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年老屋下的古钱币百年老屋隐于民间,屡见藏有古玩古币等古董。因年代久远,数度易手,古宅老屋中的古董为谁所藏往往成谜,一旦见于世,便会引起多方争夺。那么,古宅老屋数度易手后,埋藏于宅屋中的古董应当归谁所有呢?浙江省开化县发生的争夺百年老屋中埋藏的古钱币大战将如何收场呢? 一座百年老屋数度易手,最后买家拆屋重建,大量古钱币破墙而出。围绕古钱币的归属,新老房主引发争夺大战,并闹上公堂。新房主提出他购买了房屋,房屋归他所有,那么房屋中的古钱币就应该归他所有。老房主则说其卖的是房屋,不包括房屋中隐藏的古钱币。那么,古钱币最终应当归谁所有?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 2015 年 9 月 15日对该
2、起百年老屋中古钱币的归属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答案令新老房主都十分意外。 拆老屋,百枚银元破墙而出 现年 50 多岁的詹明华,是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的一位农民。因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詹明华准备将家中一处百年老屋拆除,在原址上为儿子建一幢像样的楼房。2015 年 1 月 8 日上午,詹明华叫来了哥哥,并请了三位同村村民做帮手拆除老屋。临近中午,詹明华的哥哥在房檐的下方发现有一个长度约 50 厘米的铁管子竖立在土墙中的一根木柱子上,便小心取下铁管子,只见铁管子直径约 5 厘米,两头用盖子封死,上下颠倒,还听到哗啦啦清脆的金属撞击声,他立即喊来弟弟詹明华,连同三个帮工,一起打开铁管子一头的盖子
3、,倒出管中之物。 让在场人都十分惊愕的是,从铁管中竟然倒出了一小堆白花花的银元。詹明华数了数,一共有 128 块,其中有刻着袁世凯头像的,有刻着孙中山头像的,还有刻着一只老鹰的。事后经专家鉴定,刻有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小头”银元,是民国开国的纪念币;刻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又叫“袁大头” ,俗称“大头”银元;刻有老鹰的,是墨西哥银元,又叫鹰洋,民国时在国内也是可以流通的。如今,这些银元的售价,每枚都在好几百元。看着白花花的银元,詹明华心里甭提多开心,拿出几块银元分给了大家,将剩余的银元捧回家中藏好。最先发现银元的哥哥分得五块,另外三个帮工,每人分得两块。 拆房子拆出银元的消息很快就在村里不胫
4、而走。听到这个消息的同村村民汪明友却坐不住了。当天晚上,汪明友带着妻子来到了詹明华家,理直气壮地对詹明华说:“这套房子,原来是我的,你拆出银元发财了,应当分些给我!”原来,这幢老屋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对于这幢老宅的最先房主是谁,由于年代久远,已无法追本求源。但是,有据可查的住户为汪观金夫妻,汪观金是从其父亲汪新佑处继承所得。汪观金夫妻生前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 ,与村里签有字据,由村里依“五保户”待遇对汪观金包吃、包住、包养老、包治病、包丧葬,汪观金夫妻的财产及田产等都归村里所有。汪观金夫妻去世后,村委会将其财产收归集体所有。1995 年,村委会将该房屋出卖给了汪明友。不过,汪明友从来没住过
5、这座老屋。2009 年 2 月 10 日,汪明友又将闲置的老屋转卖给了同村的詹明华。 见汪明友讨上门来,詹明华虽说有些不开心,但考虑到平时关系不错,还是拿出了 14 块银元把汪明友夫妻打发回家了。可是,过了几天,汪明友听说詹明华挖到的银元有一百多块,就觉得很吃亏,又找上了门,提出房子是他卖给詹明华的,房子里留下的所有东西,都应该归属于他,至少分他一半银元。而詹明华认为,他当时买下老宅的时候,房子里的东西都搬空了,房子里藏的银元汪明友根本就不知道,所以,这些银元根本就不属于汪明友。就在两人争执不下时,詹明华突然提出,这座百年老屋原来的主人其实不是汪明友,而是村委会的,而在村委会之前,主人是汪观金
6、夫妇,所以,银元根本不是汪明友的。 眼看索要银元不成,汪明友急了。他翻出自家家谱,说自己和汪观金老人是有血缘关系的,按继承顺序,也该有他的份。汪明友拿着家谱介绍说,他的曾祖父为汪新佑,汪新佑膝下有两个儿子汪观登和汪观金,他是汪观登一脉的子孙,另一脉汪观金是他的叔伯爷爷,他从小叫汪观金为小爷爷。小爷爷住的房子是曾祖父汪新佑留下来的。房屋是汪家的祖业,房屋里的银元也是汪家的祖产,所以他作为小爷爷的侄孙,是有继承权的。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根本无法调和,汪明友夫妻又多次找到村委会。村委会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这事得两家好好协商,协商不成,村委会就将银元收归村里。 争古币,互不相让闹上法庭 就在两家弄得不可开
7、交的时候,汪明友突然听说詹明华以 4000 元的价格卖掉了 15 块银元。听到这个消息,汪明友也一气之下以 2000 元的价格卖掉了手中的 10 块银元。汪明友虽说赌气卖掉手中的银元,却仍担心詹明华将银元全卖了最终无法追回。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汪明友请了律师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一纸诉状将詹明华告到了开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全部剩余银元,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剩余的银元。 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银元进行保全。鉴于詹明华拆房时送给别人 9 块银元,分给汪明友 14 块银元,而詹明华和汪明友分别卖掉了 15块和 10 块银元,最终法院成功保全了 92 枚银元。见到法院的传票,而且
8、银元也被法院保全,詹明华的火也上来了,也请了律师帮自己应诉。詹明华的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汪明友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诉讼主体应该为村委会。纠纷再次牵扯到村委会。但村委会本着化解矛盾,建设和谐的新农村的原则,经过开会讨论,最终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材料,放弃主张银元的权利。见村里放弃了权利,2015 年 5 月 4 日,詹明华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汪明友归还之前拿走的 14 块银元。 詹明华提起反诉称:本人拆除的房屋系从汪明友处有偿取得,属于有偿获得老房及宅基地,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当然都属本人所有。况且,汪明友亦非该房屋原所有权人,该房屋乃村内“五保户”汪观金所有,与汪明友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继
9、承关系,汪明友不具备主张的主体资格。汪观金和村委会之间才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村委会才是继承人。在村委会明确表示放弃银元所有权的前提下,那么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本人现为房屋所有人,理应获得银元的所有权,故本人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汪明友的诉请,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汪明友返还本人先前给付的“大头”银元 14 块。 汪明友对詹明华反诉请求答辩称:詹明华给付本人银元 14 块是属实的。房屋原所有权人汪观金虽然是“五保户” ,但是与村委并没有签订扶养协议。无扶养协议的,如果汪观金的遗产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则遗产应当归其继承人所有,村委会只能将花费的扶养费用从遗产中扣除。汪
10、观金死后房屋虽然归村委会,但是隐藏物并不属于村委会,现在家族中只有本人跟原房主汪观金同属一脉,本人当然就是唯一继承人。 定归属,法院判决留空白 开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明友、詹明华所诉争的银元系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银元隐藏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无论是谁所掘获银元,该银元仍应当归隐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故詹明华虽系该房屋现所有人且银元亦由其发掘,但其依法对该银元不享有所有权,詹明华的反诉请求不成立。 对于汪明友而言,从现有证据仅能确认汪明友祖父之弟汪观金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观金或汪观金父亲系银元实际埋藏者,没有充
11、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观金之遗产。且即使该银元属于汪观金所有,但汪明友所提供之证据亦不能证实其对汪观金之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故汪明友提起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汪明友及詹明华对双方所诉争的银元均不享有所有权,汪明友的诉请及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不予支持。2015 年 9 月 15 日,法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汪明友的诉讼请,也驳回了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 法博士点评 法院的判决不但驳回汪明友的诉讼请求,也驳回了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那么,对于这批银元到底应当归谁所有,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
12、有关法律规定,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所有,或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案中,詹明华的老屋系通过向汪明友购买所得,詹明华对老屋中埋藏的银元显然不享有所有权。汪明友虽然能够证明老屋的原居住人为其叔爷爷汪观金,但从现有证据也只能证明该老屋可能是汪观金从汪明友的曾爷爷处继承所得,但是,汪明友的曾爷爷是如何拥有该老屋,没有任何证据,更没有证据证明老屋中的银元系汪观金或汪明友的曾爷爷埋藏,因此不能确认该批银元为汪观金的遗产。即使有证据证明该银元系汪观金或汪观金的直系祖辈埋藏,但因汪明友并非汪观金的直系后辈,也没有继承权。 如果最终查不清这批银元系何人所藏,也找不到继承人的话,法院会依法判定该批银元为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 编辑: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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