电视作为大众传媒对受众的影响力是最为广泛和深远的,而以案件报道为主的法制节目的收视率和关注度又往往在各电视台名列前茅。一项权威收视调查显示,

2、法制节目的忠实观众年龄相对集中在 14 岁到 35岁之间,而初中文化程度的人亦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此可以看出法制节目的观众构成。近年来,随着媒体竞争的加剧,一些法制节目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提高收视率,或在案件报道中对作案细节过分地描述,无意中产生了负面影响,甚至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开启犯罪思路、学习作案技巧的重要途径。业界同行承认,涉案报道的确是法制节目收视率的支撑点,尽管伤害、抢劫、强奸、诈骗等恶性刑事案件存在着播出风险,但对于收视率却有很强的拉动作用。 法制节目有些时候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推进依法治国和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节目中展示的不当画面和同期

3、声却在无意中传授了犯罪方法。既然如此,对于涉案报道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报道如何把握好尺度?哪些禁忌需要我们加以注意?笔者试就这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案件报道是法制节目的“重头戏” 首先,案件报道在法制节目中是不可或缺的“重头戏” 。电视法制节目的宗旨就是向民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如何让深奥的法律条文深入浅出地使人们理解接受,最直接的形式就是图文并茂、声画兼备。特别是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如能以案释法、以案讲法的话,既生动又现实,受众才可能看得有滋有味。比如我们宣传物权法 ,如果请一个专家坐在那里单纯讲法律条款,这样的形式枯燥乏味,观众看不下去,立马换台看别的节目。同样的内容如果通过观众身边活生生

4、的案例来宣传的话,他会在了解案件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理解枯燥的法律条文,这就达到了深入浅出、事半功倍的普法效果。可以说,案件,实际上就是法律条文的载体。法制节目通过案件报道,既能及时报道司法活动,又是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的一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 然而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只是法制工作的一个方面,也只能是法制节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案件报道能拉动收视率,但也不能一味地用案件报道去取悦受众、吸引受众,在用稿上还是要适当控制案件报道的比例。 二、要有社会责任感,不要片面追求感官刺激 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电视作为传统媒体已经处在夹缝中生存,收视率便成为考量节目存在价值的依据

5、。法制节目虽然没有娱乐节目收视率高,但也还有不少观众热衷于法制题材。原因是法制节目里充斥着警察、犯罪。就连电视剧也常常用一些暴力犯罪作为中心故事来提高收视率,侦查破案成了电视剧的主打产品。然而,传媒人作为社会公器,负有社会责任的一个群体,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案件报道之所以报道恶,不是为了单纯满足对恶的好奇,否则我们也成为了恶的一部分。法制节目报道案件是为了从对恶的思索中和公众一起反省,更好地向善。案件报道以案讲法,就是给人们敲响法律的警钟,以正确的舆论引导教育群众。 首先,我们进行刑事案件的报道,不应当仅仅就案报案,而是应该通过案件这个载体,让人们了解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以及案件涉及的法律,会判

6、什么刑,从而引发受众的思考或警示。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酒楼发生纠纷,现场混乱,公安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得知,酒楼老板在欠发员工工资多月的情况下于当日上午突然失踪,员工们发觉后一气之下把酒楼的物品拿走以抵押工资。案件以生动的现场感一开始就抓住了观众的眼球。然而,对于这样一则报道,大多数观众只知道老板拖欠工资是违法的,殊不知员工擅自处置他人财物也是违法行为。为人们敲响了警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课。 其次,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新闻媒体不得擅自报道案件进展情况和公安机关运用专门技术手段进行侦破工作的具体细节以及案件线索、内部的分析、推测,注意对新闻稿件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泄秘和暴露侦察手段等问

7、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获知这方面信息,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作用,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严重影响了侦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新闻媒体在重特大刑事案件报道中不能故意使用醒目标题或炒作不确实消息,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影响,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对正在侦查过程中的重特大凶杀案,团伙暴力抢劫案,绑架劫持人质案,抢劫银行案、运钞案、金融诈骗案,劫机劫船案、强奸轮奸妇女案、贩毒案、涉枪案、爆炸案等案件,原则上不予公开报道。 再次,案件报道应尽量减少或避免血腥暴力场面的描写刻画。不能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追求高收视率,过分渲染暴力和色情,过于详实地描绘犯罪手段及作案细节;对血

8、腥、恐怖的现场画面非用不可时要做特技处理, “情景再现”不可过于写实;有的法制节目在报道刑事案件时,为了爆料,不惜透露警方严禁外传的侦破手段,使犯罪分子通过看电视就能学会很多作案手段和获得反侦察能力。这样的法制节目迎合了部分人的低级趣味,满足了他们的猎奇心理,失去了最基本的价值判断,逐步背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非但没有起到普法的基本目的,反而有“教唆犯罪”之嫌,明显地具有低俗化的倾向。 最后,要尊重司法程序,不要干扰执法人员办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一次会议上曾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他还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

9、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为了抢时效,采编和播出独家新闻是许多新闻节目和法制节目编辑、记者的追求,在媒体竞争激烈的今天,我们对此不能简单地加以否定,但是具体到涉案报道中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快” 。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只有在结案之后才能作结论性报道的要求,无疑是非常必要的,过早地介入、草率地评判,很有可能干扰司法部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诸如前几年发生在延安的“枪下留人案” 、发生在温州的“女生自杀案” ,由于媒体的强烈关注、过热炒作及对判决结果的预测,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特别是对将要出台的判决结果做出预测,在通俗意义上讲:就是人们常

10、说的,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 “媒体审判”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媒体过度的干预有时还会产生很大的副作用。三、案件报道要规范地使用法律用语 案件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部分,法律用语的使用上也要做到准确规范,不可随意滥用。如被告与被告人、拘传与传唤、询问与讯问、拘留所与看守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抢夺与抢劫、缓期执行与缓刑、公诉与自诉等,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不尽相同,这些都应引起注意。再比如;“罪犯”与“疑犯”不能错用或误用。罪犯是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嫌疑人未经判决前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而不能称为“罪犯”或“犯

11、罪分子” 。 “疑犯”属不专业法律术语,一些媒体为了简化标题,殊不知这一词语的使用违反了刑法“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的原则。 “疑犯”一词明显是“嫌疑犯”一词的简称,但只有嫌疑不能称之为“犯” ,是“犯”就不能只有嫌疑了。还有一些容易混淆的词语,比如:“缓期执行”与“缓刑” ,缓期执行只能与死刑搭配,全称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罪行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还有将“罚金”与“罚款”混淆的,罚金和罚款是对象不同的两个词语,前者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犯了罪的人课以的刑罚,后者则是法院、公安、工商、金融、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作出的

12、处罚。诸如此类还有很多,我们在日常的报道中要避免法律用语差错其实并不难,只要在发稿前多向业内人士请教,多问问司法界的朋友即可。 四、案件报道要尊重司法程序和避免“媒介审判” 我们在报道案件时,不能干扰司法公正,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必须按规定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能进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媒介审判” 。遇到某些法院判决有争议的案件,不要轻易发表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性意见,拿不准的可以请法律方面的专家适当作些点评。比如,现在的法制节目经常运用到“法律小贴士”或是“律师在行动”等类似的板块,可以通过专家之口来解释一些法律上的疑难问题。这样做既具有权威性,又更加准确、规范。还有,记者在采访庭审过程

13、时录音、录像和摄像也要征得法院方面的许可。尤其对看守所在押人犯、刑场的采访,国家公、检、法三家单位更是有严格的规定,严禁采访拍摄,却因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提供影像资料,由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新闻稿须经法院审核。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中也规定, “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 ” 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报道案件时,特别是刑事案件,容易出现不当报道。主要表现是:判决前的歧视性报道。也就是在判决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描述成罪犯,造成对其不利的舆论氛围。另一种是

14、判前开释性报道。即在判决前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描述为无辜者,形成对其有利的舆论氛围。还有就是泄密性报道。个别媒体为吸引观众眼球进行新闻炒作,公布或变相公布刑事案件中作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 以上三种不当报道危害性最大的要数判前歧视性报道和判前开释性报道。这两种都属于判决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实质上就是媒体审判。媒体审判实质上就是道义审判,也是业余审判,更是一种庭外审判、预先审判,因而与审判活动的法律性、专业性、正式性特征相去甚远,无法保证正确结论的形成。同时,借助快速的信息传播功能,媒体预先发布的结论很可能给法院的最终裁判形成巨大的压力,变相剥夺了法院的裁判权,而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 总之,在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法制节目备受观注是一种必然,尤其是涉案报道作为新闻媒体更要非常小心谨慎,决不能因为追求收视率和真实性而顾此失彼引起不良的宣传效果。如何使涉案报道在法制节目中更有效地起到宣传教育及普法的作用,公正、公平、规范的进行报道,是亟待研究的问题。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在利用好案件报道这一形式,更好地为法制节目增色的同时,注意报道的方式,做好案件报道的把关人和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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