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诉信访实证分析摘 要 在法治不彰,司法没有终极效力之时,信访救济的存在无疑具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目前信访救济是我国处于由“政”治型国家向“法”治型国家转变的过程中的特定时期的产物。引发涉诉信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政策体制的问题,也有信访人的、司法人员、历史、时代的因素,但信访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弊端,促使我们积极的解决问题。虽然涉诉信访给我们带来了这样那样的不良影响,但任何一个事物都是辩证的,它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同时它是历史的产物,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发展,立法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涉诉信访必将退出历史的舞
2、台。 关键词 涉诉信访 成因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48-02 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从中央到地方以构建社会和谐,畅达民意成为主旋律。2005年 1 月 5 日国务院第 76 次常务会议通过信访条例明确将信访定格为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的一种方式。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道独特景观,信访
3、无疑是中国特有的一项民怨表达机制和权利救济方式,在新时期作为民众诉求的一种表达渠道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以临泉县人民法院近几年信访案件情况为例来做一分析。 一、信访现状 本次调查统计了临泉县人民法院 2006 年-2010 年 5 年涉诉信访案件,近五年来,该院共受理信访案件 303 件。其中 2006 年 37 件,2007 年 29件,2008 年 74 件,2009 年 78 件,2010 年 85 件。2006 年至 2010 年信访案件受理数量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见上面图表。 通过图表显示,不但信访数量逐年增加,引发信访的原因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2005 年信访诱因分为四个类型,200
4、7 年发展为五个类型,到 2008 年已发展为九个类型;因执行环节引发信访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由 2006 年 70.3%下降到 2010 年 43.5%;在立案审理环节引发信访的整体比重上升,由 2006 年的 27%上升至 2010 年的 54.1%,其中对法院裁判不服信访的比重由 2006 年的 0%上升至 2010 年的 18.8%,因审理时间过长上访比重明显降低由 2006 年的 24.3%下降到 2010 年的 12.9%。 二、实证分析 在法治不彰,司法没有终极效力之时,信访救济的存在无疑具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目前信访救济是我国处于由“政”治型国家向“法”治型国家转变的过程中的特
5、定时期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信访对于民意的畅通表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意与国家沟通,促进了矛盾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通过图表可以反映我国近年来各级法院执行力度加大初见成效,因执行引起的涉诉信访比例明显降低。对法院裁判不服信访的比重由 2006 年的 0%上升至 2010 年的 18.8%,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愿选择上访,宁愿上访来解决,一定程度上说明近几年来法院公信力有所下降。因审理时间过长上访比重明显降低由 2006 年的 24.3%下降到2010 年的 12.9%,说明尽管在案件数量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法院审判效率近年来还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导致近年来信访的原因可归纳一下几类:(一)司法及政
6、策因素 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涉诉信访产生的温床。虽然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教育和整改,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有了很大地提高,但还有部分在案件质量和效率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引发涉诉信访的直接原因。近年来因案件受理费下调,诉讼成本下降,直接引起法院受理案件数的大幅上升,案件数上升也相应导致信访数量的上升。这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倡导和谐社会,提出了关注民生的政策,注重民意的表达,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合理的上访。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不一也是引发信访一个重要因素。 (二)司法人员因素 司法作风方面存在部分问题,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进而上访。一些法官对当事人态度冷漠,仍保留过去的“大老
7、爷”作风,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或者合理怀疑,诱发当事人上访。一些法官只注重法律效果而不注重社会效果,判后不注重答疑工作。还有一些法官没有大局意识,只考虑自己的工作,没有考虑到个案在社会上引发的负面影响。 (三)信访人因素 信访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存在不足。受传统青天大老爷的思想影响,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只要找到上级领导,让上级领导给承办法官施压,就能给自己讨回公道。实践中往往出现案件刚分到办案法官手中,办案法官就接到通知,该案件当事人就信访讲办案法官办案不力,让办案法官哭笑不得。 (四)处理、处置涉诉信访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在处理、处置信访案件应该适用信访条例 ,但是涉诉信访具有与其诉讼关联
8、的特殊性,要适用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怎样使用诉讼法,何时使用诉讼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处理起来无法律指导依据。导致信访人无限制信访,信访就有理的错误认识。 (五)信访责任追究不当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不恰当的强化和推崇信访制度的动向,进而导致司法在某种程度上被信访所“挟持”的现象。案件只要引发信访,上级领导不加甄别的追究办案人的责任,或者对案件进行实体程序上的干预,造成法官在裁判时把是否引发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甚至导致法官惧怕一方当事人信访而久拖不判,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引发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不良导向。这种责任追究方式还容易导致“信访有理”的一种认识误区,还有一些民事被告、
9、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人为了达到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或逃避执行而进行不停的上访,从而达到对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介入外界的干扰,使司法人员无法正常办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中国的缺失与信访机制的不当扩张以及广大民众对信访的迷信,使得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一种畸形的发展态势,对中国正在实施的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社会实践构成了很大冲击。 (六)历史遗留因素 在我国历史转型期,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发生改变,当事人以此为依据要求改变过去的处理和裁判。例如,在文革时期蒙冤的反革命罪,改革开放初期因其他原因没有平反,当事人随年过古稀仍一直不停的信访。 引发涉诉信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政策体制的问题,也有信访
10、人的、司法人员、历史、时代的因素,但信访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的弊端,促使我们积极的解决问题。虽然涉诉信访给我们带来了这样那样的不良影响,但任何一个事物都是辩证的,它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同时它是历史的产物,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发展,立法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涉诉信访必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参考文献: 1王天林.中国信访救济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冲突以涉诉信访为中心.学术月刊.2010. 2徐晓阳.涉诉信访的成因和对策.实践与探索.2010(3). 3周长军,裴振宇.涉刑信访的现实困境与解决路径.第二届齐鲁法学论坛论文集.出版信息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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