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索公民对审判工作个体监督的完善路径摘 要 加强公民对审判个体监督是法院践行司法人民性、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公正审判的有效途径。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司法的职业化建设与加强公民个体监督的一致性,而且把扩大庭审与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作为完善公民对审判工作个体监督的必要之举。 关键词 公民 个体监督 审判工作 作者简介:吴胜亮,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57-02 一、引言 司法审判是现代文明社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底线,也是强有力的保障。有权力必然有监督,这是铁律。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叠加累
2、积,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意识日益提高,必然反映到其对司法审判工作需要更多的知情权。相对目前其他较为完善的监督主体而言,除传统的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告知、信访接待等传统举措外,我们通常忽视公民个体监督的其他参与途径,因此,完善公民对审判工作的个体监督,健全审判监督体系,进而规范审判权力正常运行,推动法院高效、公正的审判是本文所要追究的价值目标。 二、剖析公民对审判个体监督的法理 司法人民性决定了公民监督是审判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任何权力的运行都有其理论的根基,司法的人民性是法院履行审判权的根基,脱离人民意志的审判权必然沦落为专制的工具而失去法理的正当性。现代社会的审判必然要体现和维护这个社会共同的主
3、流价值,这是审判的时代责任感,在中西审判法理上是相同的,如西方自然法学就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刻在人民内心。如果说“法律借助法官降临尘世” ,作为法律的化身法官,他的一言一行,必然要受制于立法的意志人民的利益。理论的法学是纯净的,但是实务的司法是复杂的,它面临了各种诱惑和干扰,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审判权规范运行的保障。这也就回答了为什么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是一项宪法权利。可以说,司法审判的任何监督机制都是对这项宪法权利的完善或者延伸,从制度结构层面上看,我们已有了人大监督、检察院监督、媒体监督、代表监督如人民陪审员、司法监督员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监督组织形式都是将无数个体公民的监督意愿通过一定的组织结
4、构形式给予提炼与集中,那么探索公民个体直接监督也就理所当然。 不可否认,个体监督存在碎片性、多元化甚至相互矛盾等缺陷,而且是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上述涉及的众多监督主体设置也正是克服了这些缺点,但我们不能无视个体监督的优势:其群体的广泛性、正义感的朴素性、民意社情直接性而能让审判工作以最直接的路径接触到群众的想法。进一步分析,既然审判工作归根结底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是对个体利益分配的裁定,那么接受个体的监督本身就是审判公正的基础,这与不能做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同理,这也就是为什么庭审之前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合议庭组成人员等,这等于要求当事人履行个体的监督。而且,我们看到人大代表监督、人民陪审员
5、监督等等,往往因其职权的范围而存在时空上的局限性,作为宪法权利的直接行使者公民履行个体监督权,有助于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审判监督体系。 三、反驳公民对审判个体监督的三种典型错误言论 在公民对审判工作个体监督的讨论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以下三种典型的错误言论。 其一是公民个体监督可有可无?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多一层监督,就会多分散法院有限的精力,公民个体监督可以通过其他人大监督等形式进行。我们认为这种言论的不恰当之处在于没看到公民个体监督可以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因素,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审判工作是对抗性较强的工作,当事人往往抱着既信任法官,但又怀疑法官的矛盾心态参与诉讼。在实务
6、中,经常出现仅仅法官一个不恰当的言行,就怀疑法官偏袒对方,背后有不正当的交往。越是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让当事人看到法官是怎么审判的,为什么这么审判,那么越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既是判他败诉,他也会表示理解的, “案结事了” ,减少相关信访发生。而且当事人的不满或者不理解,通过个体监督体系反映过来,可以促进我们审判工作的改进,比如我们现在不少法院在推出各种审判站,就是听取和采纳当事人反映因法庭撤销后诉讼难的意见,而且反映效果不错。如果从监督的视野看“马锡五”模式,我们就会发现其本身就是一个公民监督的良好示范:如积极邀请人民群众参与诉讼,降低诉讼的隔膜性,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其二
7、是公民个体有能力履行起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吗?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言论“法律职业者所使用的一套所谓的法言法语对于外行人而言简直可以说是据人于千里之外,其中那些复杂繁琐、意义差异微妙的术语就已经令人头疼不已,整体性的行业话语就更是如同一套密码,而要学会这套密码,非要经历数年的法律专门训练不可” 。我们承认法律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性,但是这些专业知识是用于“闭门造车”还是来解决实际问题?我想任何一部法律,它最基本一点便是让普通人能看得懂,各种的学术理论其根本出发是更好解决各种利益的纠纷。何况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通俗的表述将专业术语表现出来,引导当事人诉讼。以笔者曾旁听一个优秀法官庭审为例,在庭审前期告
8、知诉讼权利和义务时,该法官就补充了一句:“你们可以吵架,但不准骂人。 ”非常精辟,而且明白易懂,后来交流的时候,大家认为这是很精彩的一句,对引导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合理参与诉讼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以所谓的专业性将公民监督架空是本末倒置的做法。离开了我们审判工作直接对象人民群众的个体监督,那么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无疑是一句空话,而且容易发生谋私、滥用的现象。越是害怕、排斥、漠视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只会造成脱离群众,使得办案机械性,就案论案。正如西方法律所言:“蝙蝠是在黑暗中翩翩起舞的。 ” 其三是公民监督等于一切听当事人?正如前面所述,公民监督往往是碎片化甚至相互矛盾,那么容易带来情绪
9、化渲染。探索公民个体监督并不是要推行大众司法,将审判工作置于大众非理性意志之下。如果司法工作受制于非理性的大众渲染,且不论这种大众的正当性何以取得?仅仅是网络上一时的意愿?容易将本来作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沦落为运动式情绪的施虐工具。这样的例子在中西方法治历史上并不少见。而且,增强司法透明度不等于一切公开,应当注意保护合法权益。在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私人信息、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则不宜纳入公民个体监督。因此,探索公民个体监督,法院不能被动作为,要发挥主动的引导功能,通过加强双方沟通,了解道当事人和社会普通民众的具体想法,进而以专业的法律概、理论和技巧来发挥审
10、判的引导功能,引领整个社会向“中国梦”前进。只有这样,审判作为人类解决矛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智慧结晶才能体现出来。 其实,上述的典型言论从根本上涉及是法官的职业化、法律的专业化是否与外在监督存在冲突的问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法律的专业化建设是从司法技巧、司法制度方面而言,公民监督性是从司法属性而言,两者不存在冲突。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审判质量,更好地对利益纠纷进行裁定,来自公民的个体监督是确保其职业化避免走入形式化的有力举措。哪怕在标榜“司法独立”的西方,法官也不是孤立于社会,如地方法院的法官是由选举产生,而选举在西方本身就是公民监督的方式之一。可以说,有权力必然有监督,有多大的权
11、力,就有多大的监督,这便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权力平衡。可以说,法官的职业化、法律的专业化建设从不与公民监督有所矛盾。 四、完善公民对审判个体监督的具体路径探索 路径的探索要有明确的思路。只有思路清,路径才有科学性。从目前来看,相对于公民监督权利的行使规则而言,公民监督的薄弱环节在于监督知情权保障的匮乏。没有知情权谈不上监督,知情权是一切监督的前提,而公民个体监督的知情权不仅仅是张贴案件流程表、设置庭审公告栏等简单地技术复制,它涉及到知情权行使的成本与路径,如果公民不知道监督或者监督成本很高,那么所谓的知情权就容易被束在高阁。同时,个体监督要突出重点。审判是法院的天职,个体监督应当围绕案件审判,案件
12、审判的主要环节便是庭审与判决。因此,本文构建具体路径的思维为公民个体监督就是保证公民的知情权,而知情权的保障主要来自于法院的积极作为,积极作为的主要着力点便是庭审和裁判文书,具体对策如下: 一是提高裁判文书公开效果。裁判文书通过对流程的介绍、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庭审宣判等文字阐述,把审判权力淋漓尽致的展示。以往裁判文书仅限于当事人等狭窄的范围,不利于公民监督,现在法院开始推行网上公开,这是进步的举措,但是目前做法是法院各自为战,在自身的外网上公开,而且更多是形式上的公开,公开效果有待加强。我们认为提高公开效果应当做到:(1)将裁判文书公开集中管理。至少在一个地区的中级法院外网集中公开,这样
13、便于社会能集中监督,也能帮助各基层法院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审判水平。 (2)增加裁判文书公开后的延伸服务,可设置专人负责答疑,及时回应社会对判决书的各种问题,增强判决书的社会效果。如果没有专门回应,那么裁判文书的公开意义将大大受折扣。 (3)提高判决书公开的时效性,对于信息化建设较为快的发达地区法院,尝试推行送达与公开同步进行,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及时性。 二是丰富庭审直播的方式。庭审直播在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均有推行,但是在方式上应当有所丰富,尤其要善于借助网络技术。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直播可以有效克服电视直播因其传播方式在时空的即时性而导致受群体的狭窄性,以及电视媒体因追求新闻性筛选案件约束了人民群
14、众的选择性进而削弱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而且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互动性本身就是公民对监督权利行使的反应。借助网络技术,可以做到:(1)尽量把审理的案件通过录制放到网络上进行点播,扩大案件监督的社会范围。 (2)在点播的基础上不断收集反馈信息,改进技术,对关于民生、社会影响力大的典型案件进行直播。 (3)选取对年青人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尝试推行符合他们口味的诸如微博直播等新举措。 三是无论庭审直播或者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都离不开法院外网网站这个平台的建设与完善。客观上讲,相对于其他网站,法院外网建设起步较迟,社会关注不高,相关点击率不多。应当说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都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但是人们更愿意或者更习惯通过报纸、其他综合网站去了解案情审理进展,导致法院外网建设陷入“自娱自乐”的状态。因此,我们认为加强公民个体监督,法院外网建设的完善工作必须提到日程上来,通过引入专业的技术公司的技术与人力资源,在一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力量把法院网站办好,增强网站的群众基础,进而丰富公民个体监督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叶洪和,蔡雄强,夏曦.渐趋式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温州审判.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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