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旅游法视角下的中国导游队伍建设研究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下简称旅游法 )的出台对旅游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导游作为旅游业的重要从业者受旅游法的影响极大。从旅游环境、社会环境等多层视角,对中国导游队伍进行现状分析,以旅游法的出台为契机,对导游队伍的建设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引导导游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旅游法;导游;旅游业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140-02 一、引言 在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中,导游被誉为是“中外交流的使者”和旅游发展的生力军,导游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最直接的接触者,其服务品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旅游
2、地旅游宣传和旅游形象推广。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预测,2020 年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1。导游与旅游业中各部门要素相关联最多、与游客接触最密切,成为利益和矛盾的导火索。因此,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一支热爱、服务、奉献旅游的导游队伍一起承担中国向世界旅游强国转变的重任。 二、我国导游队伍存在的问题 1.从旅游市场来看,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导致旅游活动的“变形” ,“零负团费”和“人头费”喧嚣而上,导游被迫“背黑锅” 。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导致旅游活动的“变形” ,已扰乱正常的旅游市场。为吸引更多客源,旅行社打着“零负团费”等旗号吸引游客, “人头费”等已成为我国旅游业不容
3、忽视的痼疾。在这种旅游市场运行中,客源地组团社只输送客源给目的地地接社,但却不支付目的地地接社任何酬劳,所谓的酬劳只是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和游客购物抽取报酬。在整个旅游行程中导游是直接与游客接触的主体, “黑心” “回扣”矛头即指向了导游。 2.从导游职业素养来看,存在素质低、服务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现象。近几年,我国旅游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但对导游职业的社会评价却在急剧下降,导游日益暴露出业务能力不强、人文素养低下、追求经济利益等问题,已成为阻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2。甚至还存在持无证、假证的黑导,部分人为从旅游市场中获得经济利益,持租借的他人导游证或办理假证“客串”导
4、游角色从事导游活动的例子屡见不鲜,扰乱了旅游市场的规章制度。 3.从导游行业来看,缺乏专业性、高级型的旅游人才,且人才流失严重。导游的入行要求较低,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即可达到参加考试的要求,低学历、低层次的人才结构特点在导游群体中突显,造成游客对导游人员出现素质低下的评价。在旅游市场的“畸形”发展和导游负面消息缠身名声败坏的情形之下,导游既失去收入保障,又遭受社会的“口诛笔伐” ,导致职业认同感降低3,以致纷纷跳槽转行,导游行业出现前所未有的高流失率,面临严重的危机4,从事多年旅游的人才也面临着转行。 4.从管理体制来看,滞后的导游管理体制与快速发
5、展的旅游业不相符。2010 年我国旅游总收入占 GDP 的比例已经从 2002 年的 5.44%上升到8%,20042014 年我国旅游业保持年增 10.4%的增长速度5,与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导游从国家重视、规章制度、整体素质等方面不仅没有提升,反之,旅游的繁荣发展却带来了更多的恶性评价。尽管在 2006 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涉及有关导游保险、酬劳、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等条文,但在我国近年来的旅游发展中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三、针对中国当前导游现状的对策分析 本文以解读旅游法等对导游人员有重大影响的条文出发,对当前中国导游队伍现状提出相
6、应对策,其中涉及了规范旅游市场、导游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1.从旅游市场方面,应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完善旅游市场管理监督机制,引导旅游市场的良性竞争,确保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对于旅游市场存在的“零负团费” , 旅游法第 35 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旅游项目。国家旅游局通过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行业的经营规范,促使旅行社改变低价招徕游客的竞争模式。第 38 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此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 “卖团”产生的利益纠纷6。各旅游部门应该以旅游法为执法基准,以导游
7、人员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辅,遏制低价团,打击恶性竞争,构建一个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机制完善的旅游环境市场。 2.从导游职业素养方面,强化导游培训力度,抓好导游管理工作。职业素养主要包括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行为习惯、职业技能四方面的内容7。2007 年国家旅游局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导游队伍培养的认知、健全完善导游服务管理体系和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导游薪酬保障制度等。针对打击“黑导”则需要地方旅游执法大队根据相关条例严格执法,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18 条明确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
8、1 千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应严厉打击无证导游从事带团活动,净化旅游环境,确保游客利益。 3.从导游行业方面,应注重吸纳复合型专业人才,推进旅游院校人才培养。依托科教兴旅、人才强旅方针,培养高质量的导游人才,加快中国向世界旅游强国迈进。当前国家旅游局正着手编制中国旅游业“十三五”人才规划 ,对旅游高校、旅游企业等人才队伍结构、现状等进行调研。旅游高校应建立自身教育特色,注重旅游课程实践;改革导游选拔机制,革新旅游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导游人员条例规定的“每年 56 小时的培训时间”培养导游服务向标准化靠近,导游技能向多元化扩展,形成良好的导游队伍风气。 4.在社会影响方面,旅游部门
9、应引导媒体给与导游正能量报道和公正评价。当前我国导游背负了太多的“罪名” ,但在导游中也有敬业爱岗、乐于奉献的最美人物。媒体应看到在导游行业里依然有“最美导游” ,他们用负责任的态度为中国旅游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媒体应把握好报道导游“劣迹”事件的度,在揭露事实真相的同时更应注重游客对旅行社、导游等相关旅游知识的认识。旅游相关部门应引导媒体加大对“最美导游”等正能量事件的报道力度,转变社会对导游职业的偏见,增加对导游职业的好感度,共同携手带给导游群体更多的认同和肯定。 参考文献: 1 罗旭华.旅行社与酒店对大学生素质能力需求差异及对策分析J.旅游学刊,2009, (8):40-42.
10、 2 朱芬芳.基于职业素养的导游专业人才培养探索J.职业时空,2012, (3):134-136. 3 陈乾康.导游人员生存状态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5):588-625. 4 黄平芳.“尊重”与“歧视”之间主客关系下的导游身份认同J.大理民族文化研究论丛,2012, (1):495-505. 5 徐进.也谈中职旅游教育中导游职业能力素质的培养J.中学教学参考,2011, (33):90-91. 6 曾海华.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J.数字化用户,2013, (29):231-231. 7 刘伟.论如何培养中职生的职业素养J.中等职业教育:理论版,2012, (4):
11、14-16.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Tour Guides Team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ourism Law HE Qian-ling (School of Urban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s,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Abstract:The Tourism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ouris
12、m Law)has made far-reaching impact on Chinese tourism.As the important practitioners of tourism,tour guides hav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Tourism Law.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tour guid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 - layer,such as the tourism environment,tourism market,etc.Taking Tourism Law as an opportunity to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guide the construction of tour guides team,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tour guides. Key words:tourism law;tour guides;tourism 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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