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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过程中回族法律文化的变迁与适应.doc

1、城市化过程中回族法律文化的变迁与适应摘 要 随着转型战略的实施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回族社会原有的居住格局已被打破,建立在“寺坊结构”上的回族法律文化面临着解体与重构的双重压力。回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中心清真寺,在现代居住格局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多元文化的冲击使得回族法律文化的传承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本文指出鉴于回族的宗教特殊性,只有充分发挥清真寺的宗教文化作用,才能实现回族法律文化的有序传承。 关键词 城市化 回族法律文化 清真寺 作者简介:马洪伟,中国政法大学 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司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2、009-0592(2015)07-020-0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大杂居、小聚居” 、 “围寺而居” 为主要形式的回族社区也随之呈现着新的变化:一是地理生存环境的变化,社区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原有的老房老屋、老街老巷布局被打破,卫生条件差,道路狭窄,生活不方便等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二是回族法律文化的变化,社区的变迁导致文化的传承面临新的挑战。回族法律文化是体现在回族社会制度层面的观念和价值,它影响着回族穆斯林群众的价值观念、行为表达、思维方式,决定着他们的意识形态、生活态度和心理认知。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使旧的法律文化格局被打破,在新社区里,回族

3、群众不但面临着适应新环境的问题,更承受着保持原有民族认同的压力。如何在变迁中保持原有法律文化的有序传承成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回族社区的变迁考察 宏观层面,建国前,政权不稳,社会动乱,国家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制度规范不完善、不健全,民族政策难以得到有效地贯彻。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权的稳定,民族政策也逐步完善起来,许多回族穆斯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有的开始艰苦创业,有的进入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打破了以往完全依赖回族社区进行生产生活的格局。微观层面,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原有回族社区被拆迁后异地安置,回族群众都顺次从围寺而居的“寺坊”结构社区中搬了出来,一部

4、分经济条件宽裕的穆斯林群众在市场经济主导下,以自由选择的方式搬入高档社区享受着高质量的社区服务;另一部分穆斯林群众则按安置计划搬入政府负责筹建的小区中生活,在这里他们要与其他民族(主要是汉族)生活在一起;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穆斯林,他们大多因为生活贫困,自身经济条件不宽裕,所以只好拿着数量不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另谋生计,或走入城乡结合部或进入农村等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开始新的生活。 总之,这一系列变化都加速了城乡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人口的流动,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要形式的回族社会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地破坏,城市回族穆斯林群众的文化传承和信仰认同都因此而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在新社区、新生态下保持原有的

5、文化不断裂、信仰认同不走样就变得更加任重道远了。 二、城市化背景下民族认同缺失的分析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回族社区的原始生态已经被打破,生产、生活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回族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民族观念以及文化认同都呈现出逐渐淡化的趋势。本文认为这一变化是由地理环境和文化环境共同变化导致的。 (一) “寺坊结构”被打破,清真寺的宗教文化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伊斯兰教的生命力一靠信念、二靠制度、三靠教义(也是纪律) ,而清真寺恰恰能保证这三点的实践。 清真寺是先知穆罕默德创建的文化环境,用现代社会组织理论讲可以称得上是穆斯林群众的社会组织机构。清真寺担负着宗教、文化和交流等多

6、种职能,是穆斯林群众集体记忆的文化符号。穆斯林群众参加宗教活动、学习古兰经和圣训,都要在清真寺里完成。作为一种文化符号,清真寺留有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的历史印记,它“既可以复活原先的集体记忆,也可以塑造新的集体记忆,而集体记忆又和民族亲和力紧密相连,通过建构精神共识或辐射话语力量来推进民族亲和力。 ” 回族教坊社区是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回族聚居村落或回族聚居社区,是伊斯兰教延续发展的外化组织形式,也是回族伊斯兰文化的传承空间和载体。它具有同一的地域性、共同的宗教情感归属和穆斯林所公认的伊斯兰教行为伦理规范和秩序原则,伊斯兰文化在教坊社区内代代相传。 目前,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打破了原有的寺坊结构居住格局

7、,传统意义上的回族社区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回族群众不断外迁,人口不断流动,就连“小聚居”状态也变得难以继续,在以前伸手可及的、现实的伊斯兰文化在新的生活环境下不仅变得抽象,甚至成了可望不可及的东西。新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回族法律文化的传承,影响了回族穆斯林的生活方式、行为选择、价值观念以及文化认同。 (二)多元文化冲击,回族法律文化的影响力逐渐减弱 拆迁安置后,穆斯林群众生活在多元文化共存的现代社区之中,受到的不再是单一的回族法律文化的影响。在这里,旧的文化格局已经打破,新的文化格局尚未形成,穆斯林群众既保留着对原有回族法律文化的虔诚,也感受着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因此,生活在新的社区

8、里,他们的心情是复杂的,既有对新环境的憧憬,也有对不适应新环境的担忧。在这里,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有的继续从事清真餐饮、肉食加工、民族食品生产等传统行业,有的开始尝试从事现代产业来满足基本生活:运输、中介、服装、出租车、加工制造等。在以前伸手可及的、现实的伊斯兰文化在新的生活环境下不仅变得抽象,甚至是可望不可及的东西。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不断的淡化回族法律文化的影响,使穆斯林的宗教信仰也开始逐渐世俗化。打麻将、唱歌、跳舞、下棋、打桌球、上网、看电视电影、打篮球、举办运动会、组织旅游等各种文体活动极大发展。他们中的一些自治能力尚弱的年轻人,甚至沾染了为回族法律文化所禁止的饮酒、赌博

9、、吸毒等不良行为。 三、解决回族法律文化认同缺失的对策 黄文山曾说:“无论哪个民族或国家,为着民族生存起见,总以自己为本,根据其时其地的需要,建立不朽的民族文化。在这种文化未巩固之前,倘使突然放弃自己固有的族粹,不但不能对于民族文化有所贡献,结果往往趋于覆亡。 ” 伊斯兰教自唐朝始传入中国已有近 1500 余年的历史了,这其中有文化的繁荣也有文化的衰落,可伊斯兰文化同中国传统文化结合而形成的回族文化已在中华大地生根发芽,逐渐壮大。回族文化“既是回族等穆斯林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的积淀,又是穆斯林民族时代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凝结” 。 当下,城市化已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这一战略不可

10、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回族社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不仅是生活的挑战,更是文化的挑战,回族群众在改变原有居住生态的前提下,思想、情感和习俗都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才能慢慢地适应,因此,本文认为,当下实现社会转型和文化重建的关键在于实现救教与救心的有机统一,鉴于回族社区的特殊性,只有充分发挥清真寺的宗教职能作用,才能在社会转型和文化重建中实现回族法律文化的有序传承。 清真寺回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的中心,尽管功能如此的重要,但在现实情况下,原有“寺坊结构”已经打破新的围寺而居的回回街、回回社区尚未形成,清真寺对于辖区内的回族群众来说不仅不便于宗教知识的传播,就连最起码的礼拜功能也变

11、得不再容易。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指示,凡有穆斯林居民聚集居住的地方,少则几十户,多着成百上千户,无论人数多寡,至少要建有一座清真寺,聘请一位教长,领导该社区的宗教事务。穆斯林群众从出生成人结婚死亡,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清真寺的参与;平日里穆斯林群众礼拜、学经习经,逢古尔邦节、开斋节等重大节日,穆斯林群众参加宗教活动都要在清真寺完成,炸油香、撒子、麻花、宰牛羊,穿上节日的盛装,听阿旬讲“瓦尔兹”(演讲) 、举行会礼、聚餐、互致“色俩目” 、互祝节日好。通过参与诸上种种宗教活动,可以不断接受伊斯兰教的群体价值和情感,必然对群体中个体成员的情感产生导向和凝聚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融洽,产生心理

12、上的共鸣。 另外,清真寺还承担着伊斯兰教宗教文化的教育职能。在这里,思维开阔、见多识广、知识丰富的教职人员,往往可以将传统的伊斯兰文化借助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宣传,以回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阐释伊斯兰教教义教理,并可以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弘扬伊斯兰社会的优秀文化,将回族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时俱进的融合到宣教活动中来,并对新形势下的回族社会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做出既符合经训精神,又符合时代精神的解读,这不仅有利于回族法律文化的传承,更有利于回族法律文化的创新发展。 清真寺是回族社会发展的“心脏” ,也是回族法律文化传承的“神经”,回族社区没有清真寺就如同大厦了没有根基,随时都有倾倒的可能

13、。宗教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为信仰者个体提供一个精神家园,而且还为信仰者在处理社会现实生活方面提供指导和行为准则。因此,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决策者在城市规划、回族社区拆迁、安置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清真寺在回族法律文化传承过程中的特殊角色和作用,以最大限度保护清真寺宗教、文化职能为宗旨,进行规划设计,避免拆迁安置过程中回族法律文化“失根”问题的发生。 注释: 回族自形成以来就像主体民族汉族一样广泛分布与全国各地,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形态分布;“围寺而居”主要是因为回族信奉伊斯兰教,为了方便入寺参加宗教活动,大多以“清真寺”为中心,聚居在其周围,故得名。 刘月琴.清真寺文化及其价值兼论当代伊斯兰社会现状(上).西亚非洲.2007(8). 高永久、丁生忠.集体记忆与民族亲和力的建构以兰州西关清真寺为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张建芳、王丽宏.城市化进程中回族伊斯兰文化的调适和发展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为例.回族研究.2007(1). 黄文山.文化学体系(下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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