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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doc

1、我国开征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摘 要 物业税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意图革新我国财税体系和整合现行税种。但是,目前物业税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如相应配套制度的缺乏,税收征管水平的滞后等等。由此,综合思量我国现行财税体制的现状以及财税改革的未来预期,采取特别财产税的混合分离模式将是最优选择。 关键词 物业税 财产税 立法模式 特别财产税 混合分离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37-02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相

2、应取消有关收费。 ”自此以后,物业税这一名词不再陌生。本文将就我国开征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物业税的内涵 自从 2003 年,物业税一词被郑重提出后,在 2006 年以后的三年内,国家先后在北京,深圳等地区进行了试点。2009 年 5 月中央再一次地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这说明物业税中国不再仅仅存在于理论探讨中,在不久的将来即将正式提到立法议程上。 既然如此,那么何为物业税?关于物业税的内涵,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税就是财产税。广泛意义上的物业税也称财产税,从各国征收实践看,征收并无统一的形式,征税对象也很不

3、一样。有的国家将物业税归入财产税中征收,有的则单列物业税,有的则没有设立财产税,只列了物业税;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税是指不动产税。不动产的范围不同于物业的范围,它比物业要大的多,而且不动产税涉及不动产保有和转移两个环节的税收;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税就是房地产税,虽然经常有人用到不同的名称,但仅仅是叫法不同而已,其内涵是一样的,它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保有阶段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开征集中在三个阶段,即房地产的开发,转让和出租阶段。仅从这个三个阶段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房产税注重流转阶段的税收,而房产保有阶段的税收却很少。这样一来,物业税就弥补了保有阶段房地产税收的缺乏。因此

4、,我们认为物业税是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保有阶段征收的,按其综合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的财产税。 二、物业税的立法模式 物业税的开征意味着对原有税种的替换。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变革无疑都包含着立法目标重新定位的诉求。现行很多国家已经开征了物业税,但是各国土地资源状况方面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税收制度的完善程度不同等因素导致各国在对物业税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有了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 (一)综合财产税立法模式简析 综合财产税,又称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是以纳税人的所有财产为征税客体,按其财产综合计出来的价值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这种立

5、法模式是从整体上综合动产和不动产,旨在考虑税收制度的科学以及税负的公平。该税制的立法理念和征管方式和纯粹的不动产税制有很大的不同。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一般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典型的综合财产税立法模式。它将纳税人的所有财产看做一个整体,将全部财产一起评估,计税依据是应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按照不同的税率来征收。当然,税率是地方各州来确定的,因为财政支出规模以及可征税财产的不同,所以美国各州的税率并不相同。同时,各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对物业税的征收,还建立了较为详细的财产信息管理制度。 从制度推行的可行性方面分析,要想实行综合财产税立法模式,那么拥有科学、完备的配套制度和

6、法律政策必不可少。政府需经得起一些技术上的考察,如具有完善的税收征管水平,明晰公民财产所有权状况,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完备,及时掌握和监控公民财产的流向等,综合财产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才得以通过。而这些科学的配套制度对于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是无法完全普及的。由此,没有基本的制度环境,何来综合财产税立法模式?另外,我们还可以从立法精神上来考量。一般财产税比特别财产税更加公平。因为其以纳税人所有财产的综合评估价值为征税对象,不同的人由于财产总数不同,因此税率亦不同。 (二)特别财产税立法模式简析 特别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是对个人或企业的的房屋、土地和其他不动产区分征收,分别立法。采取特别财产

7、税制的一般为发展中国家。相较于综合财产税,特别财产税并不要求较高的配套制度予以辅佐,它对政府的税收征管水平、财产流动监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并不那么严苛。 各个国家的特别财产税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由于各国房屋和土地关系的等差异导致了三种不同的特别财产税的出现。第一,房屋税附属于土地税的立法模式。典型如泰国,这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应用面比较窄,房屋税的比例很小,所以附着于土地税之上,方便征管。第二,房屋税与土地税分立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产生的很大因素在于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人口的增多和对房产的渴求迅速催生了房地产高涨之泡沫,于是土地所有者产生了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分离的想法。此外,两者分离对于国家财政收入

8、的刺激也不可小觑。人们的渴求和利益的刺激等种种因素为两税分立奠定了现实基础。第三,房产税和土地税混合分离的立法模式。何为混合分离制?顾名思义,混合和分离两种兼具。即将不同类型不动产统一税名,归于物业税,但在征收方法和税率上并不相同。典型如新加坡、巴西等国家。 三、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及理由 根据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法律等配套制度的完善程度考虑,首先,我国不适合综合财产税立法模式。其次,一个国家的税制设计与该国的土地资源状况息息相关。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的设计中,土地税与房产税是分立开征的,因此,特别财产税立法模式中的土地税和房产税混合分离式比较契合我国未来物业税的立法目标和理念

9、。笔者将从在税收法律基本原则以及技术操作上方面来阐述我国选择特别财产税中混合分离的立法模式的理由。 第一,特别财产税中混合分离的立法模式契合了我国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公平是一种关系,是古老而永恒的法律价值之一。在这种关系当中,公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要求同等的情况同等的对待并且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由此,税收公平原则也是税收法律制度孜孜追求的重要原则之一。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那么如何在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和我国土地资源极为缺乏的现状中找到平衡点极为重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种公平理论,认为下代人应该享有同上代人至少同样的资源基

10、础,即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公平。因此,代际公平对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代际公平在税收法律中实现的制度途径,体现在物业税方面就是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以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而选择特别财产税中的混合分离立法模式正好契合了代际公平的价值目标。首先,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越来越热,各种投机行为导致土地资源被滥用,但是我国税收制度对于财产保有阶段的开征寥寥无几。特别财产税立法模式恰恰是对财产保有阶段进行税收开征。如此一来,开发商投机炒作房地产的成本和风险也就增加,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过热进行宏观调控以及避免土地资源滥用的情况日益恶化。同时大片闲置土地的保有者聚集了大量的社会财富,采取混合分离立法模

11、式对土地和房屋实行不同的税率,对土地课征较高的税收,将深化物业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更能够体现税负公平、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的作用。其次,实行混合分离的立法模式,统一税名,有利于明晰现行财产税名目杂乱,避免分别立法导致此税与彼税之间的模糊界限,使税收部门能够进行更好的征管,使决策层准确把握住两者的税负走向,从而制定出最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运行效率的政策,又能保持土地税和房产税各自的独立品格,各自发挥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 第二,选择特别财产税中混合分离的立法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效率一直为学者们和普通公众所诟病,税法体系不够完善,征收机关以及代扣代缴的行政机

12、关杂乱,各税种的征管相互抵触现象屡见不鲜。 “征”出多头必然带来征管的低效率和部门保护主义,使纳税人的积极性受挫。 选择混合分离立法模式首先完善了税收体系,一方面统一税种税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等分门别类地课征,厘清了税种之间的模糊界限。由此,既有利于弥补税收混乱情况下出现的税负漏洞情形,又消除了重复征税行为,税收征管部门的效率自然而然地就会提高。另一方面,土地税、房产税的合并,两税的征管部门也需整合,这样“征”出多头带来征管的低效率问题也会随之解决。选择混合分离立法模式也是响应我国税制改革中简化税制的要求。简化税制有利于税收征管部门更加有效地进行管理,同时也能够降低税收成本,是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13、逐步提高的有力途径。 四、结语 物业税的开征将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但我们也不能好高骛远或者急功近利,必须循序渐进地开展。因为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开征物业税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其中立法模式的慎重选择是众多问题中首先着手考虑的,同时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从全局思考,逐步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以期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公平的物业税制度。 注释: 钟伟,冯维江.物业税征收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研究.税务研究.2004(4). 冯丹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11 年 6 月. 黎江虹.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商研究.2004(3). John Joseph Wal1is.:Ahistory of the Property Taxin America.Propertytaxation and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2000.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285-294 页. 朱玉芳.物业税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大学.2011. 李一梅.我国物业税制度的模式选择及立法构想.西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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