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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之探究.doc

1、1环境公益诉讼之探究【摘 要】 本文介绍了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以诉讼主体学说为基础,探讨了检察院的主体资格和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认为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扩大相关主体资格,应包括:环境受害人之诉;环境民众之诉;环保团体之诉;检察机关之诉。 【关键词】 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环境侵权;检察院 近年来,环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 2005 年 11 月 22 日吉林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大面积的污染,沿线许多城市停水多日,随后污染带抵达俄罗斯,引起了污染索赔1。所以,探讨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意义重大。 一、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

2、般来说,公益诉讼是指与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具有诉讼主体的非直接利害性、与公共利益有关和起诉法定化三个主要特征。因此,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也可描述为:与案件的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为了保护环境或者资源免于污染或破坏,针对这些不法侵害行为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2。 二、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受理范围的有限性 2在民事诉讼法中,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即人身或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

3、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环境侵权案件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往往并不是侵害到具体的某个公民或者组织,这样就无法由个人来单独提起诉讼,同时法院又对此类案件设立高门槛,因此环境维权之路变得更加艰难。 2、行政干预 纵观各国历史,在工业化进程中很容易忽视环境,为追求经济高增长,甚至会出现很多环境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此阶段,各地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对一些侵害环境的行为采取容忍、支持的态度,甚至抵制司法程序的正常处罚,所以,各地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路还很漫长,这种片面追求经济而忽视环境的做法必须得到有效地遏制。 三、诉讼主体学说 1、广泛主体说 环境保护法第 6 条:一

4、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所以此学说对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要更好地实现此诉权设立的目的,还需要最高院作出比较详尽的司法解释,这样在具体的案件中才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3。 2、相关团体、组织说 只要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机关单位都可以以3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自然之友”是一个专门从事保护环境的组织,那么它就可以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此外像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府机关单位也可以提起诉讼。不过其它不相关的团体、组织都不具有资格,同时个人也被排除在外,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个人滥用诉讼权利,对一些没有必要提

5、起诉讼的反而要提起诉讼,这样势必会增加法官的负担。3、公权机构说 只有那些行使相关公共权力的机关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只能针对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案件,与本机关无关的则不可以,但检察机关是一个特例,其可以对任何不法行为提起诉讼。这样规定是因为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赋予其更多权利以便更好地对国家利益进行保护4。 四、检察院的主体资格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公益诉讼主体。其原因:一是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合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在公共利益受有损害时,它肯定不能坐视不管。二是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

6、已经是司法趋势。我国也应该借鉴这种做法。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由其来提起公益诉讼,无论是在资源上还是在诉讼成本上都有其优势。众所周知,公益诉讼之所以很难提起,往往与缺乏相应的资源以及诉讼成本过高不无关系。检察机关正好具备这两类优势,由其提起很是便利。四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在各地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不光是在保护环境上,还有许4多领域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因此各地都可以尝试着推广此类模式5。 然而在学界,针对检察机关是否有资格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确有争议:第一,我国的检察机关与国外的不同,不论是在法律地位还是法律性质上差别还是比较大的。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多的是通过监督公民、法人

7、以及机关单位来遵守法律,保障法律的实施,因此不太适合直接介入诉讼。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平等的参与到诉讼中来。检察机关如果参与进去则有违其立法本意,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占有众多资源,在诉讼中享有诸多便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很明显这样做有违立法初衷,无法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公平。第三,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诉法的精神,当事人享有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权,检察机关强行参与进来会给公众营造出一种公权对私权干预的错觉。第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没有更多的力量来参与如此之多的公益诉讼。其本身已经处在超负荷的运作了,自身也没有更多的人力物力了,所以也不便再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去6

8、。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利也有弊,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存在的问题。 五、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探讨 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今后应该扩大相关主体资格。具体为:其一,环境受害人之诉。此时的个人必须是环境侵害的直接受害者,同时这里的环境侵害还须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这时允许个人提起私益和公益的诉讼。其二,环境民众之诉。由于此时个人或组织并不是环境侵权的直接受害者,因此按照传统理论,他们是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但对于5环境公益诉讼来说,赋予其相关主体资格。其三,环保团体之诉。因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一般民众对此知之甚少。环保团体不仅在技术还是影响力上都更胜一筹。其四,检察机关之

9、诉。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因此,在国家利益受损害时,检察机关有义务代表国家对环境侵害行为提起诉讼。在理论上以上四类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因它们自身还存在问题,所以还需要立法对其加以完善。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侵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因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且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诉讼主体,解决好它对我国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伍玉功,刘道远.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略论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8. 2 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J.法学研究,2002.5. 3 江祖兴,江燕.公民诉讼权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 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法律出版社,2002. 6 王灿发.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许 跃,男,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2 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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