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沧州市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2018 年)1 沧州市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18 年)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沧州市发改委 1 教育收费 高中收费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专项检查或随机 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价检分局 幼儿园收费 2 电力价格 电价政策 3 水价 居民水价 工商服务业用水 阶梯水价 4 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价格 5 集中 供热价格 供热价格 6 石油价格 7 医疗 服务价格 药品价格 收费分局 服务价格 收费分局 8 涉企收费 行政事业收费 收费分局 9 招标 方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
2、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书面审查 招标方案是否符合法律发挥要求 招标投标 管理科 1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含煤炭)审查落实情况 市、县发改委(局)节能监察中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河北省节约能 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 2017 37 号) 书面审查 现场检查 1.是否按照节能报告施工建设,是否配备能源计量器; 2.是否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中各项节能措施,是否落实煤炭替代方案; 3.项目能效水平、年耗煤量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要求 环资科 11 招标人违法行 为的处罚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
3、十二条、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河 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书面审查 现场检查 招标文件、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 管理科 2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
4、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沧 州 市 发 改 委 12 投标人、中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 条、第八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书面审查 现场检查 投标文件
5、、合同、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 管理科 13 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 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书面审查 现场检查 现场报告 招标投标 管理科 14 招标投标 活动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书面审查 现场检查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
6、 管理科 15 重点建设 项目稽查 市发改委 1、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政办字 2015153 号)(二十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 1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 2015 11 号文)五(二)、(三) 书面审查 现场检查 1、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
7、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跟踪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3、组织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对中央、省、市财政性 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稽查科 3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沧 州 市 发 改 委 16 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市发改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20 号)二、(一);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
8、投资项目目录( 2014 年本)的通知 (国发 2014 53 号 )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73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 2017 年本)的通知 书面审查 现场检查 是否符合核准备案要求 相关科室 17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第二十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的通知 在线平台 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相关科室 1
9、8 政府投资项目 的监督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20 号)五(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73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 2017 年本)的通知 书面审查 现场检查 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相关科室 沧州市教育局 19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 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 14 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 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
10、工作原则。”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情况;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 20 学校安全工作 监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 年教育部令第 23 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2010)第 8 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
11、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4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沧 州 市 教 育 局 21 教育经费监督 管理 省、市、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22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
12、部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999 年教育部令第 7 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实地检查 教师继续教育经 费落实情况;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相关高校和机构省培、国培项目实施情况等。 23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13 年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 2014 1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 2015 5 号
13、)。 实地检查 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个人落实相关规定情况。 24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 2013 9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实地检查 对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沧州市公安局 25 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市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4第 2 号)第七条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4、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令 2010第 10 号)第七条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 科技信息化处 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使用情况 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联网情况 26 重点企事业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及要害部位治安保卫 重点企事业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及要害部位治安保卫 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和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 3、5、 6、 7、 14、 15、 16、 19 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 2、4、 5、 6、 11、 12、 13 条
15、实地检查 制定和落实内保制度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保卫机构和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守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治安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单位内部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内保分局 5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沧 州 市 公 安 局 27 易制毒化学品 使用情况 市县刑侦禁 毒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查阅相关材料 企业台帐、购买证、财务发票 刑警支队 28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落实检查 道
16、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除两客一危和校车服务机构及红橙监管单位外的道路运输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落实检查 市局 交警支队 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四十八、五十条;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办法第十一、十三、十八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交警支队 动态监控平台使用 驾驶人安全教育 驾驶人安全记录及车辆安全状况 29 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 市、县两级公 安消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实地核查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支队 沧州市
17、司法局 30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管理 对律师事务所 监督管理对律师 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六十五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 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31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
18、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司法部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32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 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司法 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6 号)第四条
19、、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 2014 49号);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 2011 323 号);河北省司法鉴定执业考评办法。 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3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处理工作监督
20、指导 市司法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23 号)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 132 号)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 201449 号)第二十二条。 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6 单 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沧州市司法局 3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
21、五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 沧州市民政局 35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民政 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 2 月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随机抽查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2、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36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代表机构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民政 部门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 年 3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400 号)第三十四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随机抽查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
23、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 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7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沧 州 市 民 政 局 37 对民 办非企业单
24、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民政 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随机抽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25、赠、资助的;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38 按照实施许可权限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民政 部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 年 6 月28 日民政部令第 48 号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 年 6 月 28 日民政部令第49 号)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 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9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市、县级民政 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 2012 年国务院令第 628号
26、第三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 年 8月 25 日民事发 1992第 24 号)第六条。 随机抽查 公墓经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市财政局 40 财政支出检查 行政政法类支出检查 市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 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第十六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教科文类支出检查 社保类支出检查 农业类支出检查 经建类支出
27、检查 涉外类支出检查 金融类支出检查 8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市财政局 41 财政收入检查 市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 预算法第八十八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第十六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42 资产检查 市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第六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 号)第六十九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第十六条。
28、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 合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2.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情况 43 会计检查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市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9号)第四十五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各相关单位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 号)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44 财政票据检查 市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第三十七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
29、抽查相结合 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45 农业综合开发 市农业开发 办公室 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4 号)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30、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书面检查和 实地检查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的组织管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书面检查和 实地检
31、查 是否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情形;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是否作弊;招聘工作人员是否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招聘工作人员是否故意泄露考试题目;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其他干部人事纪律的形式。 9 单位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沧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47 对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遵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
32、公务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 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 )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 )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 )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 )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
33、申诉、控 告的; (七 )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书面检查和 实地检查 是否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是否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是否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情形的;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 对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 省、市、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公务员局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34、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书面检查和 实地检查 是否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是否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是否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录用工作中是否徇私舞弊,情节严重。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是否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是否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是否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是否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 48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授权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职 改 )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和 实地检查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资格考试工作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评委会评定工作是否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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