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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刑事责任问题探究.doc

1、1博客刑事责任问题探究【摘 要】写博客早已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活动,开放的网络带来了更多的表达自由性,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的问题。试从刑法学的角度,对博客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一些疏浅探究,旨在促进相关博客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博客;博客刑事责任;法律纠纷;虚拟空间 博客,作为当今社会一种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正不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写博客看博客早已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随时进行深度的交流和沟通。正在我们享受博客带来的幸福的同时,关于博客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也正悄然的冲击着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规范。 一、博客定义及法律纠纷 各国都对博客进行了不同的定义,目前我国对博

2、客最权威的定义是2006 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06 年中国博客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的定义“由 BSP 提供,网民通过注册获得试用资格的一种网络空间,网民可以在上面发表自己的言论、观点等供他人浏览” 。在笔者看来,博客其实就是一种用在线在写作并传播的特殊形式。它具有可以不断更新、大量使用链接、进行网络互动、即时记录和发布等特点。其目前包括个人式博客、图片式博客、纪实性博客、观察性博客等多种博客形式。 关于博客的法律纠纷,最早出现在法国,当时某公司的一位女秘书因为在其博客上进行写作而遭到公司的解雇,该女秘书由此根据法国劳2动法对该公司提起了诉讼。而在我国,关于博客的法律纠纷,最早发生于 2

3、006 年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站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虽然此案最终被江苏省南京市终极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关于博客法律责任的争论并没有因此平息,而是引发了更加激烈和深层次的探讨。不可否认,博客作为一种传递模式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已经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而意大利关于博客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判例,更说明了有必要对博客的法律责任进行一些深入的研究。被告人 A的博客中陆续出现了三篇他人撰写的文章,分别侵害了四名被害人BCDE,知道 A 被起诉,A 一直没有删除该三篇文章。虽然,我国已经有了属于自己的博客纠纷案件,但是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我国,该如何确定上述案例的刑事责任,仍然

4、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博客刑事责任的刑法解释 所谓刑法解释,学术界对其认识基本一致,对刑法解释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屈学武教授所作出的:“刑法解释,是指阐明刑法规范的事实存在及其存在的当为性与事实存在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性的活动。 ”刑法解释主要包括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历史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而如何对上述案例进行刑法解释,关键在于如何对博客的法律地位进行定性。 (一)博客是否负有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出版物管理条例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博客”字样出现在文本中。所谓出版物是指“以传播文化和知识为目的各种产品包

5、括印刷品、电子产品的总称,属于传播文化知识的媒体。3“博客”不属于出版物的范畴。 (二)博客是否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即博客是否有具有构成危险的先前行为而引发的相应作为义务。笔者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博客只是为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自由发挥、自由抒情表意的一个平台,此过程中,博客被插入了大量的信息和众人的个人见解,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博客本身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根本不具有具体性、迫切性,而真正具有现实危险的是插入侵害他人权益信息的插入者的传送行为,在此过程中,博客就像是一个被利用的工具,而工具本身是不具有危险性的。 (三)再者,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中,任何有关博客对其内容负有合法性的保证

6、义务都是违背法理和情理的。因博客具有全天候开放性的特点,无论是在时间上、空间上,还是在受众上都是无限的,也就是说,为数众多的、不确定的受众可以随时随地向一个特定的博客传送、插入各种各样的信息。在此情境下,如果让博客负有对其插入的内容负有合法性的保证义务,那就是一种典型的“强人所难” ,是有悖法理和情理的。三、博客刑事法律责任的罪行法定关照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其最经典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最根本的价值诉求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已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得到了体现和运用,但是,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是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经

7、验的积累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学术界对此形成了绝对的罪4行法定和相对的罪行法定两种相互对立的学说。 所谓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不允许任何调整和变通的原则,它要求对刑法的罪行和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是固定的、严格的、确定的。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员在运用这些法律规定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文本规定执行,不能拥有任何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从而实现刑法的稳定性、平衡性和严肃性的本质属性。所谓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根据社会实践的经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变通和调整,主张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允许司法公正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这两种学说,笔者认为任何法律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不可避免的

8、出现滞后性,如果一味的按照绝对的法律文本意思执行的话,必然出现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从而阻碍事务的发展进步。 基于这一理论,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博客作为一个网络虚拟平台,承载各种信息的传播,包括广大博主的个人见解,但本质上,这其实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个人权利的行使,如果其言论产生显而易见的社会危害性的话,就必须运用绝对罪行法定原则,对该传播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无法直接推出言论的传播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实际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此时就必须大胆的通过扩张解释等手段将其传播行为统摄在现有的刑法规则之中。 四、结语 综上,博客作为一个开放式的虚拟空间,在为广大网友提供抒情表意平台的过程中,对其中各种信息的插入是无法控制的,其本身不存在现实危险性,根据刑法解释和罪行法定相关理论,博客对插入其空间中5的各信息不具有保证其内容合法性的义务,对插入的信息所侵害的法益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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