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制度之探索摘 要 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制度的制定和推行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对现行存在的交流实践进行考察,对交流轮换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部分区域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的效果进行客观地评价。本文认为通过反思上述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中所存在的问题,将有助于确定和完善适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统一交流轮换制度。 关键词 党风 廉政建设 反腐倡廉 纪检监察 作者简介:王战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34-02 日常工作中所指的干部交流,通常是指党委(党组)
2、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让、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换。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在具备上述共性内容的同时,基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特别是在十八大以来党对反腐败斗争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动,使得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与挑战愈来愈大,随着整风肃纪的不断深化,为保证纪检工作的持续性和高效性,通过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而逐步形成符合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的干部交流制度变得迫在眉睫。 一、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制度的效用分析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化, “打老虎”和“拍苍蝇”工作的高强度与持续性也让纪检监察干部遇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本身就
3、具有因查人纠错而“得罪人、坏人际,被报复”的特殊性质,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战斗在一线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遭遇工作推进阻力大、部门协调困难大、自身安全威胁大的困局,关于纪检监察干部被打被报复的新闻更是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里还存在个别害群之马,个别干部居于监督之位反与其所监督的官员私下勾结,违法乱纪,其背后的原因值得令人深思。只有不断健全完备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制度的推进,具有如下实效效用: 第一,解除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开展的后顾之忧,提高一线执纪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巩固并不断扩大反腐倡廉的既得成果,保障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继续高效连贯地向前推
4、进。 第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的开展,将使广大执纪干部工作地点由固定不变转为异地轮换,任职时间也由遥遥无期变得定期定时,交流与轮换的不断开展和深化,将促使全国范围内的执纪干部了解对方的工作性质、感受别处的办案困难,从而在根本上彻底消除因接触少而产生的异地工作阻力,进一步强化未来执纪工作的统一协调性。 第三,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轮换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察官员与行政官员沆瀣一气,监守自盗现象的发生,从侧面保障监督领导干部程序、实体的双公正。 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的负效益评估 纵观历史,古今中外历朝历代但凡规定监察官员轮换制度的同时,都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负面效益。 第一,我国的执纪文化存在地域性,客观上
5、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熟悉地区环境。交流轮换往往意味着纪检监察干部处于一个全新的政治环境,但由于环境陌生, “初来乍到”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熟悉、了解、研究工作环境,这些不得不做的额外工作势必将牵扯和分散纪检监察干部一定的精力,因此相比较长期定岗本地的纪检监察干部熟悉政治环境,交流轮换后的外地纪检监察干部不一定具有这些优势。 第二,从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作为制度的现实执行上进行分析,交流轮换制度必将增加一笔额外的财政费用,例如搬迁费、异地居住费以及纪检监察干部探亲等其他必要费用。除了直接的经济压力,还有组织人事工作上的问题,一旦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作为制度推行,相关部门将不得不考
6、虑纪检监察干部配偶的工作问题,子女的就学问题等。如何解决因为推行交流轮换制度而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变的现实而又迫切。因此至少在行政经济学角度看,应当认真计算交流轮换这一制度成本支出与其收益之间能否达成正比例关系。 第三,交流轮换制度可能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专业性、待遇稳定性产生无法预估的影响。从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来看,我们党和国家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条件和内容的规定都远远高于一般公务员,正是通过对“德” 、 “智” 、 “才”等方面近乎苛刻的要求,才使得纪检监察队伍整体处于高质量。因此,在交流轮换实践操作中,如果不根据纪检监察干部的特点随意流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纪检监察工作“力不
7、从心”和“牛刀杀鸡”的极端现象。同时,由于各省区市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工作待遇波动过大也将挫伤到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交流轮换制度具体推行时对于“度”的把握,也是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所要认真调研的内容。 三、不断推进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制度的几点思考 我国的干部交流虽然长期存在,但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完善的制度体系,随着我国政治改革脚步不断前行、力度不断加大、内容不断加深,配套制度的及时跟上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的内容及程序缺乏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纪检监察干部具备何种条件才需要交流,交流轮换如何进行,交流的标准和程序规定等都是构建交流轮换制度必须考虑周全的。目前我
8、国交流轮换制度仅仅局限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同时,交流轮换活动还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特点,省市县级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均自成体系,规定内容、执行程序各不相同,这势必造成同区域(系统)内交流轮换活动混乱、上下级衔接不佳等问题,从而影响纪检监察队伍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二,从预期目标能否达到进行考量,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制度缺乏其他制度的协调及配合。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将长期存在,中央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基调定的非常
9、明确,将长期狠抓严管不松懈不放手。但纪检监察干部不可能也不应该总是在反腐败斗争中单打独斗,遏制腐败的根本在于制度改革,这不仅包括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还应有我们党纪党规相关制度的重构。因此,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制度并不是最终目的,它应当与其他亟待改革的制度一起,相互配套、共同作用。 首先,要清晰明确纪检监察干部交流的价值。对执纪干部交流轮换作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加以确定,必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不断推行。但推行执纪干部交流轮换制度的目的应着重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适用和执纪适用的统一性。要通过对有层级、重基层的交流制度的构建,一方面保障纪检监察队伍的新鲜血液能够渗到一线工作,在
10、不同基层环境中用实践增强执纪能力;另一方面还要能做到从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执纪干部中选拔优秀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优化纪检监察的人才结构,逐步使执纪干部的才干与资历与其工作和级别待遇相一致,形成新老交替、良性循环的更替模式。 其次,要正确定位纪检监察干部交流的主体。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建立在对本地域内政治环境的长期熟悉和了解,为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后尽快开展新工作,就不应当对相关执纪干部随意交流。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适当参照国内外司法工作人员相关的交流制度,对重要、特殊岗位的执纪干部交流做出严格的规定,并将交流对象名额适当向在工作在一线且取得成效巨大明显的基层执纪干部倾斜,从而有效
11、解除基层执纪干部“因得罪人而被人报复”的顾虑,充分调动一线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热情,保证纪检监察工作长期高效的健康开展。 再次,要正确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制度的配套措施。如果没有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与补充,执纪干部的交流将举步维艰。与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制度的制定中,要考虑方方面面可能衍生出的其他制度,例如交流轮换前执纪干部的在职教育制度,交流轮换中执纪干部的任职回避制度,对交流轮换的执纪干部的监督和惩戒制度等。其中尤为要注意的是任职回避制度,倘若轻视了任职回避,那么期望通过交流轮换实现地域回避将不会起到预先的作用。另外,对被交流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其相应的行为进行惩戒,还可以起到促
12、进交流的作用。最后,纪检监察干部交流轮换还涉及执纪干部的任职任命和人事档案问题。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的行政监察在实际工作中是合二为一的,执纪干部党口、行政口两头兼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在具体执纪干部交流轮换中究竟按照纪检部门还是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人事变动将显得重复拖沓。笔者认为,要保证干部交流制度在纪检监察系统一系列改革制度中得以施行,需要优先理清纪检和监察的关系,清晰两支队伍的各自建制,并以法律及党规的形式统一固定下来,这一问题作为执纪干部的交流能否发挥效用值得我们认真进行研究。 笔者认为,从打击腐败的角度,可以将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制度认为是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一个方面,但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他制度的衔接配合,总之,无论从培养锻炼人才的角度还是追求效益的角度,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制度如要达到预期的目标,都需要通盘考虑,权衡利弊,重视分析交流的主体与具体岗位的特点,争取将交流的执纪干部个人力量发挥到最大。最终实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良性互动和执纪队伍的合理配置目的,避免使纪检监察干部交流的制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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