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现状分析摘 要 结合社会中产生的真实案例,分析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现状,并分析刑事司法公众认同较低的原因,为提高刑事司法公众认同实现可能,为刑事司法公众认同全方面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词 公众认同 现状分析 刑事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02-02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已经在规范和制度层面上日臻完善。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规范和制度的日趋完善并没有出现预期的社会效果,因不服刑事判决而引发的群体性涉法上访问题的日益突出,表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尚没有能力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服从。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增加了我国
2、刑事司法制度运作的负荷,使国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处理不断涌现的“信访潮” ,或通过刑事再审程序的频频启动来期望重新唤起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和认同。 一篇名为无罪法官回家养猪,莫兆军的悲剧结束了吗?的文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文章称:2001 年 9 月,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 4 人借款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称借条是被李兆兴等威逼所写的。经审理,莫兆军做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2001 年 11 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药身亡。2001 年 11 月 15 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
3、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2002 年 10 月22 日,审判这宗民事欠款纠纷案的法官莫兆军被肇庆市检察院刑拘,同年 11 月 4 日被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2003 年 4 月 24 日,肇庆中院在四会开庭审理莫兆军玩忽职守案。6 月 29 日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做出的无罪判决。至此莫兆军被关押 317 天。 纵观本案,法官莫兆军在实体法、程序法、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均无明显的瑕疵,但本案却因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药身亡的事实因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且获得了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负面评价。多数公众均认为本案为法院的责任,法官莫兆军应为此负责,并且得到了检察机关的支持,提起了公诉。一审
4、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抗诉。从本案我们可以直观的得出我国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接受度极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众对刑事司法缺乏信心。公众对刑事司法及其过程不信任。首先,刑事立法环节。公众以主体的身份参与刑事立法的途径很少,现有参与立法的途径参与程度很低,不能保证公众的充分表达观点和意见,也无法保证所表达观点和意见得到充分的尊重;同时在立法改革的方向上公众很少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和途径,造成我们推进的立法修改和完善工作与公众的实际需要存在一定的距离或者方向存在偏差。在此前提下,立法与公众存在天然的距离,公众很难产生信赖或信仰。立法是需要信赖和信仰的,公众对于立法的信赖和信仰是公众认同的前提条
5、件。恶法,永远无法被公众认同;良法,具有公众认同的天然优势。我国的立法远未到恶法的程度,但对于公众主体身份的忽视,导致良法天然信赖的优势丧失。其次,刑事司法环节。我国刑事司法存在若干问题,导致公众不信任。司法制度设置、司法运行等存在的问题丧失了公众的信任。再次,刑事执行的问题。一部完备的法律、一个完美的审判的结合并不使得公众必然产生刑事司法公众认同良好评价,刑罚的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第二,法官对刑事司法缺乏信心。首先、公正审判未获公正公众评价。在莫兆军案中,法官严格执行法律,却未获得公众的认同,甚至还遭受了刑事追诉。这使得法官的同业者产生了极大的焦虑感和危机感,使得法官在法律的严格程序和
6、社会舆论压力之间如何选择产生了犹豫。法官焦虑未来有一天类似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法官自己该如何应对,采取应对措施之后,对结果不确定。依法判决可能是莫兆军第二,以公众认同判决会触犯法律,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事司法未对严格依法审判的法官予以足够的认同和保护,把法官逼向了以舆论导向为审判方向的道路之上。预设的法律不在是法官唯一的行为准则。其次,以法律程序获得公正审判法官存疑。程序设置的不完善,证据制度的缺失,以及法院内部行政管理手段的制约等等因素,使得法官本身对法律缺乏信仰和信赖。 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极地的现状,导致了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危机,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第一,二审潮。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缺失导致
7、,公众对于判决不认同、不接受。一审判决的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缺失,使得公众对于判决的公正性存疑。在一审程序终结之后,纷纷继续上诉寻求二审,将诉讼审级的权利用尽。公众希望在一审中未被公众认同的因素能够得到二审程序的重视,从而获得结果不同的判决。甚至会出现利用公众不认同的压力改变二审或影响二审的情形。 第二,再审潮。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以 2006 年为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 7,940,549 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96,342 件。在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刑事公众认同的缺失,使得本已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很好的尊重,公众寻
8、求再审以期望推翻其认为不公正的生效判决。再审率居高不下。缺乏刑事司法公众认同而引起的再审已经偏离了再审的本质,是对再审程序的滥用。 第三,信访潮。信访人员数量有逐年增多的趋势,从统计数字来看,涉诉信访近年来出现上升趋势。对于涉诉信访的状况,我们是从建国以来最高法院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增长的趋势。以 2006 年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各类案件 3,196 件(含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 7,940,549 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来信来访案件 3,995,244 件。也就是说,涉诉信访量为全年结案数的 50%。50%是对历年结案的不满。同时越级访现象,缠诉、缠访等现象
9、严重,通过对涉诉信访的调查,在所有涉诉信访人中,只有 48.9%的涉诉信访人是逐级信访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有 51.1%的涉诉信访人是越级信访的,而在问及是第几次来法院信访时,居然有 62.5%的人是三次以上,可见缠诉、缠访的严重性。公众在某种程度上更相信信访而非诉讼。定纷止争的合法方式诉讼无法获得公众认同。 刑事司法是对公民权利和财产予以剥夺和限制最为严重的法律和法律过程,所以实现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是使得刑事司法获得合法化的基石。司法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最为直接的规范性诉求,只有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寻求其存在与发展之因,才有可能在具体生活场景之中培育起人们对司法的情感与心理依赖,并给予司法
10、的制度性建设以强大而坚固的观念支撑。从终极意义上说,公众认同也是在寻求司法判决所主张的秩序、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虽然二者路径有别,但殊途同归。 注释: 中国法律年鉴. 参考文献: 1宣兆凯.“与公众对话”:公众认同、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调查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2肖浩.论增强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学术论坛.2008(3). 3周德金.裁判合理性:法律公众认同的基础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引发的思考.法治研究.2008(7). 4艾芸.民众最不认同何种不公公众公平感调查.人民论坛.2008(21). 5谢新竹.论判决的公众认同.法律适用.2007(1). 6李春明,张玉梅.“无讼”法律文化与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法学论坛.2007(4). 7温淑春.公共政策运行的基石:公众认同.广西社会科学.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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