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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程序.doc

1、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体现了刑罚谦抑性,具有程序分流的作用,在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改造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存在着适用主体及范围过窄、附加条件较难把握、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及在结合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改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提出建议非常重要。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外部监督 事前监督模式 作者简介:崔航斌,延边大学法学院 2013 级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20-02 一、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一般理论 (一)附条

2、件不起诉程序的涵义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负有刑事责任时,但是检查机关并不立即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是在一定的时间段之内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期审查,倘若该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限里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实现对受害人、检察机关的承诺,用实际行动来证明他已经知错认罪的,检察机关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执行不起诉判决。 (二)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性质 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一种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的体现刑罚谦抑性程序,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首先,起诉便宜主义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和宗旨,其产生的最主要根源是裁量权的扩大。起诉便宜立足于特殊预防的前提条件之下,使检察官拥有相应的裁量权,这样便有助于执

3、行以刑罚个别化与非刑罚化为基石的刑事政策。该原则已经在我国的刑法里有所反映,同时被延伸到未成年刑事检察范围之中,相对不起诉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第二,它是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待诉权,是以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希望能够不被起诉的客观需要和心理为实施依据的。其实质是处于“起诉”和“不起诉”间的一种折中的策略。此类案件已经达到了起诉的要求,但是检察机关从实际情况出发,认为起诉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作用要大于正面作用,于是便采取这种方式来惩处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它的起诉决定权属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这样做能够激发出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改造的动力,缩减其回归社会的时间。 第三,与公平、效率是对立统一的。考察是附条件不起

4、诉的关键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同时,考察时间有力地延伸了审查起诉时间。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最高目标是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质量。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已表明,附条件不起诉摆脱了快速办案的限制,与效率形成对立的关系。而起诉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其他犯罪嫌疑人是极为不同的,这主要是由于犯罪主体还处于未成年的年龄段,并不是累犯惯犯,他们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具有极大的改造可能性。当代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倾向于给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保护,能够很好地实现公平、效率。 (三)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之前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中

5、添加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在法律效力方面与以往三种不起诉有着一定的不同。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程序中止,案件结果。在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审查之后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时,并不意味着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已成定局,最终如何还要根据定期审查的结果而定。由此可见,它是审查起诉短暂间歇,并不代表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只是程序中止,类似于法院审判的程序中止。它只是审查起诉中的一部分,不意味着已经审理完案件。在审查结束之后,如果未成人遵纪守法、循规蹈矩,就不会起诉他;相反,倘若在审查之中,未成年人不思悔改,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那么就要宣布附条件不起诉无效,正式对其进行起诉;倘若检察机关核

6、实案件中有新罪、漏罪,那么要同时起诉,要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依法惩处。刑期不能用审查期来抵消。 刑法对此作出了相关阐释,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只有两种决议,即起诉和不起诉,除此之外不再有第 3 种决议。附条件不起诉依然类属于起诉和不起诉,这样就为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这是一种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在条件符合后所引起的不起诉决定类属于相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具备可诉条件是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石,而在审查时间里,如果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严守行为,实现了相关的承诺,并且经过审核,他们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那么,就可以对其实行相对不起诉。它并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量刑定罪,

7、只拥有流程上的效力。在受害方存有疑问、法院核查不当使用的情况之下,就有被取消的可能。除此之外,还能够有效地制约检察机关严守职责,遏制其滥用职权以及扰乱司法体系的现象出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存在的缺陷 (一)适用主体和范围有限 法律明文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却没有把老弱病残等人囊括其中,与此同时,在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要求的犯罪类型中未能有效归类,如初犯、偶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度、中止犯罪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影响的,认罪悔改等。因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主体和范围都是有限的,造成了其没有有效突显出发挥程序分流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减轻司法所受到的重负。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较难把握 根

8、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要严守行为,主要有:依法行事,配合监管;依据规章制度定期汇报自身情况;离开居住地时要上报并获得审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它是带有相应的时间限制与条件束缚的,按照未成年犯的审核情况来裁决起诉或是不起诉。附加条件的宗旨是为了让未成年犯意识到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让他知错悔改,清楚犯罪思想,重新走上社会。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附加的条件只是做了简单的要求,及未成年犯要严守行为,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成年犯的认错悔改的思想并不能以此反映出来。在向受害人进行道歉、赔偿以及提供社会服务事项上面,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阐述,这样就会令未成

9、年犯不能充分意识到犯罪行为带来的极坏影响,严重阻碍他们的悔改活动。除此之外,会使受害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心理,使他和未成年犯的关系恶化。受害人出于不满心理就会申请起诉,使检察机关的司法负担更加沉重。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缺乏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形式单一;事前监督不够完善。 首先,缺乏内部监督。所谓内部监督,就是利用检察机关内部科学完善的制度来实现监督的目的。内部监督是整个司法程序中做到公平、公正,确保执法人员依据法律程序执法,保障各种法律主体基本权利的一些行为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针对附条件不起诉行为的相关内部监督机

10、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其次,外部监督形式单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外部监督仅仅被限制在于案件本身有管理的各个法律主体上,而失去了更加广泛的监督主体,从而使得监督力度被一定程度上弱化。必须建立更广泛的外部民主监督制度,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程序中出现不良行为,才能够全面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最后,事前监督不够完善。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中,针对附件条不起诉的相关事前监督的相关规定仅仅有如下的规定,一方面,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全面获知公安部门以及案件的被害人的相关意见;另一方面,涉案人员以及其代理人如果对于不起诉的决议有不同看法,检查机关必须依法起诉。除此

11、之外,再无关于事前监督的条令,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事前监督制度是不够完善的。 三、对于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缺陷的改善方案 (一)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主体及范围 可以有条件的延展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主体和范围,从而加速提升我国的诉讼效率,全面修复各种法律关系,让不起诉程序的审前分流作用更加凸显。我国的当前的法律体系中,附条件不起诉最为常见的法律主体是未成年人以及在小学生。基于我国当前的法律现状,可以适当的将附条件不起诉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轻微犯罪者,也就是在我国当前刑法中执行拘役、罚金或者管制的违法者。 (二)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附加条件 在不起诉执行的过程中,应当

12、就执行不起诉的条件做出更加明确的定义,从而更加有效的监督其执行状况,从而让其能够更多的反省自身,改正错误,弥补自身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比如,我们可以促使被诉者向受害者做出诚恳的悔过并给以赔偿,促进双方的沟通,从而促使双方达成有效的和解,这也更加符合法律的本质精神。同时,犯罪行为通常不仅给被害者造成损失,也会让社会遭受损失,因此,也可以考虑让被诉人更多的从事一些社会公益活动,从而弥补自身的过错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修复犯罪造成的社会关系破裂。 (三)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 第一,增加内部监督力度。建设全面而科学的内部监督体制,使得不起诉能够得到检察机关内部的有效监督,从而保证不起诉机制合理的执

13、行。首先,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水平。通过各种有效的奖惩、评比、公示等方法,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端正工作态度;通过各种培训学习,强化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理解能力。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不同部门的相互制约,更好的实现自我纠错。检察机关在提起不起诉程序的时候,要注重对于其原因的分析以及其效果的评估,使得法律的执行更加的让人信服。 第二,多样化外部监督形式。建立科学的,广泛的民主监督体制。这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执行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作为一种有着坚实群众基础的监督形式,我们应当促进此制度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监督程序中。在

14、检查机关希望执行不起诉程序的时候,可以提起人民监督员来共同参与程序,对其理由进行充分的评估,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改善事前监督方式。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不起诉程序的事前监督机制尚不十分完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害者的意见并没有被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基于法律是保护法律主体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在执行不起诉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基于被害者认可的前提下来执行。我国当前不起诉程序的只要适用主体为未成年人,是处于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意义,然而,在案件中,被害者一样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整个案件的执行状况与被害者息息相关,因此,如果一味的考虑到犯罪者的未成年地位,一方面独立于被害者权益的申诉,另一方

15、面也不利于未成年犯罪者对于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不利于其悔过行为。所以,对于不起诉程序的执行,就算是针对未成年犯罪者,也应当充分考虑被害者的意见,从而更加昭示法律的本质意义所在。 四、结语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这次新添加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虽然在调动未成年人罪犯自我改造,使他们更早的回归社会这个大家庭的道路上是一个里程碑般的改革,但现在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陷。如适用主体及范围狭窄,附加条件不够清晰,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这些目前都是一些不容忽视的缺陷。我们应该认真吸取国外成功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从实际出发对国外先进经验加以运用和探索,把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升华为符合我国要求和需求的一项程序。我相信我们一定会制定出更完善,更全面,更彻底,能够最大发挥自己价值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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