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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浅析.doc

1、法哲学与法理学词源发展与关系浅析摘 要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自其共存之始便诸多争议。尤其是在我国,二者常常被混用。要想理清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必须追溯到二者的产生之时,回望其发展演进的历程,在动态的法学思想史中寻找“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初衷。所谓的“法哲学”实际上是由大陆法系国家所创造的概念,是指对法的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考,是关于法的哲学;而“法理学”则是由英美法系所创,是一个处在发展演进中的概念。我们需要深入各自的语境中去理解二者的概念,理清二者的关系,在引入西方法学理论时做到清楚的鉴别和准确的理解。 关键词 法哲学 法理学 关系 作者简介:万胜,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

2、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01-02 一、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词源发展 事物的概念自其产生之初,并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内涵与外延处于动态的变化发展之中。若要准确地理解“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对二者的词源发展有所了解。 (一) “法哲学”的词源发展 “法哲学”一词英文为 philosophy of law,德文为Rechtsphilosophie。 “法哲学”一词出现的历史远比法哲学这门学问悠久得多。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史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社会法学派等各大法学流派无不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

3、的深刻思考。17 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中首先使用这个概念。19 世纪以前,在主流的自然法思想的支配下,法哲学的讨论范围仅仅限于自然法的一般原理。从康德开始,对自然法的批判成为潮流,法学家们的研究中心转移到实在法上,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形而上学原理”以取代“自然法原理” 。胡果在其作为实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 (1797)一书中首次使用“实证法哲学”一词,这被认为具备了“法哲学概念雏形” 。之后克乌格将德语中的 Rechts(法)与 Philosophie(哲学)相结合,组成了“Philosophie des Rechts”,缔造了德语的“法哲

4、学”(RechtsPhilosophie)一词。 1831 年,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使得“法哲学”的概念得到更新,并被人们普遍接受。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其“法哲学”实际上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1839 年,文科尼西作为法的自然学说的法哲学一书使其被部分学者称为完整使用“法哲学”一词的第一人。 “法哲学”很快在整个德语区和欧洲大陆为人们所接受,19 世纪下半叶至 20 世纪初,以“法哲学”为名的专著与教科书层出不穷,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内容。20 世纪 20 年代, 近代法哲学的理论体系基本确立,斯塔姆勒的法哲学教程 (1921)成为其中的代表作,法哲学

5、自此便专注于研究共同普遍适用的法的一般理论,成为了一门独立的法律基础理论学科。之后欧洲大陆法哲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发展,逐渐影响了拉美和亚洲的法哲学理论,并传播到中国。 (二) “法理学”的词源发展 法理学” (Jurisprudence)一词由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演化而来,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19 世纪以前,哲学为学科之王,法学还只是哲学与政治学的附属,其内部亦没有划分部门,因而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在欧洲大陆普遍接纳德国人创立的法哲学概念的同时,处在大西洋彼岸的英美学者却有了另一个选择。直到边沁和奥斯丁之前, “法学”著作侧重于探讨自然法

6、亦即应然的法,法学家大多都由哲学家“兼任” 。经验论哲学的兴起使得英国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等人对唯理论的法学传统产生了强烈反感,于是他们没有选用法哲学这个看似高深艰涩的用语,而是用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去表明他们的实证主义主张。边沁所著法理学的范围 (The limits of Jurisprudence Defined,1782)便是这种主张的代表作,该书第一次对法律概念作了翔实的实证主义分析。奥斯丁继承并发扬了这种实证主张,其法理学范围之确定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1832)一书更被视为英美法理学的开

7、端。 “法理学”一词深受英国经验论的影响,早期的经验主义由于过分强调经验实践的观察与证实,使得自然法的研究受到冲击。后来这种割裂经验与理性、观察与思辨、否定思辨的意义的信念和方法论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因而后实证主义为校正早期实证主义的信念,在坚持经验方法优先的前提下,恢复了对理论的信念。 之后社会法学派创始人庞德相继批判了 19 世纪和 20 世纪的诸法学流派并进行整合,重构了“法理学”的概念和内容。 “法理学(Jurisprudence)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乃是指法律科学(the science law) 。这是其原初的含义和词源学上的含义,亦是与其最上乘用法相符合的。 ”在他看来,法理学的

8、研究内容,不仅包括法律领域中的所有应然问题,而且应该包括将实然转化为应然的方法论等问题。 汉语中的“法理学”来自日本,1881 年,法学家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在日本历史上首次开设法理学课程。他所说的“法理学”实际上是英美法系的“法理学”与大陆法系的“法哲学”的糅合体。中国最早接触的便是日本的“法理学” ,解放前的法学界受到日本法学理论的影响,导致部分人把法理学和法哲学两个概念混用,而且采用“法理学”的概念。当欧陆及英美的法哲学与法理学理论相继传入,我国法学界对“法理学”和“法哲学”两个概念使用上的混乱现象产生随之成为必

9、然。 二、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哲学与法理学是在漫长的法学思想史中分别由两大法系提出来的概念,是在不同的哲学语境下产生的。我们需要以历史的、动态的眼光去看待二者的关系。 (一)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 1.性质不同。我国多数学者倾向于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在“法哲学”一词产生之地德语世界,法哲学一直都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法律和哲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 。 ”在此意义上,笔者看法与德语世界一致,法哲学的性质最终归宿应在哲学。法哲学是法的形而上学,是对法律世界永恒问题的思考,是自由的理性思辨。

10、就其渊源而言, “法哲学”一词由康德至黑格尔赋予其特殊意义时的初衷就是对法的理念的思辨,而其他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就交给所谓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 ”去研究了。 至于法理学的性质,它是一个法学流派气味十足的词语,是经验论影响下由分析法学派所创,经过后实证主义法学修正,并为社会法学派、综合法学派所继承并发展的“法理学” 。其自产生之初,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亦即“法学基础理论” 。经过庞德和综合法学派修正后,它既研究实证法的一般原理,也向法的理念、抽象法的原理扩张。这实际上是经验论哲学向唯理论的一种妥协,但其基本立场未变。当代的法理学(西方法理学) ,已经发展

11、为一种综合性的学科,它的性质最终归宿仍然当属法学学科。 2.研究对象不同。虽然法哲学与法理学都宣称对法律世界的一般现象进行研究,二者所研究的对象有根本的不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正如黑格尔所言,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它试图从应然的角度去寻找法律世界的最普遍原理。换句话说,法哲学研究的就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形而上学问题。它是对法律世界的一般现象的哲学思考,是抽象的法的思辨。 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相比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限定的范围,已经有了比较大的超越。庞德法理学就提出,法理学应该研究什么是“法律” 、 法律的目的、法学的方法、法律的价值以及法的理论体系。

12、 3.研究方法不同。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来自于理性主义的思辨传统,运用抽象思维以及精密的逻辑体系,是站在形而上的高度上对从形而下的法律现象中所得出的结论进行的再加工。这样重理性的思维方法显然不同于法理学研究所持的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其最开始的分析实证主义的简单的分析方法,经过社会法学派和综合法学派的继承发展,已经扩展到分析方法、历史方法、社会学方法与哲理方法等实证方法与抽象思维并用的状态。 4.研究目的不同。法哲学探索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试图寻求法的理念和绝对必然性,从而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学研究以理论指导。而法理学的研究目的,由于英美法系经验论的传统,从其产生之时发

13、展演变到今天,其强烈的实践目的性不言自明。亦即是说,法理学的研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提供统一明确的意识形态,为实现社会秩序的协调而努力。这是近现代法理学、尤其是社会法学派的主张一直以来从未改变过的立场。 (二)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联系 首先, “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大法系学术传统的折射,它们各自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的哲学传统,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唯理论和经验论哲学在西方法学舞台上相互碰撞, “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别成为了两种哲学传统的折射,并不断发生着演变和交融。 其次,分析法学派创造“法理学”一词之始,实际上是经验论不满唯理论理性主义的滥觞

14、,转而寻求经验分析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走向了法理论研究的实证主义道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法理学”一词的发展演变,体现了法学家们对早期极端实证主义的校正。而在大陆法系,虽然没有“法理学”一词的存在,法学家们却用了其他的词汇弥补“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空缺。这已然说明了“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层次显得更加清晰,理论体系上显得更加分明了。 再次,从发展的角度看,在现代英美法系法学理论发展背景下, “法理学”一词的内涵与外延还会继续扩张,因为其内涵的逻辑层次仍未完全体现出来。笔者认为,法理学终将与法哲学区分开来,它或者成为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代称,

15、或者成为“法律科学”的代称,又或者兼具两层意思,成为包含广义与狭义两层意义的“法学理论” 。 法哲学、法理学等用语在当下法学界的混乱局面昭示着:近百年来从不同哲学传统语境下引入的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在法学学科发展尚不成熟的我国,还需要得到充分的消化吸收。在引进西方法学思想和理论的同时,我们首先要对所谓的“法哲学”与“法理学”有准确的理解和划分,这样才能避免用语的混乱。因而我们需要深入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语境中去理解二者的概念,理清二者的关系,在引入西方法学理论时做到清楚的鉴别和准确的理解。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张文显.法哲学通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3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 1 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潘念之.法学总论.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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