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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适用.doc

1、1浅谈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适用摘 要:紧急避险这种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案情极其复杂,关系到是否应当适用紧急避险也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判断。我国刑法以罪行法定为基本原则,而对如何利用“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来分析判断具体案例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只有“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抽象规定,这不仅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利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而且教师在教学中针对这一抽象概念很难讲懂讲透,学生在分析具体案例时也是糊里糊涂。因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以便更好的教学。 关键词: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保护的权益 侵犯的权益 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性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

2、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形式上是犯罪,而实质上却不是犯罪的行为。但如果经济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发生质的变化,由不犯罪变成违法犯罪行为,由不负刑事责任变成应该负刑事责任,显然如何衡量超过必要限度是非常重要的。但如何判断是非常复杂的。多年的教学研究与探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比较和衡量: 一、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财务 这两者是容易比较的,只需按其价值进行衡量、比较、只要前者的2数额大于后者的数额,这就是紧急避险,反之则是避险过当。比如某饭店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

3、邻居,但消防车赶到的时候,火舌已经伸向了第三家邻居。此时,正在附近建筑工地施工的队长甲,带领 10 多个工人,迅速拆处理了相邻的第四户邻居。他以便组织部分工人协助抢出房内物品,一边指挥工人赶快用斧子、锯子截断房屋的横梁和柱子,开动推土机冲撞墙壁。当火焰蔓延到第三家邻居房屋的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奋力扑灭。本案中的甲的行为造成损失了一间房与火势不被有效阻止相比显然是轻微的,也可以说是牺牲了较小的权益使较大的权益彻底的脱离了危险。这正是紧急避险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二、保护的权益是人身,侵犯的权益是财务 在我国,从刑法判刑上比较,侵犯人身的犯罪比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定刑重,这说明人的生命权远远大于财产

4、权。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一日,甲约朋友乙去饭店吃饭。当二人行至公园与饭店交叉路口时,见一辆汽车失去控制,正高速冲向一队放学欲横穿马路的小学生,情况十分危急。甲迅速驾驶正停放在路边、未熄火的市环卫局的洒水车撞向该车,致使两车受到重创而报废,但横穿马路的小学生无一受伤。此案中,甲为保护正在通过马路的小学生的生命安全,不得已用环卫局的洒水车撞击失控车辆。甲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小的利益,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有关规定,属于紧急避险。上面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人的生命权大于财产权。 三、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人身 对于这一点,笔者想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31.生命权高于健康权

5、我国把法定刑的轻重作为衡量法益大小的根据,是因为立法者在确定不同犯罪的法定刑轻重时,主要是看犯罪所侵犯法益的性质,或者说主要考虑的是法益受社会的重视程度,如侵犯人身权利罪中,侵犯生命权的杀人罪的法定刑重于侵犯健康权的故意伤害罪,显然生命权重于健康权。 2.健康权高于人身自由权 宪法赋予公民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而我国刑法对一些公民采取强制医疗、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显然又限制了公民的自由,这样是不是互相矛盾呢?笔者认为并不矛盾,因为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强制性改善自然人健康状态的行政措施,不是对健康权支配性的强制干涉和侵犯,而是维护个人健康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一个人如果没有健康又怎能谈上自由呢?因此

6、笔者认为健康权高于人身自由权。 3.当保护权益和侵犯权益均是人的生命权 即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记得有这样一个案例曾引起各界人士的纷争: 某名女干部下乡做群众工作,在回来的路上遇上歹徒,此时天色已晚,周围无人,女干部应歹徒要求,将自行车交给了歹徒。但同时要求将打气筒归还。女干部乘歹徒蹲下看车时,抡起打气筒打晕歹徒,趁机逃走。找到一户人家,女干部投宿于此。户主老妇人对她的遭遇深表同情,并安排其女与女干部同睡,女干部睡于床榻外侧。歹徒清醒后回家,4听其母描述,方知女干部竟投宿到其家。为阻止女干部报案,歹徒遂起杀意,并与母谈了此事

7、。恰逢母子俩谈话被女干部听到,于是女干部与歹徒妹妹调换位置睡觉。果真,半夜,歹徒进来,对准床榻外侧即砍。结果被杀害的正式歹徒的妹妹。 对上述案件,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而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对此案却给出了如下观点:女干部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因为她牺牲歹徒妹妹换取自身性命的做法是迫于无奈,周围的环境无法给她提供更好的避险方法,除了牺牲第三者的利益以外,实无他法。女干部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因而不能简单的依靠法律条文的规定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笔者赞同陈教授观点,从道德的角度讲,紧急避险确实需要以较大利益为前提,同等利益之下的牺牲是不能定性为紧急避险的。笔者认为紧急避险中的规定不能纯粹的理解为一

8、生命换取另一生命是禁止的,应当在具体条件下具体分析,也应当符合社会的功德,百姓的接受心理,不能一概而论。当然,紧急避险之所以规定不能以一生命换取另一生命,是避免不法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条文的可乘之机,借刀杀人。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从纯粹的法律出发,过度的执法亦为不法? 综上所述,对于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其中财产权的衡量和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衡量比较容易。而人身权自身的衡量是比较难的,一般认为,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其它的人身权利。但是,对于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5险的客体,生命权能否在紧急避险中被衡量,怎样衡量等问题,还有待于社会的进步,人类素质的提高,法制的完善。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我们除了要更好的依照法律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到法的执行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法在实际中得到真正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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