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分管分押制度的完善摘 要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在实际中,一些看守所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管混押问题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转变观念,完善法律法规,真正落实分管分押的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在押人员;分管分押制度;混管混押 一、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的价值意义 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人权加以保障,分管分押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分管分押是监管单位对在押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体现了文明监管、科学监管,
2、有利于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政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分管分押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对于不同年龄的在押人员实现分管分押,能够防止未成年在押人员受到其他成年在押人员的欺负,从制定设计上体现了司法文明和对在押人员权益的维护。第二,能够有效预防“交叉感染” ,减少了在押人员相互传播犯罪意图、犯罪方法,减少重新犯罪。第三,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多,初犯、偶犯多,这些人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惯犯和社会闲散人员,不进行2分管分押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极为不利。对未成年人实施分管分押,采取专门性
3、的帮教措施,能够有效教育和管理未成年在押人员。 二、看守所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工作中的问题及原因 某县看守所做为一个小型看守所,长期以来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混管混押问题,分析起来有如下原因: (一)看守所存在“两少”和“两多”的问题 第一,看守所监管干警少。根据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手册 ,看守所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制度,每个监室应当配备主管民警和协管民警,协管民警由其他监室的主管民警担任。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负责管理监室事务,保证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看守所的民警编制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要求,若严格实行分管分押将出现大量安全隐患与漏洞。如,某县看守所目
4、前只有监管干警四十余人,普遍年龄大。同时,监管干警缺少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专门型民警的匮乏导致未成年分押、分管、分教效果不理想。 第二,看守所未成年在押人员少。近年来某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数量一直保留在一百二十人左右,有时还不够一百人,在押人员少,未成年在押人员就更少,基本保留在个位数。看守所在押人员少虽然便于管理,但在另一方面却给部分看守所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在监管设施不足和监管干警缺乏的环境下,将数量很少的未成年关押在一起,一方面很容易引发危险,另一方面客观条件也不允许。 第三,未成年在押人员同案犯相对较多。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大量3暴力、恐怖、色情的影视文学在社交网络
5、上传播,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精神健康,致使未成年犯罪成人化、智能化,团伙犯罪普遍增多。基于此,看守所关押的未成年犯多为同案犯。例如,某县看守所目前关押未成年在押人员 7 人,有 3 人是同案犯。而同案犯又不能关押在一起,这样,在不能大量设制未成年监室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关押于成年监室就成为看守所和办案机关的“合理”选择。 第四,在押人员分管分押情形较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犯分管分押、同案犯分管分押、未成年与成年犯分管分押,同时,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场所为未成年人犯管教所,但一些看守所中一部分未成年处于已决待送阶段,不能立即送达执行机关,这些都给看守所的未成年人关押工作带来困难,分管分押难以实现
6、。 (二)分管分押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制度由来已久,其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制度的制定未考虑到目前我国看守所的具体情况。目前,全国各地看守所规模不一样、警力条件和关押数量均存在较大差距,在物质和人员无法保障的情况下,导致相当数量的看守所无法落实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 第二,缺少落实制度的细化措施。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的落实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探索并出台相关的改进措施,但目前这种探索性的改进措施并不多,导致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当分管分押难以真正落实,无法体现未成年监管教育的个别化,不能针对4不同未成年人的年龄、个性、犯罪类别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特点进行
7、分类管理,不利于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检察院的监督措施缺乏力度。由于部分看守所大多因为物质和人员条件所限造成混管混押,监所检察部门虽然知道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是基于监管场所客观条件的限制,很少提出纠正意见,或提出纠正意见后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彻底的解决,造成混管混押问题存在。 三、完善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的建议 对未成年人的分管分押工作中的问题涉及多个层面,而这一问题也不是短期便能够解决,要从物质保障、人员培训、羁押模式的完善等多个领域进行改进: (一)加大看守所物质保障和人员保障 我国经济发展将进一步加快,经济实力也将进一步加强,这为看守所的改扩建和相关设施的健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8、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将促进监管民警配备和培训,提高看守所民警监管水平,清除混管混押的客观障碍。 第一,加强物质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看守所的资金保障,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的监室及其配套设施,特别是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特点进行建设,从客观条件上保障分管分押的实现,解决因混管混押带来的诸多隐患。 第二,增加监管民警配备与培训。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看守所警力,保证监管工作能够科学依法开展,防止因警力不足造成的各类问题。既5然要对未成年犯分管分押,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仅凭数量、热情和经验是不够的,还要加强监管民警的培训,使其掌握未成年人心理学、教育学,要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管教民警进行教育和管理,
9、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 第三,检察机关在派驻检察中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看守所物质保障和人员保障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人员要强化人权保障的观念,要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监督工作,制定监管场所未成年人保护监督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约见和帮教工作,及时受理和审查未成年的控告、申诉等工作,严查监管干警侵害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混管混押问题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并监督其整改。 (二)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羁押模式 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加强,对未成年人慎押和少押的原则也逐步体现于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数量在逐渐减少。如何使对未成年人分管分押的制度落到实处,对未成
10、年人的羁押模式需要改革或完善。 第一,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看守所。从目前看,一些规模较小的看守所,因为羁押未成年人的数量较少,受限于监室数量和人员数量,可以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在有稳定的未成年人羁押量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看守所,将应当羁押的未成年人送至专门看守所或集中大型看守所,实行统一羁押和监管。 第二,在一定区域的大型看守所内,设置未成年羁押专区。可以借鉴北京市目前对女犯羁押的模式,由区域内设施齐全的大型看守所设置6未成年专区,此地域内其他辖区办案机关将应当羁押的未成年人送至大型看守所专门统一羁押。 设置专门型未成年看守所或者在大型看守所设置未成年专区,进行统一关押和管理,体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精神,使对未成年人分管分押也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对未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作者简介王敬新,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副处长;宗振国,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任志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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