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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doc

1、1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摘 要新的刑事诉讼法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修改内容涉及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以更高的要求。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值得多方关注和研究。文章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控申工作;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修改,将深刻影响检察权的运用。就控申检察部门而

2、言,在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方面的完善对控申举报初核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受案范围的扩大,增强了监督职能,对控申检察工作既有挑战,也有机遇。针对新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加强学习以做好新刑诉法的对接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的条款非常多,认真学习刑诉法,在未来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此次修改主要从三个方面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监督职权,同时也给控申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一、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定 2(一)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

3、的情形比较普遍,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渠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

4、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3纠正

5、。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次修改将会有力地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 1996 年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没有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和决定主体作出任何规定,使得再审程序的进行往往面临许多障碍。为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24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决定抗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这个规定明确将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完全剥离出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据此,控申部门认为在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报检察长批准,从而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挑战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将大幅上升 新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第 115 条规定的情形很多是原

7、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问题,是信访中的老大难4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这些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转由控申部门受理,将会导致信访量大幅上升,对信访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加强监督。这些事项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此前很少接触,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

8、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新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控告申诉检查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是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前沿哨所,为确保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所面临的新形势、应对当前控申检察力量的配备进行适当的调整。从办案实际出发,在充分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的基础上科学的配置办案人员。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热爱控申检察工作的优秀队伍,以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加强刑事法律监督的迫切需要。让控申部门成为控告人或

9、申诉人诉说冤屈的途经、场所、和对象,成为控告人或申诉人释放怨气、表达诉愿、逐步化解矛盾的通道,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文明地接待群众,给上访群众依靠感和温馨感,成为他们的“贴心人”和5“主心骨” ,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对接新刑事诉讼法的对策: 1.坚持畅通信访渠道 在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产生控告、申诉中,控申接待室该院巡回检察室,深入辖区基层倾听群众诉求,坚持有访必接,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及时答复;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耐心向群众解释,取得理解和信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是否有道理,都要充分发挥信访通道的矛盾释放化解功能

10、,耐心热情接待,做好析理说法和稳控息诉工作。 2.坚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对控告、举报或申诉的办理要求更高。针对控申部门工作繁多,在举报初核案件时应当增强“自侦一体化”的意识,加大与反贪、渎检部门的办案联系,集中精力办好案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机关的联系、沟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利。 (三)加大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力度 首先需要加强控申办案力量。针对信访案件数量上升的新形势,及时调整控申人员,可以抽调多年公诉经验的干警充实控申办案力量,会一定程度上提高控申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等案件的整体水平;其次通过组织、参加各种业务培训,自我学习和教学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新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和改革调整后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6件的办理程序及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再者,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通过疑难案件研讨、精品案件教学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 参考文献 1茆巍.论清代命案检验错误之处分J.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 (4). 2鲁晓慧,戚进松.检察公信力初探J.人民检察,2010, (7). 作者简介钟文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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