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光明新区 鸿鹄人才及团队 住房 保障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升人才保障水平 ,根据 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实施“鸿鹄计划” 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已经新区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 “鸿鹄人才”和“鸿鹄团队” 。 第三条 新 区 住房 保障部门负责“鸿鹄人才” 公租房 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第四条 “鸿鹄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租包括免租金租住、租金租住,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 等 。申请人同时符合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只可提起一项申请,不 得同时享受。 第
2、五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 和 人才安居配 租房申请条件的, 只可提起一项申请, 不得同时享受。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第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 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2 后,应当在 新区 政府 在线 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十条 杰出人才 : (一)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
3、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 , 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 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 的住房,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 10 年 。 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 申请 续租 , 按公租房标准缴交租金。 (二) 10 年免 租期限满,仍在新区有关单位工作 , 且符合条件的, 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 (主管部门) 向新区 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 赠与 或 按 优惠 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 公租房 。 赠与或购买政策以申请时深圳市有关住房政策为依据。 (三)如 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的, 可向新区 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 租住建筑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的 公租房 10 年 ,按公租房标准缴交
4、租金 。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人才住房保障按照 本办法 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精英人才: (一)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 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 房 、未领取过人才租房补贴的 ,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 公租房 3 年 。 不符合免租金 条件 的 , 可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住相应面积公租房 3 年,按公租房标准缴交租金。 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租,按公租房标准缴交租金 。3 如新区无房源,可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累计不超过 3 年的租房补贴 。 (二)免租金 公租房 建筑面积标准 : 精英人才 A 类 : 不超过 120 平方米; 精英人才 B、 C 类: 不超过 90 平方米 ; 精
5、英人才 D 类:不超过 80 平方米 。 (三)租房补贴标准 : 精英人才 A 类 : 不超过 4800 元 /月 ; 精英人才 B、 C 类:不超过 3200 元 /月; 精英人才 D 类 : 不超过 2560 元 /月。 第十三条 成长 型人才可按新区公租房相关配租管理办法申请住房,新区住房保障部门 优先轮候安排。 第十四条 “鸿鹄团队”中未纳入成长型人才及以上目录的其他主要成员,其住房保障 按 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 三 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 (指申请人,下同) 不得转租 公租房 。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 可 由用人单位先
6、行垫付。 第十六条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新区 住房保障部门 。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新区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1 年后仍未被新区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区 住房保障部 门 收回 公租房 。 1 年内被新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办理公租房退房手续后,由新用人单位参照原住房4 待遇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申请公租房 。 第十七条 “ 鸿鹄人才 ” 在领取 租房补贴 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 日内书面通知新区 住房保障部门 , 其租房 补贴 自离职下月起暂停发放。 第十八条 被新区新用
7、人 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新区 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 继续发放 租房补贴 剩余部分。 第十九条 新区 住房保障部门 负责 受理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及后期 查处 工作。 申请 人涉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新区 住房保障部 门 依 照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及新区有关规定 处理。 第 四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 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 住房 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市 住房保障部门 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 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 贴。 第二十
8、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 住房 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 住房 ,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 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 等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 工作是 指 “ 鸿鹄人才 ” 的申请单位与其 聘用 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5 第二十三条 “鸿鹄人才”应当在人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 住房 。 突出贡献人才可在评定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人才 评估 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 评估 基本合格的, 收回 人才住房 ,停止续发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引进或 培养的急需 人才,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 ,其 住房 保障 可适当突 破 本办法 相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 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 5年, 光明新区高层次领军人才 住房 奖励试行办法 不再执行 。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认定的 新区高层次领军人才 ,继续按原办法享受相关住房待遇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