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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doc

1、1试论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摘 要】在民事领域中,各色人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一致的。夫妻双方,虽然彼此之间拥有具有特定意义的身份,但是他们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因此而失去平等性,也不会因为彼此间的特定意义的身份的存在而享有某种特权。 【关键词】夫妻;人身损害;赔偿 一、夫妻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蕴涵 (一) 夫妻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定。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保持一致,通说认为是“四要件说” ,即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4 个要件使得构成,缺一不可。本文中所称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造

2、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究其实质来说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仍然应以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为前提,以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来说在主观上通常都是故意的,因此夫妻间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是符合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所有要件的。 (二)夫妻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的特点。夫妻之间人身损害侵权它首先是一种债,一种法定之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既有民事之债的普遍性又有自身的独特性:21. 婚姻关系的特定性决定了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同一性,夫之权利乃妻之义务,一方对其权利的非法行使便可造成对他方的侵害,而且侵害只要是针对夫妻身分利

3、益的即可构成,它并非以发生有形物的损害为要件。 2. 夫妻间的侵权往往带有对伦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间的义务有些并非来自法律,而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靠的是伦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对这种义务的否定实际上就是对伦理道德的否定,例如,夫妻之间性忠实的义务。 二、夫妻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的现实困阻 (一)我国立法和理论界对婚姻本质的认识见仁见智。法律界对夫妻关系抱持有契约论、制度论、身份关系论等不同的观点。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还是一种身份关系,抑或是伦理关系历来争议较大且没有定论。它既具有契约的特点又有很明显的身份色彩还带有伦理性,当事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理论上纠缠不清,这也是婚内

4、侵权制度建立的理论障碍。 (二)观念的冲突。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使得“三纲五常” 、 “清官难断家务事” , “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深入人心。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如果受到婚内侵权的伤害,不到万不得以,是不会将自己受到的家庭伤害诉诸法院的。同时,一般的社会观念也不完全接受婚内损害赔偿,社会舆论过分强调夫妻感情为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重要条件等因素使得婚内赔偿也没有得到立法的肯定。 (三)现行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没有约定时则采3取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采取的是婚后的所得共同制,因此只有在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才能确定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份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

5、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往往很难界定。因此,很多人认为,婚内侵权的赔偿实际上就是把钱从一个口袋放入另一个口袋,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导致的损害赔偿难于执行,赔偿意义不凸显正是建立婚内损害赔偿的客观障碍。三、 夫妻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确立婚内侵权赔偿有利于填补相关法律的空白。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任何限制,也没能对该侵权责任的主体作任何限制,更没有因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婚姻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不能因与受害人存在婚姻关系而免责,这种立法的导向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就可见

6、一斑。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受到婚内侵权时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 (二)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可以构建和谐家庭。问题的解决不能靠堵,而要靠有效的疏通。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在相濡以沫,互助互谅的基础上共同建立起来的一种牢固的情感。对婚内侵权的行为,双方如果不能4正视这个问题,将其用一个合理的正当的途径来解决,对于受害的一方而言,在物质与精神上都得不到补偿和宽慰,一味的隐忍只会使得双方的

7、感情存在更多的危机,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和纷争。婚内侵权的赔偿不仅不会损害夫妻的感情,恰恰相反,如果受害方得到公正的评判,无论从心理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安慰,才能真正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隐患和隔阂,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内侵权的赔偿更加有利于家庭的长久和谐,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家庭间违法行为发生,从而增进社会安定团结。 (三)确立婚内侵权赔偿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人格权。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我国宪法也明确提出保护婚姻家庭。此处的平等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相互保持独立,不因为婚姻关系

8、的存续而吸收相互间的独立人格。 (四)实行对夫妻间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随着夫妻间侵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强化了夫妻间的互敬互爱、相互扶助等道德准则。增强了夫妻间的道德观念,提高了全民族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从而加速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 宋才发.中国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7. 2 杨立新,吴兆祥,杨帆主编.人身损害赔偿M.人民法院出版社5出版. 3 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N.法制日报,2000 年07 月 13 日. 4 郑小川,于晶.亲属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 意彭梵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6 李平.二十年全国离婚案件情况简析N.人民法院报,2000 年10 月 3 日. 7 刘银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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