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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doc

1、某县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 *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 *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 、法治思维、改革创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

2、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县委、县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及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祁单位。对受到黄牌警告的乡镇(街道)、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乡镇(街道)、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或奖项的资格,取消该乡镇(街道)、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综治办负责人、综治专 干评先评优、提拔重用资格。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所分管领域、部门的综治工作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 第二章

3、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地党政主要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 (一)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 ,列入任期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局工作部署; (二)县 (市、区 )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会、政府(办事处)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听取一次专题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

4、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强化工作力量。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及分工,切实担负起各自主管责任,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兼职主任和工作人员,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推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

5、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 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特大案(事)件情况,并牵头或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予以依法处理。 第七条 市、县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综合运用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评推进等方法,督促抓好落实; (二)定

6、期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治安突出问题; (三)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动员组织党员、群众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六)完成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 第三章 督促考核 第八条 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年初,上级党政 主要领导与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与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部门各单位主要

7、领导与内设机构和直属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和评价奖惩制度,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九条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报告制度。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要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街道)党(工) 委要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领导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

8、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本部门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等方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跟踪督查;对重要督办事项和重点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

9、不足,及时通报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民意导向,坚持量化考核与综合评议、上级评议与群众评议、平时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 程序。坚持“下考一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日常督查问效、专项工作评判和年终综合考评。 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平安建设 )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通报结果;对平安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申报对象组织评审并予以命名。县乡两级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与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组织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地方、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提拔使用、晋职晋级和评先授奖时,应了解和掌握其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应书面征求同级综治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配合,坚持并完善社会

11、治安综合治理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申报嘉奖和表扬奖励。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一)组织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本人被评为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的;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平安建设、矛盾化解、法治宣传、安置帮教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所领导的地区、部门、单 位被评为全国、全省社

12、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 (三)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改革创新,新思路、新措施、新经验,被中央、省和市推广的。 第十七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落实省部级、市厅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九条 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

13、秩序严重混乱或社会矛盾突出的; (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平安建设 )考核评价连续两年处于后进,且不达标、不合格的; (五)本地群众安全感全省排位 70 名以后且同比有下降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治不到位的; (七)因工作滞后等情况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拒不履行或落实不力的; (八)受到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以上责任督

14、导和追究,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 (九)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管理、实施一票否决权制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市或相应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或督办,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督导其

15、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排查出的市级、县(市、区)级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下发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督办单进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对受到通报 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受到约谈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评定为本年度的综治工作 (平安建设 )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 、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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