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陪审团制度与风险分散摘 要 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正面临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和不容忽视的信任危机,致使司法活动的风险不断增加,法院和法官往往成为社会矛盾首当其冲的发泄对象。本文认为解决问题的其中一个方案,是尝试借鉴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让普通公民分担一部分审判权力,使民众声音有理性地进入司法领域;同时分散问责的负担,分散法官所承受的不必要风险,在公权力与公民社会之间形成缓冲,以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复杂矛盾。 关键词 法院法官 司法民主化 陪审团 作者简介:刘燕,中山大学法理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
2、章编号:1009-0592(2015)11-122-04 一、引言 当前研究我国司法改革并为其建言的文章非常多,但极少有人注意法院和法官所承受的社会风险,以及从风险分散的角度讨论制度改革的方案。笔者将在这篇文章中探讨以下观点:首先,我国司法机关正面临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和不容忽视的信任危机,而造成民众的不信任感的最关键原因,并非传统上想象的“司法腐败” ,而是专业话语与民众话语的隔阂、公权力的权威姿态与民众在公共事务和正义事业上几乎没有参与权之间的矛盾;不信任感若演变为非理性的宣泄,首当其冲受害的是法官群体,而这种风险本不应由法官或司法机关来承受。其次,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改变现有重“
3、陪”轻“审”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尝试引入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部分作出裁决;这是一个司法民主化的方案,将司法权的一部分分给民众,对民众参与司法有利,也对职业法官有利,可以有效将司法机关和法官身上的责任分散,同时也将风险分散。 二、 司法机关承受的风险 (一)案例 2001 年 9 月广东省四会市法官莫兆军主审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原告李兆兴主张张坤石、陆群芳夫妇欠款一万元,并出示张坤石夫妇亲笔签名的借条,张氏夫妇辩称自己并未向李兆兴借过钱,自己是在一名叫冯志雄的人威逼下签的借条。张坤石夫妇在法庭上作了陈述和答辩,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庭审后,法官莫兆军通知冯志雄到法院接
4、受调查。9月 29 日四会市法院作出判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坤石夫妇所说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判决其败诉。老夫妇不服判决,但并未上诉,而是在法院围墙外喝农药自杀。经公安机关查证,张氏夫妇反映的情况属实,确为受人胁迫签下借条,莫兆军因玩忽职守罪被捕。经过一审和上诉,直到 2004 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最终确定莫兆军无罪。 然而莫兆军本人及其职业生涯已遭受沉重的打击。 2015 年 9 月 9 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恶性案件,43 岁十堰市民胡庆刚,因劳动纠纷诉讼二审再次败诉,将情绪发泄在法官身上,持刀刺伤四名法官。且胡庆刚作案手段残忍恶劣,一名女法官被刺两刀,贯穿胸腔,
5、一名男法官被连捅七刀,贯穿右胸和后背。胡庆刚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所幸四名法官性命无碍。根据南方周末调查报道,胡庆刚行凶的动机是劳动纠纷索赔,证据不足,一审二审均败诉,他“一根筋就说他们老板有钱,肯定是买通了法院的人” , “我证据啥都有了,为什么不行?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工厂给他们送钱了,肯定是贪官。 ” 司法精英化和职业化已经成为当前法学界和法律职业界的主流声音,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精英化、职业化给司法机关和法官带来的责任压力以及不合理风险。上面两个案例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我国法院和法官所承受的社会风险。莫兆军法官严格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原则,却
6、因为被告人的过激行为被捕受审;被告的过激行为来自其对法律规范的不理解,但司法者也连带受到风险冲击。并没有证据显示胡庆刚案的法官贪赃枉法,仅仅因为当事人对社会和公权力机关的负面印象,以及他对证据规则不理解而导致的个人偏见,就使得法官成为暴力的牺牲品。 眼下社会上存在各种转型期矛盾和积压情绪,其渊源错综、成因复杂,有的来自立法漏洞,有的来自政治和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经济原因,责任并不都在司法机关。然而,法院和法官因为肩负了解决纠纷的职责,时时被推上风口浪尖,站在矛盾漩涡的中心。一旦社会非理性情绪爆发,法院和法官常常成为第一冲击对象。这对法院和法官十分不公正,但也是职业法官所行使的权力的附属现象。
7、(二)风险形成的原因 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民众当中存在一种对司法机关和判决的不信任心态,不信任情绪积压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社会风险。这种情绪所体现的深层问题相当复杂。传统理论认为,权力腐败容易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这种类型的不信任,解决起来并不困难,只需加强司法以及整个公务系统的廉政建设即可。然而,国内近期出现的一些现象,却显示出另一种不容忽视的情况:有不少社会关注度很大的热点案件,其审判过程不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没有法律瑕疵,但是民众依然不愿意接受判决结果,坚持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 经过对此类现象的观察,笔者发现,另一种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人员承受巨大社会风
8、险的原因,是在案件事实或何为正义的问题上,民众的判断与法庭的判断发生了分歧。比如莫兆军案中的张氏夫妇,他们坚信自己只需向法庭“实话实说”就能换来公正的判决,尽管法庭已要求他们提交证据,也告知他们若不服判决可以上诉,然而这对老夫妇似乎并不打算“认真领会”法律原则,也不打算跟随法律程序的步骤,而是抱着一种执拗的信念,若“这一回”得不到心目中的正义,就以死证清白。 再比如备受关注的湖北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嫖娼官员的案子,也是典型的民众与法庭在事实解读上发生严重分歧的例证。2009 年 5 月,时任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来到“雄风宾馆”玩乐,要求当时正在休息室洗衣
9、服的服务员邓玉娇提供性服务,邓玉娇当场拒绝并明确表示自己不是卖淫女。其后双方发生争执和拉扯,邓玉娇用刀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湖北省巴东县法院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成立,而基于相同的证据,社会上却有许多人认为邓贵大等人意图强奸、邓玉娇是“抗暴烈女” 。 根据CCTV 央视网的调查,接近 13 万投票者当中,有 93.42%的人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 。 也就是说,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即司法话语与公众话语的矛盾。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法官专业素质和廉政建设都完善了,仍很难使民众认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事实上我国公权力机关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早在 2008
10、年全国法官研讨班上已有法官描述了司法人员的困境:“一边是案件激增,绝大多数法官恪尽职守公正办案;一边则是公众对法院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批评越来越尖锐、质疑越来越激烈,案结事不了一些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没问题,当事人仍不认同判决。 ” 解决这个问题有主要和次要两个渠道:次要渠道为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但这个方法只能解决一些“技术性误解”导致的不信任,例如像张坤石夫妇这样的公民,若从小接受普法教育,明白“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背后的价值依据,可能会有不同的表现。然而,一旦民众在了解了这些技术性规则之后,站在与法庭相同的规则基础和证据基础上提出事实认定的质疑,法庭便很难回应。因此,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主要
11、渠道是进行司法的民主化改革,让民众的声音有理性、有规范地进入司法领域,以此平衡司法精英化、技术化与民众正义观之间的隔阂,分权的同时也分散司法机关和法官的风险压力。为此,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小陪审团的陪审制度,在国内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 三、改革试点及可行性 改革方案不可能在全国同时推行,笔者认为可选取经济较为发达、开放程度比较高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进行试点。一来这些地区的经济水平能够承受制度改革所需的经费,二来这些地区已经在开展大胆的司法改革,例如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 以及广东省佛山市的独立审判改革, 能够为陪审团制提供制度准备和思想准备。 至于公民是否能胜任,这种疑问在任
12、何民主化改革建议中都会听到,其主要理由是怀疑中国民众的“素质” ,以为民主是一种先进文明,需要智慧和长期教育才能学懂,而中国的老百姓尚未摆脱传统观念影响,不能好好的使用手中的权利,参与选举或陪审恐怕会导致不好的结果。 事实上,认为公民都是愚蠢的、有了权利也不会用,必须由“高等人”来替他们做主,这本身就是家长式专制主义的论调。民主需要的不是天分和特殊教育,而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的知觉,这种知觉是人与生俱来的。 例如全国第一例外嫁女争取土地收益的诉讼,就发生在珠三角的一个农村:珠海市鸡山村,原告是一群农村妇女。当时农村妇女嫁到别村之后,村委会便会收回原属于她的土地,而夫家的村委会又不会另外分配,等于剥
13、夺了外嫁女的权利。2001 年鸡山村 25 名外嫁女将鸡山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付清 1997 年至 2000 年的股份分红,并确认她们享有 2001 年之后的股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外嫁女胜诉。 这些农村妇女没有受过高水平的公民教育,更没有民主、法治甚至女性主义等文化理念的长期熏陶,但她们对权利、利益和公平正义有着直观的理解,因为个人权利和利益本身就是日常生活的直观体验。 再例如 2010 年 12 月珠海市朝阳市场罢市事件,从策划罢市到与政府谈判,都是由一群文化水平并不高的菜贩组织的。朝阳市场地段无牌小商贩摆卖过多,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菜贩生意,在多次反映情况无果之后,一百多名合
14、法经营的菜贩联合罢市。 这些菜贩在向媒体和公权力机关讲述自己的诉求时,除了表现出对权利的认识、对利益的表达成熟度,也表现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阐释的语言成熟度,并且具备了用理性和有效的方式与公权力进行谈判的能力。最终,朝阳市场招商管理一方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在媒体在场的情况下与菜贩开会协商。这场协商就是完整的权力与权利的对话博弈过程,也是基层民主的典范程序。 四、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具体方案 (一)陪审团制度试验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近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效果较差,地位也逐渐边缘化。笔者认为造成其衰落的原因,是一开始就存在定位上的错误强调“
15、陪” ,而非“审” 。这一制度是由专职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其中主要负责审理工作的审判长必须是专职法官。然而陪审员是非专业人士,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负责同一项职能,非专业者的地位和话语影响力显然会受制于专业者,必然导致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处于“陪衬”地位。随着“大众情感化与法律精密化、技术化之间的矛盾” 逐步加深,陪审员地位和陪审制度也逐步边缘化。河南省试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仍然是“就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发表意见以供作为职业法官的审判者参考。 ” 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并没有质的改变。 笔者主张的陪审团制度,与河南省的试验完全不同,恰恰是要变“
16、陪”为“审” ,避免落入陪衬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窠臼。真正实现民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平衡、分担司法机关责任,并且改变司法机关压力过重、风险过于集中的现状,就必须给民众一个与公权力对等的话语权,又要避免因专业缘故被架空或边缘化,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可将陪审员的职责与法官的职责分开。这里不妨借鉴英美的陪审团制度。这种陪审团制度,初衷原本是国王借机调查全国的案件情况,进入现代,其基本理念演变成:一个人是否有罪,应当由与其同等的人来审判; 以及“使普通民众进入日常的司法工作之中,因此阻止了职业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专断。 ” (二)陪审团制度具体方案设计 进行改革试验不宜过于激进,并且必须结合本土的特点,笔者尝试
17、给出制度设计的粗略方案: 1.适用范围: (1)可以首先在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基层法院的案件多为贴近日常生活的民事案件和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作为第一步尝试较为稳妥,中级人民法院只在有限的范围内作出改革配合。若试验证实效果正面、改革可行,再推行到其他区法院以及中级法院。 (2)在适用案件方面,可以学习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当中的侵权纠纷,行政诉讼因为大部分案件的专业性太强,暂时不适合该制度。 (3)原告和被告均有权申请法官审判、不让陪审团参与,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支持申请。 2.陪审团和法官的职责: (1)陪审团只对事实部分作出决定,不负责具体罪名、量刑和赔偿方式、数额等
18、技术性裁决。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只需说出被告有罪还是无罪,民事案件只需说出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与原告分担法律责任。陪审团的审理决定必须是全体成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闭门审议之后,达成一致同意的结果(而非少数服从多数) ,如果在限期内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构成“失审” 。 (2)适用陪审团的案件应当由一名法官进行主审,无需再组合议庭,以免造成资源浪费。法官在事前负责向陪审团介绍程序、讲授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庭审阶段负责主持审理程序,维持法庭秩序,同时也可坚持我国大陆法系法官纠问制的特色,在必要的时候讯问被告、询问证人,以便陪审团更清楚地了解案情。在陪审团给出事实部分的审理决定之后,
19、由法官作出具体的罪名、量刑、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等判决。 3.陪审团人员遴选: (1)西方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贵族或平民身份、财产多寡、种族、性别等限制条件,大大妨碍了陪审制的公正性, 我国虽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却存在另一种歧视以户籍划分人群。笔者认为,选择陪审团成员不应限于当地户口,经济发达城市有大量外来人口,许多案件和纠纷的当事人正是外来人员,假如限定陪审团成员只能是当地户籍人士,可能使非本地户籍的当事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而陪审员条件可设定为年满 20 周岁、在该试点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不限城市或农村户口) 。 (2)为了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
20、贴和奖励。由于我国宪法没有将担任陪审员设定为公民法定义务,所以用奖励的方式鼓励参与较为合适。 (3)借鉴美国的制度,由主审法官挑选陪审候选人,在控辩双方都到场的情况下,从候选人中随机抽选 6 至 12 名陪审员,除了应当回避的情形(与法官回避的情形相同) ,控辩双方各有 5 次无条件要求变更某位陪审员的权利。名单在开庭之前确定,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4.关于上诉和“法官迳为判决”的问题: (1)如果首先做试点试验的只是基层法院,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或公诉方抗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时,可以这样处理:一审适用陪审团制度的,中级法院按照现行法律规范若决定二审开庭审理,则也须适用陪审团制,但人员必须与一审完全不同;一审没有适用陪审团制,或二审无需开庭的案件,则按照常规程序审理。 (2)笔者认为迳为判决(即法官推翻陪审团的意见自行作出判决)应受严格控制,否则陪审团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只有当陪审团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事实的认定违背证据,或有证据显示陪审团被收买、受胁迫、有意打击报复的情况下,才能推翻或修正其审理决定。不得以“陪审团不懂法” 、 “显失公平”等模糊理由绕过陪审团。如果因为陪审团自身的原因,无法达成一致而失审,则可以由法官决定另外召集陪审团,或迳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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