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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方式解决社会保险争议途径之探讨.doc

1、1行政方式解决社会保险争议途径之探讨【摘 要】我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虽然很多,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目前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将社会保险的争议直接纳入行政机构的处置方式可以大大节约处理成本,提升争议解决的效率,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社保权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诉讼;行政方式 目前我国在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最主要的部门包括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法院,但是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的意旨,现行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形式,而将行政方式作为处理社会

2、保险争议途径的唯一途径具有现实意义。 一、仲裁、诉讼途径的劣势 在处理机制上,社会保险争议由仲裁或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已经没有了实践意义,而且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一)在发生用人单位于劳动者就社会保险事项出现了纠纷的情况下,每个劳动者都要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要求要求进行解决,必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的不稳定。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存在时效问题。在仲裁和诉讼中往往出现劳动者因超过了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或者只能被支持到按照申2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或者二年的社会保险权益。这对劳动者是极其不利的。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则是不存在时效问题的。(三)仲裁和诉讼采取的是“不告

3、不理”的原则,因此只能针对个案做出处理结果,因此即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出现侵犯其他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时,也不能主动对于这种行为做出一并处理,难以全面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四)生效仲裁裁决和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难题。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收都是由相应的行政机构实行的,因此在执行的时候,由于法律也没有赋予司法机关处理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导致司法机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也还是要依靠行政机关进行处置。 二、行政方式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优势 从法律设计的框架结构来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直接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来处理社会保险缴纳争议还有很多优势的,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一)专业性更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的实质是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国家相关社会保险政策的一项政策性的工作,社会保险费的核算部门也都是依据这些行政性文件进行实体的操作,因此,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社会保险的政策的把握比其他部门更加专业,对于政策的内涵理解更准确,可以直接确定社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效率更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处理3社会保险争议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然后再由法院的最长“二审”程序才能达到最终效力,因此时间上短则半年,如遇特殊情况可能会延长数年之久。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维权来说耗时耗力,得不偿失。而依据行政处置原则,社会保险征收

5、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争议申请后,必须在 30 日内处理完毕,及时涉及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要没有法定情节的出现,并不会影响到争议处理结果的执行。此外,相比诉讼程序只能处理个案,行政机构则可以依据个案的处理结果,对于存在的社保违法现象进行统一处置,扩大了保护劳动者社保权益的范围,效率自然也的以大幅度提升。 (三)主动性更大。仲裁和诉讼程序处理原则是“不告不理” ,因此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起诉,才能启动相关处理程序,作出的裁决或判决也仅仅是对于受侵害的社保权益进行事后弥补。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主动的对于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征缴义务开展监督、管理活动,通过提

6、前介入方式,预防可能出现的潜在社会保险争议事项。同时还可以采取措施,杜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协商的方式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义务,保障我国整个社会保险征缴体系的安全性。 (四)管理模式的唯一性。由行政部门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处理争议,可以有效的解决目前社会保险缴纳争议处理机构众多,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增强劳动保障行政的责任意识,更好的为民服务。 三、行政处理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机制的完善 为使行政方式更好的处理社会保险争议,切实有效的解决好社会保4险争议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从各个环节进行完善。 (一)立法的完善。从立法的角度上可以先行采取制定部门规章的办法解决处理社保争议的行政授权问题,给予行政管理部

7、门开展争议解决途径的法律依据,同时各个地方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下,针对地方部门的特点,制定争议解决方式的细则,从程序上保障了行使权力的公平、完整性。 (二)机构的完善。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争议调处机制,给予专业性的人员和资金的保障。同时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执法权相结合,运用,监察和监督行为,有效的获取双方争议焦点所涉及的相关材料,通过对于材料的认定,来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机制的完善。可以构建一个前期预防处置机制,一方面通过行政部门的主动监察行为,彼此进行信息沟通,先期了解争议存在的可能性,从萌发阶段开展预防工作,另一方面在对已经处理的社会保险缴纳争议进行适时的评估和措施,从而减

8、少后续再次发生相类似争议的可能性。 四、结语 按照劳动法 、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加以确认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履行情况既可,而无需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因此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此种争议,实际上毫无必要。而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社会保险纠纷则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51 江君清.未缴纳社会保险争议不应纳入仲裁受案范围J.中国劳动,2006,8:33-34. 2 李琪.刍议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0,8:176-178. 3 郝仲敏.社会保险争议解决途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3. 作者简介:赵梁(1978- ) ,男,上海人,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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