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出庭作证的原则及其对策摘 要 无论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除了法律就是证据,而证据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凭证,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只能靠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医类鉴定证据越来越多,为保证证据的可靠性,有必要让法医出庭对证据进行说明。本文从法医出庭作证的概念、必要性方面进行论述,进而概括出法医出庭作证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当下法医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 法医 出庭作证 鉴定人 证据规则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王志华,晋中市公安局介西分局,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临床法医鉴定、现场勘验;牛常青,介休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临床法医鉴定、现场
2、勘验。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29-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依法行政的效果明显,司法更加的公开、透明。新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使我国的司法程序更加的完善,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新的诉讼法中将法医出庭作证规定为法医的一项基本义务,更好的保证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 法医出庭作证的含义 大家都知道证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所谓出庭作证主要是指证人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庭上将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的向法官所做的
3、陈述。证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时不得作伪证,也不得夹杂着自己的主观看法,在陈述完毕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后,接受原告、被告和法官的询问和质疑,通过法官、原告和被告相互对证人的询问,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拒不出庭作证,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医出庭作证的含义就是法医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的鉴定意见,必须在法庭上向法官进行说明,听取法官、原告和被告的询问和质疑,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使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 法医出庭作证的原因 (一)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首先,法医出庭作证,对其所做的专业性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并接受法官、当事人的
4、询问和质疑,一方面保证了法医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使法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清晰的认识,从而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使法官能够根据正确的鉴定意见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 其次,法医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回答当事人和法官的疑问,接受法官、当事人以及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使得诉讼程序公开、透明,实现了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程序保障。 因为毕竟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备对专业性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的技能,如果只要求法医将鉴定意见交给法官,不做任何说明,那么法医的鉴定意见所起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也容易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致使当事人可能要
5、求法官进行重新鉴定,这种现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也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 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一方面是因为司法是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最后一道途径,另一面也是因为司法最讲求效率,能够尽快的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正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使案件尽快的终结,就需要所有的诉讼参加人都参加到诉讼当中,特别是法医的鉴定意见,必须要求法医出庭进行说明,帮助法官和当事人更好的理解鉴定意见的内容,消除当事人因不信任鉴定意见而出现的上访、上诉现象,保证案件顺
6、利终结,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和资源。 (三)保证鉴定意见内容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必然要求 法庭上鉴定意见的鉴定结果是受多方因素影响的,包括法官的判断能力、鉴定意见形成中所使用的设备等,这就很可能导致最终法庭上的鉴定结果与实际的鉴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当事人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使得正在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只能被迫延期审理,耽误了案件审理终结的时间,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但是如果将法医出庭作证规定为法医的一项基本义务,那么就会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因为法医出庭作证,让法医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在法庭上做出专业性的解释,能够加强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同时也为法官审理案件提
7、供了更加可靠的证据,便于法官及时的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四)提高法医职业素质和能力的需要 由于法医的鉴定意见对法官审理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就会有人利用法医做虚假鉴定,而由于之前法医基本上不用出庭作证,因此很难避免这种妨碍司法行为的发生,而且在金钱和权力等各种诱惑面前,很多法医放弃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做出了虚假的鉴定,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使人们对司法失去信心。要求法医出庭作证,让法医对自己所做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和解释,使其所做的鉴定意见接受法官、当事人以及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可以有效的防止法医做虚假鉴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法医的职业道德和能力,使其不敢知法犯法,为
8、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证。 三、法医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 在目前的诉讼过程中,法医真正出庭作证的很少,他们一般不愿意出庭作证,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没有对法医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使他们不敢出庭作证,他们一般从自身的安全角度出发,认为出庭作证容易得罪人,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而且出庭作证会产生各种费用,例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同时也会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在这样的现状下,法医出庭作证没有任何的益处,而且会使自己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很难调动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二)欠缺保证法医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目前,之所以法医不愿意出庭作证,与国家对法医出庭作证的保护
9、不力是有很大关系的。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障法医出庭作证的权益,但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对受保护的人员的规定不明确,而且也没有规定对法医出庭作证的权利的保护,使得整个保护体系很不健全。 (三)法医法律意识淡薄的影响 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法医没有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其作为法医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仍然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不想因为出庭作证得罪人,使自己产生无端的困扰。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的普法宣传不到位,使公民,特别是法医都缺乏足够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医的职业素养低,忘记了自己作为法医的职责就是对社会中的各种与法律相关的证据进行鉴定,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
10、确实可靠的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程序的尽快终结,提高司法效率。 (四)法官对法医出庭作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医必须出庭作证的条件,完全掌握在法官的手里,即当事人或者公诉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希望法医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做出说明,必须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否则法医就没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此严格的启动程序,给当事人要求法医出庭作证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也不符合言词证据的要求。根据言词证据规则的要求,直接言词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向法官、当事人说明,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任何在法庭以外的言词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在启动法医出庭作证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致
11、使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从而使当事人不再相信鉴定意见的内容,容易造成当事人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延迟了案件的审结时间,又降低了法院的权威性。 四、法医出庭作证的原则 (一)程序保障原则 法医出庭作证是法医履行自己义务的体现,必须遵守法律的程序规定。同时也通过程序法的规定,保障法医出庭作证的权利,防止出现威胁法医出庭作证的现象。 (二)法医权利保障原则 在当下,之所以法医出庭作证率低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医出庭作证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法医如果出庭作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但却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且会因为出庭作证担负额外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并使自己不能正
12、常工作,那么相信很难有法医主动愿意去出庭作证。因此,必须在程序法中明确规定法医的权利和义务,使法医形成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义务的法律意识。 (三) 保护法医人身安全原则 为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保护制度来保证法医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只有使法医意识到自己出庭作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危害,不再因为害怕得罪人,造人报复而不敢出庭,才能真正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五、 解决法医出庭作证率低的具体措施 (一) 加强对法医权益的保护力度 明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法医出庭作证权益保护的职责,防止他们之间出现推脱责任的现象。严厉
13、打击各种威胁、恫吓法医出庭作证的行为,切实的保障法医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法医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 对法医出庭作证给予补偿 法医出庭作证会产生各种费用的开销,尤其是在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法医出庭作证的成本会更高,而且法医也会因为出庭作证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因此,法律在规定法医出庭作证是法医应尽的义务的同时,也要为法医出庭作证提供补偿,保证法医出庭作证没有经济负担。法学中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如果只给法医设置严格的义务,却不给予相应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法律很难被遵守,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恶法,正所谓“恶法非法” ,这样的法律人们可以不必遵守。这不但不能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而且严重的
14、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在为法医设置义务的同时为其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权利,才能使法医自觉的遵守法律的规定,形成依法履行义务的习惯,从而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三) 加强法医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素养的提升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需要具备很高的专业知识,法医学涉及医学和法学两大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专业性的要求更高。因此,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医,专业知识过硬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仅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却没有很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素养,这是非常危险的,正所谓“有才无德是危险品” 。只有专业知识,缺乏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很容易抵挡不住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诱惑,在他人的金钱、美女以及权力的诱惑下
15、,对鉴定内容进行虚假鉴定,不但破坏了司法的公平公正,而且也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 提高法医的责任意识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医出庭作证是法医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医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从而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意识。同时,如果法医在鉴定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偏袒一方当事人,必须让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加强法医的责任意识。当然,如果法医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的判断,但由于其自身专业知识所限,出现鉴定错误,法医是无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 六、结语 法医出庭作证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程序法中完善法医出庭作证的制度,提高法医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窦国宴、张开乔.法医出庭作证现状及对策探讨.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S1). 2王黎曼.法医出庭作证制度初探.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S1). 3陈瑶清、李剑波.论法医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4(32). 4袁丽.DNA 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问题及对策.证据科学.2013(5). 5侯振宇、吴俊杰、周晓明.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法医鉴定人出庭策略.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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