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让魔术保有自身的权利【摘 要】魔术是一门综合性艺术。从不同角度可以对其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更要认识到魔术是一种知识产权,一个种类魔术的设计者、表演者及道具的设计和现场表演的音乐创作等都应是这个魔术自身独有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保有各自的权利。 【关键词】魔术;魔术表演者;权利 魔术是一门综合性艺术。从美学角度讲,它将虚拟的难以想象的场面或事物以令人惊奇的方式展现出来,令观众从中得到精神上美的感受;从生活的角度看,它是魔术人或者在过去叫做戏法者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从法律角度讲,魔术是一种知识产权,一个种类魔术的设计者、表演者及道具的设计和现场表演的音乐创作等都应是这个魔术自身独有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保
2、有各自的权利。 一、魔术应保有的权利 (一)独具创造性的著作权。中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杂技类艺术作品指的是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根据该条例中提到的规定,我们可以说魔术是属于杂技类艺术作品的分支概念,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保护。魔术的表演者通过借助道具等物品,遵照一定的设计理念表现出不同的技巧和形体动作,如果这个魔术的设计是具有独创性的,并且符合作品想要表现的实质内容,那么我们可认定这个设计是魔术作品。而作为这个魔术2的最初设计者便应该享有魔术的设计权和财产权,其他没有经过“最初设计者”的同意,而单方将这个魔术内容以完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形式表演出来,并以
3、营利为目的,就可能被认为是构成对这个魔术作品发明者或者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或侵犯。魔术师表演过程中所用的过程环节、操作步骤就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客体。也可以这么说,如果我们将魔术表演的过程用关键性的几个动作来表示,那么这些动作便是受保护的,其他的魔术师不能照搬照炒这个魔术。但是这也不是说其他的魔术师就不能表演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魔术了,只要有所创新还是可以的。但如果其他魔术师的表演连桥段都与之一模一样,那么就很可能构成抄袭。 (二)独具价值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通常是有相对主体的,是指事先已经知道其中的秘密内容而与权利人签有保密协议的情况。目前,魔术在知识产权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同行之间的表演再
4、现、魔术同行间的揭秘以及广大民众对魔术的揭秘这三种情况。而上述这三种情况中的三者都不属于“商业秘密”层面上的权利人的相对方。魔术同行间的表演再现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魔术师同行通过自己的钻研、努力、琢磨,创新出一种核心技巧及手法的魔术,只是与著作权人的魔术恰好相似,将这种魔术表演给观众观看,并不侵犯算著作权人的权利;第二种情况是魔术师同行不是通过自己的钻研、努力、琢磨创新出的核心技巧及手法的魔术,而是通过了解情况的第三方或自己本身违反与著作权人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魔术内容。这个时候,魔术的内容和核心手法及技巧属于商业机密,符合商业机密的构成要素,即具有秘密性、实用性、经济利益性,
5、如果该同行此时对魔术进行再现,3表演给观众,就是侵犯了魔术著作人的商业机密权,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魔术同行间的揭秘行为,就谈不上侵犯著作权,也不算是侵犯了商业机密,只是道德上的问题。看到魔术师表演魔术,不同的魔术师对同一个魔术有不同的看法及思想,也可以自由表达自身对魔术的看法,还可以对魔术的原理等进行合理推测,这种行为不算侵犯著作权,他对另一个魔术师的表演也没有保密义务。魔术师间互相揭秘玄机顶多算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广大民众对魔术的揭秘,如果广大民众通过观看魔术推测出魔术表演的玄机,而非通过非法渠道得知魔术表演的秘密,那么也不能算是侵犯商业机密,更没有侵犯著作权。但如果揭秘者事先知道魔术
6、的秘密,并在与魔术权利人签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将魔术秘密公之于众或透露给第三方知道,则属于侵犯了魔术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三)首播魔术的录制权。魔术作为艺术作品,大多通过魔术师的表演而被表现,当其被表演时,就会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相邻的权利发生关系。首先与其相关的权利是表演者权,就是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者所享有的一系列人身及财产权利,表演者也应当享有。如果魔术作品的作者将表演该魔术的权利授予第三人表演,那么该表演者就享有表演者权。而在实际生活中,魔术的作者往往就是魔术的表演者,而且魔术往往是通过神秘而神奇的现象博得观众的喜爱,所以魔术的作者通常情况下不会将自身研发的作品授权于他人表演,当然也不排
7、除例外的情况发生;其次与其相关的权利是录像制品者权。对于第一次录制一个崭新魔术表演的人,他就享有录像制品者权。例如:刘谦、法籍魔术师 YIF 在央视春晚舞台上表演的魔术,如果他们表演的魔术是首次向公4众演出,那么根据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便享有播放、制作该魔术节目的权利,享有广播权。 二、魔术道具应保有的权利 (一)首次创造道具的专利权。中国的专利法有规定,如果产品或方法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那么可以申请专利。在魔术表演中我们具体到魔术的道具,就是说魔术道具的发明者、专利人享有魔术道具的生产、销售和表演的独占权。但考虑到魔术的特质是神秘性,与专利法中要求的公开性相去甚远,因此,专利法的保护
8、并不是魔术道具的最佳选择,但不排除其享有专利权的权力。 (二)魔术道具是商业秘密。在魔术行当,魔术的道具往往是一个魔术师表演的关键与生命,具有秘密性,一个魔术师表演所需的道具往往是其自己准备,自己带到表演现场,并在表演结束后自己处理道具,这种特性决定了魔术道具完全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来寻求法律的保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魔术师可以禁止他人披露和使用自身的道具,也可以禁止他人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和方法获取商业秘密,但是同时魔术师也不能以商业秘密的拥有者自居,从而禁止他人研发出具有相同玄机和性质的魔术道具。 以上是魔术应该保有的相关权利,虽然魔术同仁们为了这个行当的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努力,寻求权利制度法律的保护,但我们仍不可否认在魔术的保护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像: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保护;魔术作品与思想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魔术是自己独创还是抄袭,认定、举证还很困难,难以认定是否侵权等问题,仍然困扰者魔术同仁们,5但相信只要每一位热爱魔术艺术的表演者、爱好者遵守行规,严守道德底线,那么魔术行业就能更好地发展。