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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偿二代非寿险保险风险偿付能力的可比性.doc

1、欧盟与偿二代非寿险保险风险偿付能力的可比性【摘要】本文探讨欧盟与中国偿二代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可比性,有利于分析偿二代新资本要求是否更加合理,并为我国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要求设置提出相关建议。研究的可行性主要基于在两种监管体系下最低资本水平设置过程具有相似的计算框架。研究主要是在相关系数矩阵设定的不同情况下哪种监管体系下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相对更加保守。另外我国作为保险新兴市场,通过对比结果能否作为衡量偿付能力的合理设置仍需要深入探讨。 【关键词】偿二代 非寿险业务 保险风险 最低资本要求 一、背景 保险业作为以负债经营模式的金融业,偿付能力是各国保监会最关注的核心监管内容。

2、纵观欧盟与中国偿付能力体系变革之路,显而易见中国偿一代是“照搬”欧盟 Solvency I。但大量学者利用我国实际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表明赔款基础额度标准形同虚设、分段临界点设置不符合实际等缺陷。 随着欧盟 Solvency II 改革的步伐,我国为应对保险市场监管需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8 号于 2014 年 4 月公布。随着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制度建设” (以下简称 C-Ross )毋庸置疑地成为国内甚至国际保险延至至今的热门话题。C-Ross 的公布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保险监管者的眼球,并被国际高度认可为一套新的以风险为导向,符合中国市场化改革需要,具有国际

3、可比性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最低资本作为我国偿付能力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 C-Ross 建设的成功与否。 目前大部分学者局限于对偿一代的研究。包括栗芳(2002)利用比率法计算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计算比率。王上文(2005)通过实证方法分析在有限样本下证实我国要求相对较低。占梦雅(2006)分析该模型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并利用我国数据分析结果,认为赔款法的转折点应该修正为 6 千万;袁敏(2011)通过实证研究了我国偿一代非寿险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合理性及局限性,并提出我国不具备实行 Solvency的可行性;袁智军(2012)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验数据实证分析得出我国现

4、有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偏低,并建议借鉴 Solvency将最低资本标准分为两个层次;李冰清(2013)在经典比率法的基础上结合近 5 年数据重估相关参数等。偿二代的提出使得我们将研究重心转向新偿付体系。二、欧盟与中国偿付能力对比 (一)Solvency I 与偿一代 在 Solvency I 的框架下,偿付能力额度由公司的业务规模决定,并没有反应整个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所承受的全部风险。其在规定中增加了以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数的新标准。Solvency I 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资本金为下述最大的一项: (1) (会计年度内保费收入 5000 万欧元以下部分的 18%加上 5000 万欧元以上部分的 1

5、6%)*再保率。 (2) (最近三年平均赔款金额 3500 万欧元以下部分的 26%加上 3500万欧元以上部分的 23%)*再保率。 而中国和欧盟的主要区别在于对 MCR 的计算中对于再保险风险的考虑和处理,我国计算规定所采用的基数为扣除分保保费后的净自留保费。在对 MCR 的计算中,中国也设置了一个拐点,不难发现,这一拐点其实是 Solvency I 中的拐点乘以汇率(10:1)得到的。在欧盟Solvency 系统中的拐点设置是出于保险公司的规模效应的考虑,而我国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规模都早已远远大于拐点,因此这一拐点的设置对我国 MCR 的最终结果影响并不大。 (二)SOLVENCY II

6、 与偿二代 SOLVENCY II 的根本创新是分拆保险公司的各个风险因素,并考虑他们之间的相关性。我国 C-ROSS 除了保险风险,也将投资风险、操作风险等纳入了偿付能力标准体系。由于研究对象仅是保险风险,所以此处对比不涉及其他风险。 不管是 SOLVENCY II 还是 C-ROSS,两者均假设承保风险 X 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其中险别分类有所不同,SOLVENCY II 计算最低资本的非寿险业务分为 12 类,而 C-ROSS 所涉及到的业务类别包括 10 种。两者都通过相关系数以聚合的方式对非寿险业务所面临的保险风险进行层层加总,并最终得到保险风险所需的总最低资本要求。对比两者计算最低资

7、本要求的方式,可从不同侧面入手。一是在相关系数均设定为 1 的情况下,两者计算公式可以化为简单的计算公式;通过曲线可得中国偿二代的计算结果相较于欧盟方式更大,即所要求的资本水平更高;二是相关系数均不全为 1 的情况,两者计算公司相对系数变化的敏感程度。 三、意义 欧盟偿付能力体系一向更加成熟和完善,将我国与其进行对比具有以下的意义:在不考虑外界因素情况下,可以总结我国在偿付能力探究的进步和角度,由于我国是新兴市场,是否需更保守估算出资本水平以确保保险稳定经营;我国偿二代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有符合自身国情的一套规则,计量资本的方式与欧盟的可比性意味着我国与国际化偿付能力体系接轨,提升了我国保险行业的

8、国际地位;国际之间的资本对比结果不能够直接得出我国是否处于更加保守的结论,因为保险市场形势和发展进度的不同,我国更需要深入本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以确定新出台的规则是否能否起到切切实实的预警作用,从而在国际上新兴保险市场偿付能力体系上体现出宝贵的可借鉴性。通过对比可以更透彻理解偿二代规则,希望能够从中获得对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的建设性建议并加以实施。 参考文献: 1栗芳.中国非寿险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王上文.我国非寿险公司最低持续资本要求的比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5. 3占梦雅.中国非寿险业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合理性分析和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 4袁敏.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研究基于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J.北大赛瑟,2011. 5李冰清. 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研究J.保险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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