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便利化协议的影响面巨大2013 年 12 月 3 日至 7 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 ,达成“巴厘一揽子协议” ,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 18 年以来首份全球贸易协议,打破多哈回合12 年谈判僵局,成为完成多哈回合的重要基石。 巴厘部长宣言包括总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多哈发展议程和后巴厘工作三部分,其中多哈发展议程包括了贸易便利化、农业、棉花、发展与最不发达成员问题四项议题共 10 份协议, 贸易便利化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是其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达成大大推进 WTO 成员间的贸
2、易便利化。通关成本一直是参与国际贸易主体重要的经营成本之一,发展中成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得不为繁琐的通关程序付出更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妨碍了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便利化将使各国获益,特别是发展中成员获益更大。经合组织的贸易便利化指标显示,如果全面落实贸易便利化协议 ,发达国家贸易成本将缩减 10%,发展中成员贸易成本将缩减 13%- 15.5%。 贸易便利化协议作为多哈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 所有成员。我国作为 WTO 的成员之一,在协议生效后将受其规则约束。目前,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在世界的排位却并不乐观,为此,笔者认为,实施该协议后具体的影
3、响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为履行 WTO 透明度义务做好准备。 贸易便利化协议在各成员提供贸易便利化方面强调了 WTO 的透明度原则,例如:各成员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迅速公布,并设立咨询点答复相关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向贸易商提供评论机会、磋商机会,并在生效前尽早公布;各种规费和费用的征收方式和时间应当公布;等等。我们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深化口岸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贸易便利化协议提倡口岸行政管理的“单一窗口”制度,协议第 10 条第 4 款要求各成员“应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与主管机构的单一接入点提交进口、
4、出口及过境的单证或数据要求” 。协议同时要求:“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 ”我国目前的口岸制度包括海关、边防、商检、检疫、海事等多部门,是互不隶属的多头管理体制,与协议的上述要求不相符合。现实中,企业完成通关流程往往要多次往返不同的部门之间,不仅需要重复填报信息,而且易导致不必要的差错,通关效率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口岸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把多头管理体制合并到单一窗口下。第三,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贸易便利化协议贯彻了 WTO 贸易自由化的这一原则,并在多方面细化了相关的规定。例如,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
5、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每一成员应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通过,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在协议生效后,上述规定将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条款,需要我们在国内管理程序中切实落实,否则将可能招致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投诉。 第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贸易便利化协议对各国负责货物通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进口货物的预裁定制度、对行政
6、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审查规则等。根据协议规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这些规定为我国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第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贸易便利化协议作为一项多边国际协议,倡导各成员间开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相互合作。包括协议规定在WTO 机制内设立负责协调贸易便利化事项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并要求各成员设立或指定一个相应的机构促进协议的国内实施和国内协调;鼓励各成员分享遵守海关规定的最佳实践信息,并就专业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等开展合作;鼓励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以帮助后者完善贸易便利化设施和提高相关的技术水平。由于国际贸易必然涉及到货物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因此贸易便利化的推进离不开国家之间的紧密合作,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国际合作的义务确定下来,将从多边层面有力地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WTO 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