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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问题.doc

1、1浅议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问题【摘 要】2013 年 1 月 1 日,新刑诉法开始实施,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相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方面却面临新的挑战。文章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分析职务犯罪翻供的成因、表现形式等方面问题,从而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职务犯罪;翻供;原因;对策 一、职务犯罪中翻供的特点 (一)在翻供时间上,多发生在三个节点。一是进入看守所后,对其在检察机关审讯场所的供述翻供;二是在批捕、公诉提审复核时翻供;三是庭审阶段当庭翻供。 (二)在翻供内容上,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常见的形式有:以借、管、赠为名推翻行贿、受贿的犯罪性质,把行贿、受贿行为翻

2、供成债权债务关系,或辩称为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辩称自己取得的财物并未利用职务之便及为他人谋利,是属合法的劳动报酬;辩称贪污、受贿的钱款都放在账目收支不清的单位小金库里,或利用管理漏洞称自己只是暂时保管并未使用;声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非非法占为己有;渎职侵权犯罪中或利用制度漏洞,称自己并不具有职责、决定权或结果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 (三)在翻供理由上,多围绕取证合法性进行。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或错误记忆为由进行2翻供。常见形式有:如办案人员采取轮番上阵,不让其睡觉;超过法定审讯时间连续讯问好几天,存在违法行为;审讯人员要我这样说的

3、;检察院的人逼我签的字,我没有看笔录;当时我不是这么说的,是办案人员自己写上去的;我当时记错了,都是我编的;等等为借口否认检察机关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四)在翻供案件类型上,窝案、串案中出现更为普遍。由于窝案串案涉案人员众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背后的家属容易进行串联,利用各自的关系网想尽办法通风报信进行串供。另外,在庭审阶段,容易互相影响,出现一翻都翻的情况,严重影响庭审效果,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公诉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 二、职务犯罪中翻供的原因 (一)趋利避害的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面对突如其来的高强度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而做出如实供述。当案件进入新的诉讼阶段

4、或进入新的环境当中,其心理的压迫感有所减轻,这时往往会想方设法进行闪转腾挪、避重就轻,特别是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有权介入侦查阶段后,他们对法律及相关证据有足够的了解,对自己将要承受的刑罚也有所预见,便会产生孤注一掷的掩饰、隐瞒自己的罪行,以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 (二)取证工作存在疏忽。一是讯问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少数侦查人员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为获取口供存在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的情形;二是笔录制作不规范。如:电子笔录制作中,存在大量粘贴,致使出现大量高度雷同的笔录;三是证3据链条有缺陷。如有些侦查人员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错误认识,不注重在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阶段来巩固和

5、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 (三)使用强制措施不当。在侦查阶段,要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时地采取不同强制措施,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相关条件自侦部门又没履行承诺,或盲目中途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而一些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因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时机选择不成熟,考虑不周到,使其与外界又恢复了联系,就有可能进行翻供或伪造、毁灭证据或利用串供、串证等方式来干扰办案。 (四)外界因素干扰。一是有些案件由于权、情干扰或者对法律政策掌握不一致,导致案件拖延,进而使得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翻供;二是侦查羁押期间看守所内被关押人员相互影响,互相打听案情,传授反侦讯经验,预谋翻供等等。三是

6、少数法律工作者或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谋划策,引诱、怂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 三、应对职务犯罪翻供行为的对策 (一)转变侦查理念和模式。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一旦正面接触、讯问犯罪嫌疑人,就会面临 12 小时或者 24 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限和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传唤、拘传时限届满后,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工作的回旋空间就相对较小。因此,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将侦查工作重心前移至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是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必然选择。 (二)强化犯罪嫌疑人悔罪心理。贿赂案件的直接证据几乎都是

7、不4固定性的言词证据,而且都是一对一相互印证的。由此,犯罪嫌疑人会随心态情绪变化出现时供时翻,口供极不稳定。因此,侦查人员在办理贿赂案件时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稳定和心态平衡,要通过法律教育、政策疏导、相关案例分析、情感感化等方法、激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心理,促其自觉深挖犯罪根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三)重视取证工作。一是认真做好言词证据的录制工作,避免因讯问方式、笔录制作中的问题给翻供翻证提供机会。二是采取让犯罪嫌疑人自书供词和让证人自书证言的方式补强证据。三是加强对所办案件的证据预审。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按照新刑诉法提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四是全面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五是加快取证速

8、度。保证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主动性,有效地遏制同案犯的串供,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四)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降低对口供依赖的一把反腐利剑。因此,在办理上述案件当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学会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监听、监控、录音录像、检查、提取电子数据等,以有效增强我们自侦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改变对单纯口供的依赖,为案件侦破提供详实的证据。 参考文献 1 陈连福.立足反贪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J.人民检察,2012 年第 7 期. 2 杨帆.新刑诉法视角下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特点、原因和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09(下). 53 陈闻高.论翻供问题J.犯罪研究,2012 年第 2 期. 4 宋英辉,王贞会.刑诉法修改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课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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