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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止令法律问题研究.doc

1、刑事禁止令法律问题研究摘 要 刑事禁止令作为管制、缓刑的一种执行监管措施,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禁止令的实施不仅有效地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约束,有效地保护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刑事禁止令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应用阶段,在适用方式及执行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 禁止令 规范适用 执行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25-02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首次规定了禁止令制度,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

2、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在此规定中明确规定和细化了禁止令的适用的范围以及执行方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同时宣告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的执行期间、缓刑考验的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进入特定的区域和场所的一种监管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方式、考察方式作出适当的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禁止,来达到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目的。目前对于禁止令的规定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不够明确,因此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刑事禁止令尚需进一步研究。 一

3、、禁止令的适用 从刑法修正案八来看,禁止令的规定大量运用了“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 “禁止接触特定人员” 、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等具有丰富刑法规范含义的词语。从刑事禁止令使用的规范用语来讲,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把握禁止令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禁止令的要求十分之高。例如,在制定禁止令的过程中对于信用卡类犯罪,对犯罪人在一定时期是禁止使用信用卡还是禁止进入金融机构都应有明确合理的范围。如此禁止令才能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由于与之相关的基础刑法理论研究尚属初步阶段,因此订立相对统一的制定标准尤为重要。从执行层面上讲,执行禁止令时由谁进行规范判断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具体事实纷繁复杂,谁有权以及胜任对

4、某行为进行判定,判定相关行为是否违反禁止令这需要很高的刑法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因此,要使高度概括的禁止令规定被切实有效地适用在现实中,还需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禁止令规范进行深入探讨。从禁止令的执行角度来看,禁止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不在国家直接强制监管下。例如,在“禁止进入网吧”的相关禁止令中,由于监管范围太大,国家不可能完全控制服刑人员进入网吧。非直接强制性还突显在某些需要国家审批的行为上。在这些行为中,服刑人也可能运用很多种方式来规避国家监管。例如,在“禁止创立公司”的相关禁止令中,服刑人完全可以规避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在实质上设立并运作某公司、企业。这些非直接强制性的特点都对禁止令

5、的适用带来了实践中的困难。 二、关于禁止令执行机关的确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禁止令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所适用的。所以说禁止令的执行机关必然同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机关是相同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应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予以配合。根据以前的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刑法修正案第八次修订之后,当前对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要进行社区矫正。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被判处管制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主要的刑罚措施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改为社区矫正。这样一来,作为惩罚管制和

6、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辅助措施的禁止令其执行机关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不应该再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同主要刑罚一样进行社区矫正,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的意见当中所提到的依法执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刑事禁止令显然是属于之一规定的。 三、违反禁止令的法律评价在缓刑和管制中是否失衡 一直以来关于违反禁止令后的法律评价在缓刑和管制中是否失衡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是失衡的,持有这种观点的法律学者大都从以下依据出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了禁止令,如果情节较轻的,两者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反之,如

7、果情节较重的多次违反禁止令,那么两者的法律后果就不相同了。如法律规定如果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立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只能反复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的一部分学者得出对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在违反禁止令后的法律评价相差悬殊。对于缓刑犯,我们只给其以此机会,而对于管制犯,我们却给了其许多机会。实质上多次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带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故此很多学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在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上是失衡的。本人结合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并不十分认同此种观点,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从另外

8、一个角度来看待。对于管制犯来讲,在其被管制期间违反了禁止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为了促使管制犯能够够好地遵守相关义务,更好的实现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管制犯违反了禁止令,但其刑事责任也在实现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就性质而言,缓刑本身是一种刑罚的裁量制度,其实根据行为人所犯的违法案件的事实以及行为人的外在表现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做出应有的评价,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了实现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所以说,在其考验期内,行为人明知道其违反禁止令会带来一定的后果,但是其还去违反,表现出了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综上,违反禁止令的评价在缓刑和管制中并无失衡。 四、禁止令执行的监督 当前对于禁止令的相关法律规定

9、以及违反禁止令后的法律责任进行详尽的规定,但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犯罪分子不服从禁止令,我们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因为禁止令毕竟涉及到人身自由权。 从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中“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将禁止令作为判决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方式和刑种,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中的应用。由此可见,禁止令需要依附于管制刑或者缓刑而存在。刑事判决书是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文书,禁止令是在法院已经对行为人在根据

10、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管制或者缓刑判决的基础上作出的,解决的是当事人附属性的权利和义务。对法院管制刑或者缓刑的判决,行为人可以采取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上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但如果对判决中管制刑或者缓刑没有异议,而单独对禁止令存在异议,则上述救济途径不能适用。因为禁止令的附属性决定了其不能脱离管制刑或者缓刑而存在,禁止令毕竟是对管制刑和缓刑的执行措施,是在判决中附带解决当事人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或决定,如果因为禁止令而上诉、抗诉,会影响管制刑或者缓刑的生效。针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将禁止令作为一种单独的裁判文书,赋予其救济途径。

11、无论是刑事判决书还是禁止令的裁判,二者都是解决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书,可以将禁止令作为刑事判决书的补充,但禁止令应该独立存在。因为禁止令所禁止的是行为人不为一定的行为,因其与判处刑罚的性质和目的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内容和法律效果。禁止令独立成为一种法律文书,与判决书分别制作,并赋予其与判决、裁定不同的救济途径,将对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改革起到推动作用。 五、结语 实践是检验一切事物的标准,尽管存在不足,但禁止令的入刑体现了我国刑罚理念的进步。禁止令突破以往以惩罚犯罪为主的刑罚理念,而是针对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对其规定相应的义务,进而起到帮助矫正犯罪行为的作用,防止其再次犯罪。这样看来,禁止令入刑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刑罚理念的转变。即使刑事禁止令目前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从禁止令的入刑深刻感受到了我国刑法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2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年版. 3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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